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看到了吗?
我始终觉得,法律应该是协助社会更公义,让社会大众生活更幸福的“工具 ,而不是目的;法律人应该要谨记“法律 的工具性,时时不忘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唯有如此,这般的法律,及维护这般法律的法律人,才能赢得尊敬。
然而,最近我为江元庆的新书《流浪法庭三十年!———台湾三名老人的真实故事》作序,却沉重地感受到,许多法律人自陷在法律的工具性中,而忘却了法律的目的。
这本书里的“第一银行押汇案,从起诉到无罪定谳,历经近三十年,三名被告和他们的家属过着夜夜饮泣、日日凌迟的生活。当初起诉这个案子的检察官、一百多位迟迟无法查出真相或是无法妥速审判的法官、长达两百天写不出上诉理由书的“高检署 检察官,现在全案判无罪了。这些站在法律面具后头不争气的法律人,对得起被告和他们的家属吗?良心不会难安吗?
在这部二十万字的司法血泪史中,法律不仅无法成为百姓幸福生活的工具,反而成为残害人民的“刑具;我要再问身为法律人的马英九、赖英照、王清峰、谢文定诸君:这一幕法律人亲手处决法律的图象,你们看到了吗?你们作何感想?
你们都是人民养的!
还有一则我亲身经历的谬事。二曫曫八年六月三日,我被法院以证人身份传讯,为发生将近二十年的拉法叶案作证。该案在七年前由于陈水扁先生一句话,检方(和他们的长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但羁押而且即予起诉,致令案件延宕,法院迟迟无法审判。时历七年,该案竟仍停留在地方法院,法院也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效率与担当,既作不出有罪判决,也“不敢 作出无罪判决。于是把这一个配合上意演出的谬剧的成本,全数推给被起诉的当事人,任他们心头悬着不白之冤,苦熬七年,等着那“遥遥无期的清白。
另一个荒谬的是,法院传了将近二十位证人,要他们去回忆近二十年前的往事。事实上,检察官在调查期间早就传讯了这些证人,检察官却仍要求法院传唤同样的证人。容我不客气地说:包括我在内,这些证人对相关事情没忘的早就说了(或在卷宗内),没说的早不复记忆,这二十位证人,有什么义务要浪费时间、浪费生命去配合这一场无意义的司法大戏?
以上种种荒谬的司法现象,请司法公仆、政治公仆们不要以这是“制度问题一语带过。
法律人一辈子的工作就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处(黎巴嫩大文豪纪伯伦所说的一句话),善与恶之间的定夺本是上帝的权柄,我们在执上帝的令牌时,要以良知、专业、同理心办案审判,才能无愧良心、无愧法律、无愧天地。
须知,世上最大的不公不义就是百姓蒙冤未雪、清白受辱,更恶劣的是遭起诉后案件悬而不决延宕一二十年。这一点,曾受检方滥权起诉之苦的马英九先生应有切身之痛,只是幸运的是马的案件于一年半载即已三审定谳。因此,不断绝检察官及法院法官的滥权或怠职之恶,就称不上是一个公义的社会。
落实两把制衡滥权的大刀
另一方面,我也必须指出,以媒体列举许多发生当时被列为“重大弊案 的案件为例,例如:二十年前的台电购煤案、二曫曫一年爆发的景文案,在二曫曫七年所有涉案者均无罪定谳;十五年前发生的大哥大采购案,于二曫曫八年四月底十四名官员均无罪定谳。
我要愤怒地提出连番质问:这中间哪一位司法人员受到惩戒?这些案件一一无罪,只有三种可能,一是检察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滥权起诉;二是当事人有罪但检察官玩忽职守、搜证不全即予起诉;三是法院的判决不当。不管是那一种可能性,有谁受到惩戒或追诉?
不管是证据不足或实际无辜,在“无罪推定 的理则下,这些当事人都必须被看作是无辜的,这些人大多经历了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漫漫无期的诉讼历程。许多人因此清白被毁、受押遭囚,乃至于家毁人亡,难道都没有人要负责吗?
当局对这些当事人最后只能就财务上施予冤狱赔偿,但犯错的是执行检察或审判事务的公务员,为什么赔钱的是纳税的我们?至少要要求这些犯错害人的罪魁祸首,在有重大过失的时候,负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当局可以赔钱给受冤屈的人,但更应该向“造成 冤屈的人追偿!
为什么冤狱赔偿金额已经给付了数亿元之多,可是,却从来没有一位法官、检察官依法被求偿过?请问相关部门主管官员:其中有无典型官官相护的结果?要知道,这不仅仅满足正义,更是节制滥权的重要机制。若没有重惩与追偿这两把大刀在后示威,“别人溸囡仔死不完栙 的心态永远无法消除,滥权如何能绝?
令人遗憾的,在媒体揭露的讯息中,并没有看到相关主管官员具体提到要如何建立、落实严惩与追偿这二把制衡司法人员滥权的大刀。
“滥权起诉、“速审速结 ,这两点正是司法两大沉痾之所在。但我们不要只听到官员的宣示,更重要的是防弊兴利的制度真正落实。
我也想对以法律人自豪的马英九先生呼吁,在前一位法律人陈水扁已让法律人颜面扫地后,只有马先生有足够的资源进行改革,而司法的“妥速审判 就是马先生的司法考试,这个议题做不好,马英九的司法分数就不及格!还有,我也要向司法主管官员请命,当审判体系还有法官当“推事、当检察官的定罪率不及格却还能继续好官我自为之,你们的分数也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