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下面,对税务筹划的内涵及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如何区别税收筹划中的合法与非法行为
避税历来是各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避税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避税和节税、偷税、漏税等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
1.节税是合法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此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税收筹划还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国内国际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许多公司、企业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家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很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节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不应反对,而应予以保护。
2.偷税、漏税是违法的行为。
偷税也称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偷税的这一基本涵义,人们已达成某些共识,即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以非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但是,人们并未说明使用非法手段是否是有意识的。实际上,偷税可包括单纯的或无意识的违法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两种。前者主要是指纳税人因无知或无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而单纯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即漏税。
在我国,漏税即指纳税义务人无意识地发生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例如,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规定以及财会制度或工作粗心大意,漏报应税项目,或者因不了解税目、税率及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员的政策、业务知识水平及原因,发生的漏缴税款;而后者则是指纳税义务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要证明纳税人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有时也不是一种很容易的事情,二者的界限也并不是十分明显的。所以,两者又可以统称为偷、漏税。我国对偷税的法律规定与国外大体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对偷税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综上所述,偷税的基本特征是非法性和欺诈性,所以也可称之为税收欺诈。
偷税与节税相比,二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前者违反法律,后者则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前者是对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
3.避税是不违法的行为。
避税是个经常引起人们争议的概念。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说:“避税一词指的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在税务上将避税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两类。所谓“正当避税”,就是国际上流行的节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所谓“不正当避税”,即狭义上的避税。例如,某人针对政府开征遗产税,在生前尽量把财产分出去,就是不正当的避税。
总之,不论纳税人钻不钻法空子,只要合法或不违法,都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二、如何认识避税行为
如前所述,避税是个常常引起人们争议的概念。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一方面,避税与偷税无论是从动机还是最终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无绝对明显的界限。但是,避税与偷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重要区别在于是否违法。避税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漏洞或税收鼓励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因而并不违法。而偷税则是非法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收漏洞,有悖国家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似乎不符合道德上的要求。
避税与节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而后者则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鼓励的。
避税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的避税方法有:
1.利用会计政策避税。如利用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方式变动来避税。
2.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公司间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3.利用减免税优待避税。(1)利用政策性减免进行避税。目前,国家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各种类型或经济性质)等几个主要税种的文件和实施细则中,制定了近百项的减免税优惠,以适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复杂多变形势的需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导向。(2)利用困难性减免税进行避税。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采取“虚亏实盈”的策略,利用困难性减免定性不准的空子,以达到享有困难性税收减免的目的。
三、如何巧妙利用税收优惠
巧妙利用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通过利用减免税的形式进行避税。减免税中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极易被用来进行避税。其中:(1)利用政策性减免进行避税。目前,国家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各种类型或经济性质等几个主要税种的文件和实施细则中,制定了近百项的减免税优惠,以适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复杂多变形势的需要,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和税收导向,政策性减免税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2)利用困难性减免税进行避税。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采取“虚亏实盈”的策略,利用困难性减免定性不准的空子,以达到享有困难性税收减免的目的。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联营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转移经营业务给关联企业的手法,转移收入和利润,造成本企业微利或亏损。然后通过困难性减免达到避税的目的。
2.调整公司内部要素的组成结构进行避税。这种避税方法通常应用在已经享受了部分减免待遇的安置残疾工作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中。
3.利用公司的组建、分拆、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有些老公司将赢利较高的车间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嫁接成三资企业,利用国家对新建公司和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还有的公司通过兼并,合并亏损企业,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另外还有的企业将自己盈利大的产品让给其关联企业经营,减少自己的利润,增加关联企业的企业留利。比如,利用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4.利用税收优惠的过杂、过乱及泛化进行避税。这种避税方式分为全国优惠条款、经济特区优惠条款、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条款、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条款、老市区优惠条款等不同层次,还有各地方自己公布的条款和地方政府及各个部门内部掌握的优惠条款等等。按企业投资人的类别,对外国籍、港澳台胞、华侨可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事实上,投资者多是财团,而财团中往往各种人都有,而通过找一些港澳华侨投资者共同投资,就可以以港澳同胞式华侨投资的名义多享受优惠。按不同经济形式,国内还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如新办企业的优惠条款,下岗职工、病残优惠条款,办企业优惠条款等等。如果一家企业在深圳注册登记,但其主要的业务却在内陆省份进行,包括来料加工等,但其销售却以深圳公司的名义进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总之,企业可以灵活运用各种策略,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