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这是邓小平阐明的一个重要思想。他多次讲:“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在1992年春他进一步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在邓小平政治发展观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精髓,就是依法治国。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不仅指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还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观点。
1.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时,多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中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而社会主义法制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体现。所以说,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只有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必然危害社会主义民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邓小平总是把民主与法制并列,当做两个不可或缺的任务,强调两者都要抓,绝不可以偏废。1979年6月,他就指出:“民主与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980年,邓小平又说:“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实际上,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资产阶级民主。
法制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邓小平始终把健全法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和部署,深刻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早在1979年10月,邓小平就将法制建设纳入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提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1986年1月,他进一步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与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社会主义法制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三个方面,是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提出:“国要有国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还多次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说:“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他还提出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健全法律制度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法律建设很不健全。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健全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求尽快改变我国法制不完备的状况,加强立法工作。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行使。行使立法权就是人民行使主权,即国家权力把人民的统一意志法律化、条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截止200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搞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对于市场经济的立法也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当前的市场经济立法现状仍然难以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就必须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社会主义法制为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对敌对分子的犯罪破坏活动进行打击外,也必须对人民内部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神圣尊严。从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看,特别要强调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地方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从严治政,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绝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对违法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坚持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和时代要求,对这一思想作出了新的概括并有了新的发展,明确提出:我们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意义重大。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决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保证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对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国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定工作的重点,即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1997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当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二要保证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三要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对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活动,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四要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在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政治与行政体制进行的改革,以便更有效更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早在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鲜明地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邓小平又多次指出: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他还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邓小平不仅论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而且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都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1.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即总的目标)和近期目标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我们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使广大人民能切实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在发扬民主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这一总方向的指导下,我们必须正确地选择和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几千万人的具体利益,是关系中国发展前途和命运的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稍有不慎,就会出乱子,因此,在确定这场改革的具体目标时就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既要有战略眼光,高瞻远瞩,系统安排,又要从实际出发,从现在做起,循序渐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要十分明确,近期目标又要非常清楚,这样才能稳妥地把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向前进。
1986年9月,邓小平会见外宾时说:“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邓小平所说的“总的目标”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政治上,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力,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组织上,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大量培养和选拔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巩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当然,要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必须经过全党全国人民长期的奋斗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为实现长远目标而奋斗的过程中,还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政治体制改革所应达到、而且能够达到的近期目标。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三个:
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领导层干部年轻化的目标,并不是三五年就能实现的,十五年内实现就很好了。邓小平说:“哪一天中国出现一大批三四十岁的优秀的政治家、经济管理家、军事家、外交家就好了。同样,我们也希望中国出现一大批三四十岁的优秀科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和其他各种专家。要制定一系列制度包括干部制度和教育制度,鼓励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