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三国志·魏书》记载,建安年间,曹操当司空时,能够以身作则,每年征收户调时,让家乡所在县“平赀”,县令评资时,把曹操家和曹洪家评为同一等级,曹操说,我家的资产哪有曹洪家多!曹操这样说,不知是戏言,还是确实感到他家不如曹洪家富裕。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当时评资定户时,不管是公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是一视同仁的。唐时,在“两税法”实行前,评定户等的范围原则农事画像砖上包括所有编户,实际则主要在土著有产人户中进行。“两税法”实行后,规定王公以下,现任各级品官及地主、工商业者,还有各种流寓浮客之家,以及军队官兵之家,只要有庄田者,一律要纳户税,而当时户税是按户等高低负担的,因此上述各类人户,不分是官是民,是主是客,原则上都要评资论等,一体纳税。到宋代,因为土地自由买卖、兼并严重,社会上形成有田产的主户与无田产的客户两大户口类别,评定户等原则上只在主户中进行,包括主户中的官户、工商户,都要评资论等。明清的军、民、匠、站以及各种商户,也都要评定户等,实行“官民一体纳税当差”。
评定户等的资产范围,历代略有差异。但主要内容,则大体相似。
一是土地。在户等制正式推行前的汉代“訾算制”中,土地是主要的项目。曹操推行户调制时,田租与户调是分开说的,似乎按户等征收的户调中不含土地,但在实际评资中,土地往往要列入资产范围之中。隋唐时期,土地是否入资评等,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从有关资料分析,土地是以若明若暗的形式计入资产中的。到宋代时,土地入资论等的形式因地而异,趋向多样化。有的地方只计算各户的亩数,有的地方则按土地质量分等计算,有的只计算应纳的税粮,还有的只计算各户每年下种子的数量。以后各代,实际上都把土地作为评定户等的主要资产。但由于土地已经按亩征税,又要入资论等摊派其他赋役,形成了实际上的双重征课,地多之户,显然加重负担。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有的朝代规定土地入资评等时,可适当低估其价值,以减轻土地“重征”之弊。
二是丁口。隋唐以前的丁口是否入资评等,说法不一。但汉代户口调查的“訾算”中,丁口是明确折算成钱计入家产中的。南朝刘宋时,一库曾取消户调户等,实行“丁调”,即按丁口征收布帛等实物赋税。唐代丁口入资论等则明确无误。也有人考析后认为,唐代户等有两种,一种是按贫富即财产多少评定的户等,用于缴纳户税、地税;一种是按丁口情况评定的户等,用于轮充差役。以后历代,实际上都把人口包括家中奴婢作为评资论等的重要根据,以致有的人家为了避免评为高等,分家析产,隐匿人口。
三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牲畜、工具乃至房前屋后的树木等等。总的情况是,当国家财政困难时,评资定户的物质资产范围就扩大,相反,则小一些。
魏晋南北朝的评资定户,通常按九等进行。当时叫“九品相通”或“九品混通”。之所以按九等定户,有人认为,大概与曹魏时实行的“九品官人法”的选官制度有关。因为户等制和九品官人法实施的时间大体一致,而且同为九个等级。但到底是“九品官人法”借鉴了“九品相通”的户等制,还是后者由前者演变而来,尚无定论。
大约成书于北魏时期的《张丘建算经》中,有九品相通的算题实例。如有一道算题问,按户征收户调,平均每户应纳3匹(每匹约4丈),九品混通,每等应差2丈,各等户的负担分别应是多少?答案是,上上户应出5匹,每等递减2丈,到下下户则应出1匹。平均下来,刚好每户3匹。因为采取从高到低递减的办法分担户调,所以又叫“九品差调”。在北魏和隋唐的户籍残卷中可以看到,各户户主姓名下面都要注明“上”、“中”、“下”等字样,表明当时各户被评定的户等是要记入户籍之中的。
到了宋代,则在乡村户中按五等来定户,坊郭户(即城市户口)中按十等定户,在有的地方,也有按九等定户的实例。宋以后的户等,则通常为三等,有时也细分为九等。
各等户的具体资产标准大都无法考定,但肯定是因时因地而异,无法也不会完全一致。如北宋在广南路一带按五等定户纳税时,各等之间按应纳绢布数额划定,一等户在10匹以上,五等户为1匹3尺至1尺。而在通计“物力”即按各户资产总价值量定户时,38贯500文为第四等,再少一文,就成了第五等。因为各等之间总得有个数量界限,有时资产差几钱几分,就可能成为高低不同的两个等级。而一旦被定为高等,所纳赋税远多于低等。于是,在评定户等时,各户都尽量想方设法力求能被评为下等。官吏趁机上下其手,弊端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