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推移,自由主义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主旨和优势,并出现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受到了重创。自由主义在受到重创之后,开始反思,认识到了自己的一些错误和不足,还面对当代社会的变化,调整、重申了自己的思想,正如德·雅塞(A. D. Jasay)在其著作《重申自由主义》中所讲的自由主义从松散的自由主义,进入到了严格的自由主义。这种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要原则的建立
自由主义要能从一种松散状态进入严格状态,首先要建立起一定的原则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个人主义原则
个人主义原则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无论是松散的自由主义,还是严格的自由主义都以此作为其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建立基础在于:1、个人具有思维能力,并能做出经过思考后的选择,这就意味着个人具有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和资格。2、如果个人的选择被强制剥夺,那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所以权利、责任、义务是统一的。3、以个人选择为先,如果集体(社会)选择不符合个人选择,那么集体(社会)选择就无任何意义。4、这条原则只意味着对没有强制性的义务负一定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就是合理的。
(二)政治原则
所谓政治原则是个人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主观为自己,但客观上也为他人进行了选择。这条原则产生了两个客观结果,它们是:1、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政治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人在得到当中都会再考虑付出的问题。无论是得到的多,付出的少;还是得到的少,付出的多,其中都有一个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再分配倾向,这种再分配倾向是驱动考虑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2、确定了国家和政治地位。严格的自由主义认为一个不考虑为他人做选择的可能性的自由主义理论,将是一个去掉了本质的理论,在自由主义理论中需要把国家和政治的位置更加明确地确定下来。这个原则正是自由主义对个人主义的一次补充和完善的具体表现。
(三)无支配原则
无支配原则就是如果选择的结果是一个被支配的选择方案,那么这个选择是无意义的。在自由主义看来,所谓被支配的选择方案,就是一个在一系列相互排斥的选择方案中最差的方案。这种方案既损害了选择人的利益,又侵犯了他的选择自由。无支配原则包涵:1、偏爱因素。“偏爱就是一个人宁愿要一个东西或做一件事而不要另一个东西或做另一件事的若干原因的总和。”〔69〕这其中隐含有他选择决定做某事时,可能考虑到其它更多的原因。2、无故地压制人的任何能力都是错误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当一个人因他人改变自己的愿望,而且试图阻止其达到预期目的时,这个人的思想、能力乃至人格的完整性就可能要受到破坏。3、排除家长作风。对于一个能做出一定选择的人来讲,严格的自由主义主张排除家长作风。家长作风的错误在于它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选择,这同自由主义最根本的原则是相抵触的。
(四)契约原则
契约原则是单方面义务和契约制度的一种道德基础,是整个社会共存的基石。契约原则具有:1、强制性因素。契约的执行首先需要自我强制,通过执行者个人一种自觉的守法精神来保证执行。虽然这种强制与松散的自由主义是不相容的,但是得到了严格的自由主义的认可。2、社会制裁作用。在自由社会,契约的执行和实践不仅仅需要契约双方自觉执行,还需要没有偏向且公正的第三方的参与。当然,这种社会制裁无论是大权在握的政府机构,还是民间组织或个人,都带有强制性。其中公正性是相当重要的,否则契约就无法存在和执行。3、承诺的意义。契约从签约人双方的行为来讲就是承诺和兑现。“承诺的意义在于使一个人对一个行动的义务让另一个人觉得可以信赖。”〔70〕可见相互的信赖是契约形成的基础。如果双方都违背承诺,那么承诺本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五)优先原则
所谓优先原则就是先来后到,其作用是帮助和调节在一个拥挤的社会环境中行使自由权。它包括:1、自由权的限制。自由权在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除非行使自由权的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时,就有了自由权的限制问题。所以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自由权在行使时会发生冲突。2、防止碰撞。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有时会出现自由权的拥挤现象。为了有效防止自由权的碰撞,实行优先原则,即先来后到是十分必要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依赖于任何道德理由,并同任何道德理由都有等同的距离。3、合理的占有。先来的一定要先占有,后来的一定要让位于先来的,难道这一定就合理吗?关于此,洛克以土地的占有为例,提出了两个著名的限制条件:一是第一个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与他要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二是第一个占有者必须给后来者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土地。满足这两个限制条件之后,第一个占有者的占有才是合理的。
(六)排斥原则
排斥原则实际上是所有权的私有化,即当一个人允许得到一项产权之后,其他人就被排斥在外。这一原则建立的意义在于:1、所有权的意义。所有权的起因和动因在于调解与确认人、行为和物之间的不同逻辑关系,而这种逻辑关系必须要让社会认可,否则所有权就是虚幻的。所以社会不能不去关注所有权问题,包括所有权的内容和形式。2、应有的权利。产权的排斥并不意味着其它应有权利之间也存在排斥一说。严格的自由主义认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对于非拥有者负有某种义务,他必须让非拥有者有参与到由于自己拥有所有权而带来的其它权利中去。这样做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惯例的强制与权利的规范
严格的自由主义为规范人的行为,更好地执行义务,采取了惯例和权利的结合。
(一)惯例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