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过2001年的政策完善,税费改革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于是,2002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文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份由安徽扩大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共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还首次提出了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三个确保”目标,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5.2003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除试点范围外,文件就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了9条意见。从内容上看,这些意见的侧重点已不再是具体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或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的配套措施,而是侧重于相关制度、措施的完善,从而能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完满的结果。
6.2003年9月,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扎实实,经得起检验。强调要把中央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包括落实“三个不准”,即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彳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确保专项转移支付专款专用;搞好配套改革;强化领导监督等。
7.鉴于第一阶段改革中遗留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征税成本远高于征税收入,以及国家财力增强等因素,中央开始逐步尝试免征农业税的做法。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在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要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8.2004年3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通知指出,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200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同时加大减征的力度。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截至2005年7月,已有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决定完全取消农业税,余下的河北、山东和云南三个省在2006年也全部取消了农业税。
10.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做出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一大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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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要利用支农惠农税费政策致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学习了解我国税费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更多、更准确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信息。如上所述,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同时,我国还对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实行免征、减征和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优惠政策。如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自治区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除统一执行全国标准外,也分别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政策。农民朋友一定要尽量了解自己所处的省、县的具体政策规定,从而为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帮助。
二、运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几年的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民朋友减轻负担,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更多地享受改革成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除全面取消农业税,让农民朋友真正得到实惠外,还在销售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业生产等方面享有多种税收优惠。这些都是农民朋友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国家在保障农民朋友相关权益方面已初步构建起了政策制度框架,但个别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在执行税费政策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因此,农民朋友一定要树立政策和法律意识,并学会运用相关政策和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掌握税收减免的相关程序,实现自身利益。税收减免需要提出申请。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享有税费减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经管的征收管理机构办理税费减免申请手续。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享受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税收减免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行业、从业人数等;②免税的文件号及文件的基本内容;③企业与免税文件相符的地方;④免税期内的收入,免税的期限,免税的金额。
四、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业,走致富之路。为了鼓励和帮助农民自主创业,国家和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规定:农民个人自主创业,月营业额低于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的地方规定: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和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农民朋友要认真分析和善于运用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创业,走致富之路。
五、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税是公民和社会、国家联系的纽带。《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正因为你是纳税人,所以你拥有相应的权利,有权监督政府,有权问责政府。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专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农民)征收的税种,不能把全面取消农业税简单理解为农民从此以后就不缴税了。根据《宪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农民作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与城镇居民一样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比如,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日常消费,都要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农民进入了流通领域就要缴纳流转税,农民个人收入多了以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大农民朋友切不可对此产生误解,淡薄纳税意识。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民意识和纳税人意识,积极主动地依法纳税,为国家作贡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拓展链接
拓展阅读书目
1.曹鸿轩.农村税收法律知识(中国农村法律知识读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
2.王亚东.农村金融与税收基础知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
3.刘波.农业税收知识69问(插图本)(农村政策法规丛书)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2007.12
4.阎坤,于树一.农村财政知识读本.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6.9
5.韩俊.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6
6.陈锡文,赵阳,罗丹.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2
拓展参考网站
1.中国税务网:http:/Www.ctax.org.cn
2.农村网:http:/Www.nocn.com .cn
3.中国农民网:http:/Aww.ifarm er.gov.cn4.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htlp:/Aww.cast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