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会组织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工会可选派自己的代表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选任聘程序以专兼职劳动监察员的身份,参与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集体合同确定的各项劳动标准。
(2)上级工会派员定期督查和指导基层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3)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可由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保证集体合同得到履行。
(4)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5)在企事业内建立职工举报制度,及时反馈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加以解决。
除上述列举的几种形式外,劳动关系双方还可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探索和运用其他灵活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是:重在源头、重在调解、重在程序、重在执行。
(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表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可以采取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工会参与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于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推动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和性质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及工会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的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等交往活动。
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体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及各自代表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对话。
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能
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几乎所有重大事项在三方协商时均可涉及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比如在就业方面,工会和经营者及其代表,作为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对就业(失业)问题会在各自利益驱动下持不同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三方协商使工会和雇主组织形成共识与合作,进而使劳动就业(失业)从社会或产业层面得以改善。又如在劳动报酬方面,通过三方协商制定出相关框架协议,可对企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水平的增幅形成一定的制约。再如在劳动争议方面,通过三方协商可使一些规模较大的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尽快化解。
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共同组成。地方三方协商会议一般由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吸收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参加。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可以建立三方人员参加的专业工作机构,如工资分配、集体协商指导、劳动保障、劳动标准等研究委员会。三方协商机构的组织体系,从地方来说,可以有省、地(市)、县(区)级的三方协商机构;从产业来说,可以建立全国产业或行业一级和地方产业或行业一级的三方协调机构;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行业性特点比较突出的乡镇、街道、村、工业园区和社区,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三方协调机构。
三方协商的规则、程序
三方制定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规划,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运作程序。通常情况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三方协商机构召开会议的议题可由三方代表中任何一方提出,并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用书面形式告知其他两方。各方代表接到会议议题后,应当认真研究,做好协商准备。三方协商机构中,任何一方代表遇有需要特别协商讨论的问题时,均可向三方机构提出讨论议题,三方协商机构应及时做出决定。对三方协商机构讨论的问题,应当做出决议或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
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任务
大力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工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整体作用。各级工会应积极稳妥地发展乡镇、街道和社区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努力拓展参与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范围,探索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专门机构,增强不同层次三方协调机制机构工作的针对性。
(2)抓住劳动关系的主要环节,大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机制和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各级工会在参与和推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要继续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深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配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
(3)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要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把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放到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职工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上。要规范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运作方式,积极协助政府和企业解决职工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三方的努力,使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4)进一步推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工会要密切配合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继续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共同推动《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在有立法权的地方,工会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推动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处等地方性法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扩大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设和法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组织领导与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工会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和推动三方协调机制工作,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会要明确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抓部门,健全制度,明确分工,形成合力。要加强对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同政府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代表组织的配合与协作,不断开创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