《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会干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保护工会干部免受侵害
近年来,各地对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的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作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干部大胆工作。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企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地,也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多发地,企业工会主席身处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因而在维权过程中,有时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往往被侵害,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工会维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专门的保护机制。2007年8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保护内容与措施、保护机制与责任等内容。其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该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暂行办法》的保护内容。该办法列举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被侵害较为常见的五种情况,并将其列为重点保护范围。这五种情况是:
①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
②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③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
④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
⑤企业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
(3)关于《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列举的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的五种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措施是:
①针对第一种情况,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消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②针对第二种情况,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③针对第三种情况,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④针对第四种情况,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⑤针对第五种情况,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
(4)关于《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机制与责任。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当年使用不足时可以运用滚存结余,仍不足时可追加。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关于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保护程序,该办法规定,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受理下级工会或企业工会主席的维权申请、核实、报批和资料存档等相关事宜。当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工会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工会组织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保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一级工会要及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需要支付保障金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向县(区)级地方工会提出申请。县(区)级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支付权益保障金。
全国总工会《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及保障金的建立,是工会干部自身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它对于基层工会主席团依法维权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待遇的保护,对于推进乡镇、街道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只是刚刚取得了一些经验,还需继续探索,尤其是要探索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受劳资关系制约难以维权状况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这是对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强调和有力推进。
8.基层工会主席提高自身维护能力的方法和措施基层工会主席明确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机制后,当因履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我维权,这就需要重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问题。
基层工会主席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这是工会主席特别是基层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其实工会主席自身权益的维护,固然要靠党政和上级工会的理解与支持,靠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但重要的是基层工会主席自身也要具备并不断提高自我维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