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工会女职工工作离不开先进的、正确的女职工工作理论的指导,离不开在实践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创造。因此,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都要认真进行女职工工作理论研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竞争机制的引进,给各行各业的女职工展示聪明才智创造了良机,也给女职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如女职工再就业问题、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及其合理补偿问题等。女职工委员会要经常调查研究并及时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代表性的女职工问题。要通过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女职工的新课题,指导新时期女职工工作,推进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加强理论研究,一要勤于学习,二要精于思考,三要勇于实践,四要善于总结,五要努力创新。
5.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主要措施
女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指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即女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范围十分广泛。从纵向上看,具有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权益,指女职工作为社会人所享有的男女职工共同享有的法定权益,如人生权利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特殊权益,指只有女职工才能依法享有的权益,如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重点保障权益,指在以往的社会形态下,女性长期不具有或极易被侵害而为法律着重强调和重点保障的权益,如妇女的资产继承权。从横向上看,女职工具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资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享有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除了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和一般公民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政治权利被列为妇女首先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参政议政权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以及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参加管理国家的权利、民主监督权和政治自由权等。
在女职工的政治权利中,重点是要保障女职工的参政议政权。所谓女职工的参政议政权,是指女职工对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具有参与权和享有的决策权。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女职工的参政权利是女职工权益的一个薄弱环节。
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和保护。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妇女被选举权的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有些省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还对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的最低比例作了具体的规定。
文化教育权利的保障
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公民有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益。包括女职工在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中,具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文化教育权益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女职工的继续教育权利和职业培训权利。继续教育是女职工更新知识、提高文化水平的重要途径。用人单位要为女职工的继续教育创造和提供条件。职业培训是提高女职工劳动技能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要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要,开展群众性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技术达标等活动,提高女职工的岗位工作能力和劳动技能。
劳动权益的保障
对妇女而言,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获得独立经济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前提。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参加劳动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具体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及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即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
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是实现其他劳动权益的关键。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主要体现在女职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不得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拒绝录用女工。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成为各级女职工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
女职工组织应该积极维护女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无视法律规定,忽视女职工的休息权、休假权,随意延长工时,剥夺或减少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时间,严重威胁女职工的健康与生命。
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仅是指劳动工资上的男女同工同酬,包括加班费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水平等。社会保障和各种福利待遇,虽然不是直接从事社会劳动的报酬,但也属于职工的基本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这方面的合法权益,还包括在晋升、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男女平等原则。
劳动保护就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等方面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女职工除享有与男性职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外,还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如“四期”保护、更年期保护。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是女职工组织的经常任务。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只有女职工才享有的特殊权益,它关系到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后代的健康成长。
资产权益的保障
资产权益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益。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是保障女职工平等资产权的法律根据。女职工的资产权益主要是具有资产所有权、平等的资产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1)女职工的资产所有权。重点是保障女职工在婚姻家庭共有资产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保障女职工在夫妻共有资产中的平等所有权。
(2)平等的资产继承权。由于历史原因,人们认为女性是别姓人,由此常剥夺女性的继承权,女职工的资产继承权因此受到侵害。所以,在女职工资产继承问题上必须坚持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维护女职工的婚姻家庭资产权益,女职工组织必须明晰什么是夫妻共同资产与债务,什么属于夫妻个人资产与债务,提前做好维护工作。
夫妻的婚前资产是个人资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贵重的生活资料、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经过一定年限,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资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资产为夫妻共同资产。所谓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从登记领取结婚证时开始,至婚姻失效或一方死亡时止。此期间的共同资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资产,但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资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资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资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方个人偿还。但是,离婚时,对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欠债一方确实无力偿还,对方有偿还能力,愿意代为偿还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这种代为偿还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需要、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的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用于夫妻生活的经营债务。此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资产的,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所负债务也是用于共同生活的,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也不论是一方知情还是双方知情,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资产不足偿清的,或资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人身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障。女性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但不具有直接资产内容的权利。对女职工的人身权益的保障,应侧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女职工人身自由权,其核心是禁止非法搜查女职工的身体。即禁止无权搜查的人私自对女职工的身体进行搜查,禁止虽有权搜查的人但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未依法定程序对女职工身体进行搜查。非法搜查女职工的身体是对女职工的人格侮辱,是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保障女职工身份权中的名誉和人格权。由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对女性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今侵犯女职工名誉权的事例仍时有发生。情节较轻的,可能造成女性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情节较重的,则可能导致女性轻生。因此,女职工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女职工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方面所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女职工享有的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是指婚姻自由权、独立姓名权、生育自由权、平等的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对夫妻共同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继承丈夫遗产的权益。在这一权益中,关键是法律对男子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规定和离婚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定。
对男子离婚请求权利限制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此限制。
在抚养子女问题上对女职工的特殊照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资产双方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国家保护离婚女性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居住在男方单位的住房,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时,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女职工组织应当尽量维护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尤其在女职工家庭出现矛盾时,要尽量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在女职工离婚时,注意为女职工争取合法利益,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帮助其重新站起来。
企业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方法与途径
《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出:工会应当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企业工会应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其主要方法和途径是:
(1)加强源头参与。为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广大女职工的自身素质。但是,我国法制还不健全,实践中,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时时遭到侵犯。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女职工的一些正当权益又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保护。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加强源头参与。企业改革不断深入,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工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参与有关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努力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是重点。针对女职工思想上的热点问题,引导广大女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上岗再就业。企业工会要为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是对女职工就业权利的最根本的维护。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需要什么培训什么,实行培训、推荐、就业一条龙服务,为下岗女职工转岗创造条件。
同时,广泛开展为女职工送温暖活动。满腔热情地关心下岗女职工的生活,帮助解决特困女职工子女入学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重点发展以吸纳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组织下岗女职工从事适合女性特点的工作,实行多种形式就业。
(3)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女职工组织要配合工会依法监督涉及女职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注意利用工会系统的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参政的有利条件,主动向她们反映和介绍女职工关心的、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方面为她们在参政议政时维护女职工权益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工会还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问题进行揭露批评,形成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4)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通过组织专题学习、知识讲座、法律知识演讲比赛及各种寓教于乐的活动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根据侵权的具体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②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