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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合同法(5)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种约定必须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但这种约定不得约束第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例7-16】2012年3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5吨钢材,价款20万元,A公司在4月10日交货,B公司收到货物后20日内付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4月10日,A公司按时交货。4月16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转让债权的合同。A公司通知B公司到期时将货款支付给C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B公司未按照约定向C公司付款。5月8日,C公司催告B公司付款,B公司以A公司转让债权的事项仅接到了通知但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C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此时,B公司发现A公司提供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向C公司提起抗辩权。

问题:

(1)B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请求B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B公司以A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C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

(1)B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A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将转让债权的事项通知了B公司,不需经过B公司同意,因此B公司不得拒付货款。

(2)C公司请求B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例中,C公司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的从权利。

(3)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直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B公司以A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C公司抗辩是合法的。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为债务转让,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是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否则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全部转让合同义务的,原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义务转让后,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的转让而消灭。

3.合同义务转让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合同义务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7-17】B公司欠A公司20万元货款,A公司欠C公司18万元货款,D公司欠B公司20万元货款。现B、D两公司达成协议,由D公司向A公司清偿B公司的20万元债务,B、D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A公司同意。后A公司又与C公司达成协议,由D公司向C公司清偿20万元,A、C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

(1)B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C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A公司未将此事通知D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A公司未将此事通知D公司,D公司向A公司清偿,A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C公司应如何应对?

(4)如果D公司不能清偿债务,C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1)B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同义务的转让,该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合同义务的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因此B公司和D公司可以约定由D公司承担B公司的债务,合同义务的转让生效后,B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对于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人A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协议生效。

(2)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同权利的转让,A公司将对D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违法。若A公司未将此事通知D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D公司不生效力。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C公司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D公司支付不能的风险。所以C公司的获利并不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在A公司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D公司的债权人仍是A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但是,A公司和C公司间转让合同权利的协议已经生效,因此,A公司对C公司构成不当得利,C公司可请求A公司返还该给付。

(4)C公司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D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受其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方式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时,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发生之后,受让人将取代原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也随之消灭。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终止主要有7种原因,分别是债务按约履行、合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债务免除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债务按约履行

债务按约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使合同的债权得到满足,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经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约定解除合同有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方式。协议解除是指通过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方式;约定解除权是指通过在原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方式。

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销

合同的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例7-18】天明商场3月份欲从A洗衣机厂购进某种型号的洗衣机100台,每台1800元,共计1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8万元,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A洗衣机厂想在天明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两年,自同年4月起至第三年3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48万元。由A洗衣机厂每个季度付1次。7月份A洗衣机厂通知天明商场,称用应收的天明商场10万元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6月的租金。

问题:A洗衣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

A洗衣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案例中,天明商场与A洗衣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均到了履行期,因此,A洗衣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天明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1)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机关。

提存机关就是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的单位。

(3)提存的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自提存之日起,合同标的物提存后,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标的物,债务人的债务均得到清偿。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提存时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享有标的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承担标的物提存期间的一切风险和提存费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超过五年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之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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