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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秦国的婚姻伦理观念和婚姻制度(3)

秦代男女自由结合的例子不少,但女性仍摆脱不了被休弃的命运。受秦政策制度的影响,休妻需进行登记。休妻由丈夫提出,并让官府对此事加以记载被休弃的妻子在此事件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对是否登记一事却是负有责任的。睡简案例:

“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

从中可见,休妻而不登记的男子,应罚二甲。所休的妻子也和前夫一样,应罚二甲。妻子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的同时又受到条例制约,在被休弃的状况下,还要履行监督丈夫去官府登记的社会责任。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而女子则无权要求离异,她必须请求丈夫的同意。倘若她不满意已成的结合或受不了丈夫的鞭挞苛责而擅自离去的话,就会得到法律的惩罚。所谓“夫可出妻,而妻不得自绝于夫”,女子因私自出逃再嫁最终将受到法律惩罚。秦代女子“贞节”观念尚未在社会舆论中形成定制的时候,女子再嫁并不是一件违法的事情,而是被允许的,但何以秦简里的私逃再嫁的女子受到法律制裁呢?原因在于她是私自出逃,不是通过被休弃而获得的人身自由。女子想要摆脱婚姻的不幸,只有请求丈夫将自己休弃,并向官府登记报告此事,才可以公开合法地获得自由之身,才可能再次去选择自己的幸福。当丈夫不同意解除他们不幸的婚姻关系的时候,妻子除了忍受屈辱以外,别无他法来获得幸福。当心里的压抑达到无可忍受之时,她就只好私自外逃,再次寻找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她这种自身不自由状态下的行为最终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妇女还常常被没收为奴。受秦连带法律的约束,丈夫犯罪,其妻子是要连带负法律责任的。就睡虎地秦简看来,妻子受到的连带刑罚主要是“收”,即没收为官婢,没收陪嫁奴婢、衣物。隶臣触犯法律条例,不仅隶臣要受到惩罚,他的妻子也要被没收当作隶妾被卖。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殹旁(也)。

其意思是说,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应将隶臣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离,可命从母为收。什么叫“从母为收”?就是指人肯定要卖,但其子年幼,不能分离,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隶臣犯了罪,他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都要被没收,孩子跟随在妻子身边。家庭中的妻子似乎被一根无形的绳与其丈夫捆绑在一起,丈夫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妻子也是负有责任的,还会和丈夫一起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休妻本是由丈夫登记,当丈夫没做到这点时,妻子也要受罚;丈夫盗窃,妻子也要被处分;丈夫没完成职责内的事,妻子就要被没收。这些法律案例似乎表明,在秦法制社会里,统治阶级也靠夫妇之间的相互监督来治理国家。

而如果妻子事先向官府告发了丈夫的罪行,那么妻子就会免于被处罚,而且法律规定妻子当年陪嫁的奴婢、衣物也不应没收。《法律答问》记有: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答曰:不应没收。从这则条例可以推导,如果妻子没有事先揭发丈夫罪行的话,那么妻子不仅连带没收处罚,她陪嫁的奴婢、衣物也要被没收。

如果是妻子犯了罪,那么妻子是要被没收的。《法律答问》云: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这条问答式的条例表明,妻子有罪被收,其陪嫁的奴婢、衣物应没收,还是给其丈夫?答曰:给其丈夫。丈夫不仅不会因为妻子犯罪而连累自己,而且还会得到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与丈夫犯罪妻子受牵连相对照,妻子有罪却要独自承担法律的刑罚。

妇女在社会、家庭中的责任:外出劳作及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男耕女织的美好生活在实际中已成为不现实的家庭生活方式了,妇女也要外出劳作,并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社会给予的报酬,这样她们便在家庭经济中占有了一定的地位。

家庭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人为家庭经济贡献的大小,往往决定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秦代妇女,尤其是广大下层妇女,是个体家庭的基本劳动力,她们不仅要养蚕纺织,还要下田耕作,在家庭劳动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因此她们在家庭经济中有一定地位。“男耕”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男子的主业,但在秦代,女子同男子一样也要下耕作,也成了家庭的重要劳动力。秦时,“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广阔的土地需要人力去开发耕耘,劳动力的缺乏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这时女子就与男人一样要下田耕作,进行农业生产。汉高祖刘邦在秦代担任亭长,曾请假回家干农活,“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褥”,身为亭长之妻还要下田耕作,普通家庭的妇女可想而知。秦时连年战争,又大兴土木,一旦丈夫服兵役、徭役或者远行,妻子无疑便成为整个家庭的顶梁柱,要承担全部农田劳动,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存。

秦代妇女除了下田劳作,还要进行自己必修的主业“纺织”。纺织作为古代妇女日常生活的衣食之本,不仅是小农家庭经济的两大支柱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直受统治者的重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的碣石刻石训导天下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奖励耕织,“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这就是说,勤于耕织的男女,能够缴纳“粟帛”租税者,可免除本身的徭役;反之,弃农经商或不勤于耕织而缴不起租税者,则要收为官府的奴婢,可见纺织对于一个家庭的意义。

此外,为了谋生,秦代妇女还通过其他方式来增加家庭收入。秦简《日书》有“庚寅生子,女为贾”,可知当时女子中有经商的。王媪、武贞就是两个开酒馆的妇人,刘邦为秦亭长时常到她们那儿喝酒。韩信早年“钓于城下,诸母漂,有一母见信饥,饭信,竟漂数十日”。漂衣数十日,可见秦时不少下层妇女以洗衣为生。从秦简《日书》中还可以看到“女子为医”“女为巫”的字眼,说明有一部分妇女还以行医和从事巫术作为谋生的手段。正是因为秦代妇女亦耕亦织,或靠经商,或靠一技之长,来维持家庭的生存,她们在经济上才能相对独立,并且在家庭财产方面拥有一定的所有权。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都是“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对于夫家财产,更是无权问津,所谓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而秦代尚非如此。其一,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对家庭制度推行严厉的分户析居政策,“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规定“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这种以夫妻子型的核心家庭为主要形态的情况下,秦代的子妇不像后世那样对家庭财产毫无权力;其二,秦代妇女在家庭劳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甚至同男人一样创造着劳动价值,这就使她们在家庭中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并参与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妇女与男子一样承担起沉重的徭役与兵役。《商君书·兵守篇》云:“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

睡简中体现妇女在社会与家庭中劳动的种类,有如下几点:

有做杂活的隶妾:隶妾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一面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吏臣妾者一人,及吏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有做针线活谋生的: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

有在官府服劳役: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叁,女子驷(四)。

报酬

当然,妇女在社会上劳作也是能得到一定报酬的。再看如下条例:

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吏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

意思是: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每餐四分之一斗。

因此,不仅地位上存在区别,妇女在社会上完成同样的任务也得到不同的报酬。而与男工的报酬比较起来,则因工作任务不同而有所差别。做刺绣产品的,男女同酬,在官府劳役的则男女报酬有区别。这大概是考虑到刺绣为传统女性擅长,而服劳役则男性付出的体力要多于女性。

法律责任

按照秦律,一人犯罪,则牵连到他所有的亲戚和邻居,其妻子更是应受到法律的连带惩罚。而睡简材料似乎对这一说法有所变动。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

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钱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

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可(何)以论妻?非前谋殹(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夫盗二百钱,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为盗;弗智(知),为守臧(赃)。

丈夫盗窃三百钱,告之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

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

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五十钱,盗犯将此事告甲,甲和甲的妻、子知情后,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甲的妻、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

从以上四条可以看出,如果妻子知道其夫或邻人、朋友有偷窃行为,并参与了隐藏、分赃,则秦法律按相应条文处罚妻;若妻对身边的偷盗行为不知情,则法律会以宽松的态度对待妻。同时这也表明,女性对家庭、对社会是负有责任的。她们要在涉及犯罪案件中知情必报,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如果妻子事先自首,揭发其夫应受到惩罚依旧,不得减轻或免除。如: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当(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

啬夫不以官职为事,而专干坏事,应如何论处?应流放。被流放者的妻应否随往流放地点?不应随往。

当(迁),其妻先自告,当包。

应当流放的人,其妻事先自首,仍应随往流放地点。

而另一条法律条文这样谈到:

廷行事有罪当(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迁)所。

成例,有罪应加流放,已经判决,尚未执行而死去或逃亡,当去的家属仍应前往流放地点。

这可能指的就是,妻帮夫隐瞒了罪犯行为,应该同夫一样受到惩处;但是有罪的丈夫在法律判决尚未执行前不幸死去或逃亡了,则妻子仍不能免除同罪的命运,仍然要接受处罚。

离婚制度

在《日书》中能多处见到关于离婚遗弃的简文如下:

“星”章:

翼,利行。不可臧(藏)。以祠,必有火起。(取)娶妻,必弃。

“取妻”章:

戊申、己酉,牵牛以取(娶)织女,不果,三弃。

“吏”章:

癸丑、戊午、己未,禹以取(娶)梌山之女日也,不弃,必以子死。

戊申、己酉,牵牛以取(娶)织女而不果,不出三岁,弃若亡。

庚辰、辛巳,敝毛之士以取(娶)妻,不死,弃。

戌舆(与)亥是胃(谓)分离日,不可取(娶)妻。取(娶)妻,不终,死若弃。

仲春轸、角、中夏参、东井、中秋奎、东辟(壁),中冬竹(箕)、斗,以取(娶)妻,弃。

凡参、翼、轸以出女,丁巳以嫁女,皆弃之。

秦时民间百姓都忌讳婚姻破裂、夫妻分离,认为夫妻白头偕老是幸福、美满的姻缘。如果中途离异,便觉得丢人,是很羞耻的事情。这一点尤其在于女子,更是悲伤而凄惨。旧时,离婚完全取决于男子的意志。离婚叫做“休妻”,就正好说明这一点。虽然,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子本人的意愿,但离婚都是通过男子一方来强令执行的。女子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

睡简里对夫妻婚姻不能和谐美满的解决途径也能从相关案例中体现出来,主要是一下这三种情况:

其一,休妻登记。

婚姻的终结也如婚姻的成立那样,必须向官方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触犯法律。《法律答问》说:

“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

意思是:“休妻而不登记,罚二甲。”所休得妻应否也加论处?应罚二甲。如果丈夫在休妻时不去官方登记,那么不仅丈夫要受到处罚,被休的妻子也要受到同样的惩罚。正如之前所说,在休妻登记这件事情上,妻子是负有监督责任的。

其二,再娶与再嫁。

既然休妻是相当容易的事情,那么再娶也即是自然的情形了。《日书》“星”章:

毕,以邋(猎)置罔(网)及为门,吉。以死,必二人。取(娶)妻,必二妻。

这里的“必二妻“就是指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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