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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

一、民主就是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

1843年3月,马克思在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枠中指出:“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他还明确提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把民主制称为一种“政体”,提出了“民主政体”的概念。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更为鲜明地表述了民主就是人民主权的观点,他赞扬巴黎公社属于人民,是人民掌权的政府。

列宁也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他在枟国家与革命枠中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在他看来,苏维埃民主应该是全体居民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率团访问延安。他在窑洞里与毛泽东进行了一次彻夜不眠的交谈,说出了自己的忧愁:中国历代王朝几经更迭,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共产党有没有找到能逃出这一周期率的办法?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逃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他从民主就是人民主权的角度,提出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80%到90%”,“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民主专政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从思想渊源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将民主的实质理解为人民主权,是借鉴和吸收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创造者,是始终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因此,人民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体。

二、民主是多数人的专政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民主与专政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他指出:“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

毛泽东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论述是深刻的。毛泽东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他还揭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

列宁和毛泽东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强调民主与专政始终是相联系的。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形态时,实际上意味着,在对一定阶级实行民主的同时,对另一定阶级实行专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无产阶级民主或人民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当全体人民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都能够充分实现民主权利的时候,阶级对阶级的专政就消亡了,而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也随之消亡。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发展的辩证法。

三、民主、自由、平等

自由与平等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中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制约这一发展过程的根本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同样,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观念及其相应的内容也是历史地产生的,平等是有社会性的,具有现实内容和意义上的平等,只有在一定社会之中才是真实和可信的。所以,恩格斯说:“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自由与平等的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价值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样,资本家随时可以自由地从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工人也可以自由地出卖劳动力。在劳动力的买卖中,“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但是,这种商品交换领域内的自由与平等掩盖了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对无产阶级来说,由于不拥有生产资料,他们的自由仅仅是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而没有不受剥削的自由,处于只能受剥削的不平等地位。马克思揭露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为了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马克思提出了“解放全人类”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列宁从对资产阶级自由与平等的实质分析中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列宁强调了形式上的民主要求法律上的平等。他指出:民主“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从列宁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还将民主政治概括为实行一定的政治原则和权力,即民主意味着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国家政权和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列宁进一步认为:在平等问题上有两个真理,一个是“剥削者不可能同被剥削者平等……另一个是,在一个阶级剥削另一个阶级的一切可能性没有完全消灭以前,绝不能有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在认识平等的实质和实现平等的途径方面,列宁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他指出:“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因此也要消灭工农之间的差别。这正是我们的目的。”他还指出:“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列宁认为,要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与平等,除了在政治上、法律上对此要予以确认和保障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为之创造物质条件。列宁明确指出:“我们建立了使被压迫劳动群众能够十分积极地参加独立建设新社会的新型国家……这还只是解决了困难任务的一小部分。主要的困难是在经济方面: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实行最严格的普遍计算和监督,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在事实上社会化。”“这是一项最困难的任务,因为这是要用新的方式去建立千百万人生活的最深刻的经济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将关于民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思想归纳为:无产阶级必须夺取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发展经济,消灭阶级。当阶级差别消灭之后,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也就真正的实现了,而民主也就消亡了。

四、民主与集中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制定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生活的规律化反映。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理论作了极大的丰富和完善。在十月革命后,不仅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建设,而且运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就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经过民主的程序决定由少数人代表多数人行使权力,并对权力的行使实行监督的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列宁指出:“民主并不是没有权力,民主并不是无政府状态,民主是群众对他们委任代表的统治,它不同于冒充人民公仆而实际上是人民统治者的其他权力形式。”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

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从辩证唯物主义角度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他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种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列宁和毛泽东所倡导的民主集中制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真正的民主,就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和统一的领导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防止个人的专断和独裁,以保证集中的权力为大多数人服务。

五、民主与法治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中包含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思想,揭示了与资产阶级法治学说的根本区别:“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根据这一观点,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也是无产阶级民主。那么,无产阶级民主必然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需要由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来保障,也必然要求实行民主集中制,从而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在形式、程序、体制、内容和事实上的平等。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为,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所有内容,都要由法律来确认、体现和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如此。

列宁在领导前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列宁认为,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应该像其他阶级一样,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强调:“我们应当保障革命所争得的宪法。”列宁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因此,列宁期望苏维埃俄国能“有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列宁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巩固苏维埃政权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苏维埃俄国最初几年的重要法典,几乎都是在他领导下制定出来的。这就是说,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通过法律去确认和保障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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