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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5)

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在程序上与第一审的开庭大致相同。开庭审理,要求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新的裁判。

②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也称为不开庭审理,就是不同时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

③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进行,还可以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上诉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近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也有利于当地群众参加旁听。

在诉讼实践中,迳行裁判的,一般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的,一般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④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第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主要参考书目主要参考书目

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王遂起、隋彭生、孙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梁敏、何辛主编:《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四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黄筱蓉、殷锡武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年版;

王永吉著:《经济法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4版;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

陈炳勋主编:《经济法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曲惠琛主编:《经济法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

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学深主编:《经济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郭明瑞等编著:《担保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白非主编:《担保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担保法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钱品石主编:《房地产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刘品编著:《房地产法》,同心出版社,2004年版;

符启林编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李延荣、周珂主编:《房地产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黄河主编:《房地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王保树等著:《中国公司法》,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

石少侠著:《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

于庆华主编:《审计学、审计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张玉龙主编:《实用审计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范健、张淳主编:《中国经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华本良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审:《经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邱宏铮主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潘静成主编:《经济法学》(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周美艳主编:《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三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康莉莹主编、田庆国主审:《经济法教程》(修订版),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

陈大文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曲振涛、王福友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刘文华主编:《》,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年版;

张德实主编:《经济法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李永军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金晓晨主编:《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新清、甄贞编著:《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武延平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陈永秀、沈文虎、李长征主编:《法律基础教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石峰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2005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写组:《仲裁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付英、王丰编著:《民事诉讼与仲裁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四)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和民法关于公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包括以下三类: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2.破产费用的清偿原则。破产费用的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债权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环节。破产分配应首先制定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生效,方可执行。

1.破产费用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称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支出的费用,应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费用的范围可分为三类: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管理费主要包括保管费用、仓储费用、清理费用、保险费用、行政管理费用以及清算组聘任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变卖费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等。分配费主要包括破产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指自破产程序开始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支付的用于审判上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破产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方面的费用。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清算组在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宣告后因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破产宣告后因破产财产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务等。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程序即为终结。

2.破产费用分配程序

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企业债权。

在清偿前一顺序债权后,方可清偿后一顺序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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