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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

在改革的推进中,股份制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基本的法人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制作为经营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不论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都已经是普及性的了。在股份制的企业运作层面上,各行各业的企业具有一致性的基本制度,即具有统一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走上股份制道路的企业都在努力地遵从既定制度的要求,以资为本,力求符合规范。在企业界,讲到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根本不考虑企业基本制度的创新问题,不考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变化。这种以既定的制度作为企业建立基础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只是对于企业管理来说,可能会产生一种受历史制约的不便之处。毕竟股份制是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其基本制度是带有中世纪的思想烙印的。所以,一方面企业要接受既定的制度,在接受的前提下,再谋求发展;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要进行深一层的研究,要站在21世纪的高度来认识已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不可回避的,实践早已向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对股份制利用的改革当中,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股份制的企业基本制度的创新问题。这是一个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较长的实践探索的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的制度缺陷

在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从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大的问题就是“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矛盾。“新三会”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老三会”是指国有企业原有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在一般情况下,老三会在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是保留的,这也是作为一种中国特色表现的。中国的经济理论界曾为保留老三会作出努力,反复研讨,寻求解决方案。而国家权力机构更是竭力维护老三会的地位,要求股份制企业对老三会的保留成为改革的创造,至少在特殊过渡时期要保留老三会的存在。这种矛盾的出现或多或少冲淡了改制企业对股份制度更深层次的思考。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股份制企业中特别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总是将企业基本制度的矛盾集中在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对立上,而缺乏对股份制原有制度的理性考察。

从理论上讲,股份制企业存在根本的制度性缺陷,这并不表现在国有企业对股份制的利用上,即国有企业不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不存在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矛盾,股份制的企业基本制度也是有内在的缺陷的。作为企业,不论是股份制企业,还是非股份制企业,都首先要维护企业利益,因此,企业的制度构造,尤其是企业的基本制度设计,必须为维护企业利益服务,必须与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利要求相一致。若没有维护企业利益的基本制度,或是说企业的权力设置与企业利益的维护并不一致,缺乏维护企业利益的相应权利,那么这种企业制度就是存在缺陷的,就是有问题的。然而,这么多年来,或者说自股份制问世以来,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制度都是存在这种缺陷的。

首先,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制度从未明确过要维护企业利益。在股份制企业,从上到下,都没有制度的规定要求维护企业利益。甚至,对于什么是企业利益,也没有在制度上给予界定。而不懂得维护企业利益,当然是很难搞好企业了。因此,凡是能够经营得比较好的股份制企业,无不是其决策层从实际出发做好了对企业利益维护的工作。这也就是说,在目前,股份制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主要依靠决策层的务实的管理,而不是依靠制度,制度在这其中可能还会起到负面作用。问题就在于,按照现有的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只维护股东利益,不维护企业利益。很明显,股东利益是不同于企业利益的,股东只是企业生产资料股本化的所有者,并不拥有企业所有的生产要素,或是说股东只代表了对企业中劳动客体股本化的权属要求,并不代表企业中的劳动主体的作用。企业利益是一个整体,在这整体之中,有股东利益的存在,也有员工利益的存在,并不能以其中的任何一方利益取代企业利益整体的要求。然而,恰恰是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股份制的现有企业制度是存在混淆的,即将股东利益混同于企业利益是现有的股份制度的最大缺陷。在制度上缺乏对企业利益的明确维护,竟然将股东利益等同于企业利益,将股东利益在企业作为至高无上的利益要求,这是股份制企业制度初创时期留下的缺陷,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一直留存到今天,到中国的改革开始,到中国的国有企业要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之时。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不要求企业利益,只要求股东利益了呢?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有逻辑制约性的,不是人们想当然可以决定的事情。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必须坚决维护企业利益,否则,企业将不能生存。因此,企业的基本制度必须明确地对此作出规定。

其次,股份制企业并没有设置维护企业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现有的制度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不是企业法人的决策层。这是很不符合逻辑的缺陷存在。从企业利益的对称角度讲,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维护企业利益,而股东大会的使命就是维护股东利益的,让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是对企业利益的忽视,也是企业权力出现真空的表现。无论是谁,都不能将股东大会对股东利益的维护理解为就是对企业利益的维护,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股东大会无视企业利益的情况。从企业法人的构成角度讲,股东并不是企业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即使有股东成为企业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那也是以另一种身份进入的,即他们必须是以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员工身份进入企业。所以,让企业法人组织完全服从作为外部人的股东的权力,并且还将这种权力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规定,真正是不合逻辑的,在法理上讲不通,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更是说不过去。这也就是说,现有的制度未规定企业应有的最高权力机构,错误地规定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在逻辑上不可能作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再次,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制度没有赋予员工群体相应的权利。在企业制度上,是赋予员工群体一定的权利,还是不赋予员工群体一定的权利,这是不一样的。从结果来讲,如果企业的基本制度规定并没有赋予员工群体相应的权利,那这种制度就是存在缺陷的。因为企业并不是单纯由股本构成,甚至可以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只是制度上的一个符号,员工才是真正构成企业存在的主体。若企业的制度无视员工的存在,只是规定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不讲员工的权利,那这种制度是不合乎客观逻辑要求的,必然导致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扭曲。在股份制存在的几百年中,似乎这种缺陷的存在一直未被质疑过,但却始终是存在的。到了21世纪的今天,到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时候,我们必须将这一问题提出来,必须要指出股份制企业制度存在的这一缺陷问题。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企业员工,他们在股份制企业,不仅有利益的要求,而且当然还要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要求,他们有理由要求企业制度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企业的基本制度存在,是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完善的,不可能是以历史的原始存在为制度规范的蓝本,所以,股份制的企业制度存在缺陷是可以理解的,而要求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陷在当代更是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

二、员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企业员工群体的利益维护需要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维护员工利益的权利应赋予员工的组织,企业的制度应对这种组织的设立和赋予这种组织的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中,至今保留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带入了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之中。这是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矛盾冲突之一。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带入股份制企业,这又何尝不是对股份制企业原有的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呢!现行的股份制没有在企业基本制度的规定上赋予员工任何权利,没有规定允许员工组织存在,更没有明确员工利益的维护采用何种制度保障。在21世纪,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在美国,已有一些州的公司法作了修改,要求企业必须维护一切与企业利益相关的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再仅仅是维护企业股东的利益(崔之元,1996)。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股份制的企业制度进行调整是必然的,社会的进步就要表现在对员工利益的维护之上,股份制的企业基本制度要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要在制度上设定企业需要有员工的维权组织,要赋予该员工组织相应的权力。

员工是企业的财富。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这一点。尽管技术和设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但员工仍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企业中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是要靠员工体现的,任何生产行为都是依赖于员工实现的,目前的自动化尚没有自动到可以不用任何员工而完成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工作。员工是企业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在员工的主体作用下实现的,或者说作为劳动客体存在的企业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是通过与作为劳动主体存在的员工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相比企业资产,员工的作用是更为关键的。虽然直到21世纪,资本即股东的股份还在股份制企业中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但从实际出发的企业经营者是不会忽视员工作用的,不会一味迁就股东的要求而无视员工的权利和利益的。现有的企业制度没有明确员工的权利,这并不等于实际上员工不能拥有权利,更不能由此否认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必要作用。制度上的缺陷肯定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则必须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或弥补这种制度上的障碍。在市场经济中,有的企业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能够自发地弥补制度上的缺陷,创造性地经营,从而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相反,有的企业陷入一种教条主义的误区,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制度的既定条条出发,排斥员工的权利要求,以资本的势力压倒一切,实际上这样的企业经营往往是不理想的。问题就在于,员工是企业的主体,发挥主体作用,企业必须重视员工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才能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

带入到股份制企业的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演变为更一般性的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原有的股份制企业制度进行改造。这种改造的前提就是,承认企业没有员工维权组织是股份制企业基本制度的一种缺陷。只有承认存在这种缺陷,才能进行改造。若不承认有制度的缺陷存在,那当然就没有改造的必要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揭示了这一点,在股份制企业之中,确实有设立员工维权组织的必要,这是现代股份制企业正常经营必不可少的一种权力组织的存在,这种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存在可以促使股份制企业更好地调整内部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实现企业创造的价值。如果没有国有企业对股份制的利用,恐怕到现在我们还不能深刻地认识这一问题,可能还在对股份制的原有制度缺陷没有任何反应,所以,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确实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确实促使我们对股份制企业的制度存在产生了更深的认识,促进了股份制企业实践的发展。

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直接作用是维护企业全体员工的利益。在21世纪,股份制企业的员工不是可以任股东摆布的,那种一切都要服从股东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股份制企业要维护股东利益是必然的,但是,同时也必须维护企业员工的利益,特别是企业员工的群体利益。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员工的群体利益,使企业员工的群体利益得到一种制度上的保障。如果缺少这样的一种组织,并不是说员工的利益就得不到一点点保障,而只是说那就会缺乏制度上的明确保障,那对于企业员工群体就是一种制度上的失落,是客观上应有的权利与现实的权利未能落实的落差,是事实上的遗憾。通过对原有制度的缺陷的弥补,在股份制企业中,像国有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一样,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可以起到表达员工群体心声,凝聚员工心气,提高员工地位,保障员工利益,维护员工权利的作用。只有组织的力量,才是能够明确表示员工意愿的;只有成立组织,才能使员工有行使自身权利的途径。所以,在股份制企业,设立还是不设立员工代表大会,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不是简单地增设员工组织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企业基本制度能否完善。

一旦设立了员工代表大会,那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其内部关系的调整就可以具有一种制度上的和谐保证,也就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一切经营决策的执行效果如何,可能不取决于决策的正确与否,而取决于员工的执行状况,即取决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程度和信赖程度。凡是员工理解的或是认可的事情,在企业落实贯彻就没有问题,会是很通畅顺利的。相反,凡是员工不理解的或是员工普遍反对的事,在企业就无法贯彻,就行不通,无论是多么正确的决策都无法兑现。因此,事实告诉我们,在股份制企业,在股东的支配作用下,更要高度关注员工的态度,更要做好员工的工作,不可压服员工,应该尊重员工的意见,应当赋予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就可以起到这种作用,让员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获得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使企业的发展目标能够与员工的根本利益要求相一致。这样才能更好地沟通股东与员工之间的认识,才能使对立的双方在共同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统一的利益要求,才能使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下去。所以,设立员工代表大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一种基本制度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的完善和股份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

三、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弥补企业制度的缺陷讲,在股份制企业,必须创新制度,重新规定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现行制度中,股东大会是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制度不完善的表现,是股份制的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的标志。企业利益包括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能够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机构才可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只代表股东并且只是维护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不能成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所以,现行的以股东大会为股份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企业基本制度是存在逻辑悖论的,必须站在21世纪的高度进行改变,绝不能再延续制度初创时期的幼稚的做法,绝不能再容忍这种企业制度缺陷的存在。如果到今天还看不出传统的股份制对于最高权力机构设定的缺陷,那只能说我们对于股份制的实践还没有进入理性思维的状态,还没有把握住股份制企业的制度功能和利益格局,也缺乏必要的逻辑常识。一个企业在制度上缺少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组织,这不是一件小事情,而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是对劳动关系认识不清楚的直接表现。问题是出在制度上的,但实质是人类对自身的经济活动缺乏准确的科学认识。股份制的历史已经延续几百年了,然而,今天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晚。人类对于股份经济的认识终归是要进步的,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中世纪或资本主义初期。

股东大会不能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什么机构才能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呢?可以说,除了某些公营企业外,现在对于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来说,还没有现成的机构可以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且,弥补制度缺陷的新设立的员工代表大会也不能成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道理是一样的,既然股东大会不能作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存在,那么作为对立的另一方,员工代表大会也不能取代股东大会原有的至高无上的位置。股东大会维护股东利益,员工代表大会维护员工利益,而企业利益是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总和,所以,不论是股东大会,还是员工代表大会,都不能成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未来的实践中,创新的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代表企业利益并且维护企业利益的机构。这种企业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有多种形式的存在,但性质都是一样的,即都要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都要从整体出发维护企业利益,企业法人的根本利益和权力都要掌握在这一机构手中。在中国的公营企业设置中,这一最高权力机构可以确定为是党委会,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政府创办的企业也要服从党的领导,党委会可以代表企业利益,也可以握有企业最高权力来维护企业利益。但是,对于民营的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来说,当然不能像公营企业那样设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份制的一般表现中,即在非公营的股份制企业中,需要设立一个惟一性的企业利益维护机构,这个代表企业利益的机构就可以成为创新的最高权力机构存在。从法律的角度讲,股份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这个机构是股份制企业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个机构还要指派1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取代现有的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必然是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也是凌驾于员工代表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个新的最高权力机构就是位于股东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即在股东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之上再没有其他的机构,只有这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存在。赋予这个机构的权力就是握有企业的最高权力,这个权力机构的名称实质上可以统一称之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也可以用其他名称表示,比如称为企业委员会、企业决策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最高委员会、企业法人执行委员会,等等。不论用何名称,都不改变这一机构的性质,即这一机构既不单纯代表股东利益,也不单纯代表员工利益,而是既代表股东利益,又代表员工利益,它要维护的是包括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企业利益。性质决定构成,这一权力机构的构成,既应有股东方面的代表,也应有员工方面的代表。从制度的规范讲,在构成维护企业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中,股东方面的代表应由股东大会推选,员工方面的代表应由员工代表大会推选,而且,股东方面代表的人选也要由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员工方面代表的人选也要经股东大会认可。这是一种复杂的权力构造过程,但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现阶段,股份制企业的制度都应在自己的企业章程中详细地规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办法和工作职责。这是股份制企业中最重要的管理工作,是基本制度的建设内容。具体的每家企业怎么设立这种机构,当然要由各企业自己负责。我们只是在制度创新的意义上提出股东大会不能再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存在,必须要产生新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样,我们也是只提建立新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原则,而不能具体讨论各个企业怎样创建新的最高权力机构。我们要说明的只是,股东大会只能维护股东利益,不可能维护企业利益,企业制度的创新必然要体现在设立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机构,以取代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我们认为代表和维护企业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人员不必多,应保持在4~8人之间,即最少应为4人,最多不超过8人。若定为4人,就是股东方面出2人,员工方面出2人。若定为6人,就是股东方面出3人,员工方面出3人。若定为8人,就是股东方面出4人,员工方面出4人。一般的股份制企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有4人就足够了。特大型的股份制企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有8人也足够了。对进入这一机构的人员应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更要有高标准的素质要求。这一机构的人员产生实质是由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对立双方共同决定的,所以,不论是哪一方进入的人员,都要关注企业利益,而不是只维护自己那一方的利益。若这一机构的人员仍是只维护各自方面的利益,那就失去这一机构设立的意义,而且会始终处于争吵之中。这一机构的性质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因而,不论是哪一方面进入这一机构的人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他们之间最大的差别只能限定在各自站在自己方面的立场上去维护企业利益,即他们的工作归根结底是要维护企业利益的。

四、必须从制度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制企业的制度或基本制度存在缺陷,就意味着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企业制度发展的角度讲,从更好地利用股份制企业形式实现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讲,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应大胆创新,从制度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如果不作这方面的完善,那企业的内部利益关系是不能得到有效调整的。现在股份制企业的内部利益关系调整不是制度性的,而是文化性的,所以,很多企业特别重视文化建设。但是,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更重要的基础是制度,文化的重要性是不能同制度相提并论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只有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才能保障员工及员工群体的应有利益,才能使企业的存在稳定而有序。文化的作用绝不能替代制度的作用。如果在企业中没有员工代表大会,只有管理层对员工的约束,只有股东及董事会的权力表现,那企业的工作主体是难以发挥主动作用的,员工的潜力是不会发掘出来的,企业的发展必然要受到来自主体的消极抵制。而设立员工代表大会,充分重视员工的利益要求,让员工有一个讲话的地方,有一个表达群体意愿的组织,这对于企业组织的健康存在绝对是必要的。在股份制的框架下,任何企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只维护股东利益,更不能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去维护股东利益。凡是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维护股东利益的企业,最终必将自食恶果。有许多企业的倒闭,人们只进行了经营层面的分析,都缺少制度层面的分析,好像制度是既定的,几百年都不变,不必再作制度性的追究了,而事实上很多的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出在了那些经久不变的制度上。由于制度的存在始终没有重视到员工的利益,股份制的发展是畸形的,明智的管理者只能是通过变通性的策略来堵上制度缺陷的窟窿,工作起来总是事倍功半,难度大得很。所以,重视不重视员工利益,这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能不能从制度上保障员工利益,更是企业制度建设的大问题,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大问题。从实践出发,必须重视员工的作用和员工的利益。讲员工离不开股东的资本,这与讲股东的资本离不开员工是一个道理,任何人都会懂得这种正相关的必然逻辑。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新设立的员工代表大会应同股东大会处于同样的位置,即股东大会多么重要,员工代表大会就同等地多么重要。在企业的制度的创新中,如果规定一年召开多少次股东大会,或者是规定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那就同样要规定一年要召开多少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同样规定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这也就是说,在这方面得治理结构的变化中,不仅要增设员工代表大会,而且还要强调只要召开股东大会,就同时还要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这种制度的创新表示,企业的事情再也不能只是由股东说了算,员工要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决定作用。

增设新的最高权力机构取代股东大会更是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的全部基本制度安排构成一个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最重要的部位就是最高权力机构。在几百年的历史中,各个股份制企业均将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当然也有例外,这里讲的只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不能不说是在理性上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部位缺乏把握。也许是利益的驱使,人们长久以来对此熟视无睹。资本的持有者从不讲这种权力与利益的关系是不对称的。用最高的权力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不是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复杂的难以透视的问题,但就是这个问题已折磨了股份制企业几百年,以致到如今很多人对此都已经麻木了,再也提不出来异议了。只是,这个问题不解决,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永远不会完善,它的基本制度就永远存在缺陷。因此,不论拖到何时,只要是股份制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一定要改换,一定要将股东大会替换下来,不能让股东大会继续充当这一重要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只能管股东的事,不能延伸管到企业整体决策的事。

如何设立新的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机构是需要认真探讨并要经过实践摸索的重要问题。这是前所未有的管理创新,是根本性的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其重要性还不仅仅是权力的安排发生了变更,更重要的是对利益格局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于有了这样的替换,员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才能真正地发挥出来,员工的利益才能在股份制企业中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时代前进了,股东一手遮天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过去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存在不完善之处,而进入21世纪之后,从今天的管理角度来看,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在制度上走向完善,必须要实现重大的创新。我们认为,由股东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对等地推出新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人选是适当的,也是可行的。这意味着股东与员工双方要共同地为企业利益着想,要共同地维护企业利益。应该说,只有在实现了企业利益之后,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才能得到相应的维护。所以,用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机构取代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份制的基本制度创新的焦点,也是股份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企业利用股份制形式经营来说,这解决的不止是一种表层的困惑问题,而是起到了深层地促使基本制度创新并完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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