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兵制
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初期,宜川驻军复杂。各军实行募兵制,扩充实力。招募对象多是一些被遣散的闲官散勇和无业者,他们因连年战乱,就业困难,便以吃粮当兵为生计,待机收编或应招。
1932年,西安绥靖公署成立,陕西省募兵由绥靖公署统一督办,结束了无政府的募兵状态。每年各军招兵,由绥靖公署统一下达招募指标和指定招募区域,各部队不得自行超额招募或越境招募。1936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发《兵役法》,企图使兵役制度由募兵制完全转变为征兵制。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政府正常征兵已不能满足各部队兵员补充之需要。因此,在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又兼行募兵制。
1944年冬,国民党正式令各省发动10万知识青年从军运动,并制定下发《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等法规,发动受过中等教育、年满18~35岁、身体合格的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并根据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的党团员比例,下达任务。
1946年6月以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急需扩大兵员,其军队募兵由雇买顶替演变为强拉硬抓,宜川县募兵者更是有增无减,直至1948年3月国民党在宜川统治的彻底结束。
二、征兵制
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后,才正式实施,宜川县于1937年征集新兵。1937~1943年,宜川县共征集兵员2404名,在山西晋南等地抗战中,有84人牺牲。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9月3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全国停止征兵,后为适应内战需要,1946年10月又颁布新《兵役法》,恢复了征兵。
(一)兵役种类及役期
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与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由18~45岁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之,平时受正规的军事教育,战时征集入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种,平时征集检点合格,年满20~25岁之男子,入营服役三年,期满退伍后服正役六年,再转服续役至40岁。1936年8月,《兵役法实施条例》又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18~20岁)、前期(20~25岁)、中期(25~40岁)、后期(40~45岁)四个役期,将常备兵役分为义务制与志愿制两种,同时还有禁役、缓役、延役、停役、回役、除役等规定。1943年3月,陕西根据国民政府修订的《兵役法》,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甲种、乙种三类。初期兵役由年满18岁之男子服役两年;甲种兵役由初期役满适合常备兵现役需要之超额者服之;乙种兵役由初期役满而未服常备兵役及甲种国民兵役者服之,至年满45岁停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由年满20岁征集入营者服役两年,步兵军士及特种兵、专业兵服役三年;预备役由现役期满者服之,至45岁除役。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再次修订《兵役法》,增加了补充兵役,并将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补充兵役之现役由适合常备兵役之超额男子,每年征集一部分人入营服之,由管区施以4~6个月训练,期满退伍;补充兵役之预备役,以补充兵役现役期满者服之,直至45岁除役。
(二)征兵办法
宜川县征兵事务由县政府兵役科(后改为军事科)负责承办。1938年,征兵数额根据县兵役科下达的任务,再分配到乡、保。按兵役法规定,县、乡、保要在征兵实施前进行壮丁身家调查,造册登记,先行报县,以备征集。根据上级命令和军队需要,按月或季分期分批征集交拨。除免、缓、禁征者外,凡适龄壮丁一律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参加抽签。抽签以乡、保为单位,县政府派员监督,中签者应征,未中者缓征。由乡、保、甲递次送交县兵役科(军事科),然后再送团管区后方补充团编组训练,并向指定部队输送。
为满足军队日益增多的补兵需要,宜川县根据上级指令,还实行一些特殊的征兵办法:一是实行征、训、交一体化。1938年1月,组编全县义勇壮丁常备队,作为兵员补充之基础,先训练后交拨,使征招、训练、交拨统一起来。1939年9月,县国民兵团按每月(或季)征兵额编组训练常备队,每月征兵额概由常备队拨补。随后,国民政府又实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壮丁及抽签实施办法》,以裕兵源。二是“一甲一兵”运动。1940年,宜川县遵照国民政府军政部关于推行“一保数兵、一甲一兵”的指令,规定国民兵除应予免役、缓役、禁役者外,一律按“一甲一兵”的原则,由甲长会同本甲绅耆,造具名册,具结取保,以待征集。签约壮丁如有逃避,即责令其属、甲长及联保人员限期追还,否则从这些人员中择其适龄者抵补。甲长、保长如不能完成征额,便要罚充兵役。县长不能完成任务,根据欠额多少,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三是“征兵竞赛”。在国民政府征兵额多,困难较大的许多年份,宜川县根据陕西省推行“征兵竞赛”活动的要求,于1941~1945年间,县上临时组织督导团和演讲队,深入乡村巡回演讲督导,各乡、保之间分级竞赛,成绩良好者,主官可以记功受奖,不及格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有的乡、保不择手段,四处抓兵,或趁机敲诈勒索。
(三)役政腐败
国民政府兵役法曾强调“三平原则”,适龄男子不分贵贱皆应服(平等),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征兵数(平均),对任何人一视同仁(平允)。但事实并非如此。当时虽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规定,但“二丁抽一”现象比比皆是。有的以雇顶之,即使一户只有二丁,实际已抽过三丁。《兵役法》有明确规定,保长等大小官吏、公堂庙宇管理人员皆可免缓兵役,有的人便多方托情,使子弟在乡、保或机关、军队挂名公干,或投亲靠友,均获缓征、免征,而实际的兵役负担,不分城、乡,大都落在贫穷人家头上。穷苦百姓该缓征的不缓,该免征的不免,被强行征集。壮丁在交拨或开拔途中,像牲口一样,“日则绳牵,夜则禁闭”,为示惩戒,将逃跑抓回者打个半死。加之国民党军队中,对士兵不仅动辄训斥辱骂,鞭笞体罚,而且口粮、被服和军饷被层层克扣,伙食费、医疗费被贪污,常常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有病得不到救治,致使疫病流行,死亡严重。因而,民众把入伍当兵视为洪水猛兽,把兵役视为“瘟疫”,极端恐惧。为了逃避兵役,尚未被征集的壮丁,往往隐瞒谎报年龄,或自伤自残,或逃往异乡,或外出躲避,或举家流亡,或宁肯变卖田产,雇人顶替,也不愿子弟当兵。尤其是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兵役法》规形同虚设,代之而起的是疯狂的拉兵、抓兵,使得整个社会鸡犬不宁,怨声载道。
鉴于当时征兵中的贪赃舞弊,老百姓抗避兵役和新兵逃亡严重,兵员征集补充异常困难的情况,国民政府于1940年6月颁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条例》规定:应服兵役壮丁隐匿不报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对编选现役壮丁名簿有不实之记载者,处7年以下徒刑;对缓、免、停、禁、除役出具虚假证明者,处5年以下徒刑;对兵役人员放纵壮丁潜逃者,处5~12年徒刑。为防止新兵逃亡,各级管区和部队加强联络,规定新兵以籍贯住址相近者编组,取本县五人联保联坐,互相牵制。各连队组织侦探网,派可靠士兵或便衣侦探,随时随地密查,如有逃兵嫌疑,随时公报。由于国民党政权腐败极深,贪赃枉法之风盛行,加之民心相背,厌恶兵役,虽有惩治兵役弊端的严刑酷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无法扭转兵役的颓势。
三、退役制度
自民国元年(1912)至抗日战争以前,国民政府和地方军阀实行募兵制,需则招募,不需则遣散,故未实行正规的退伍制度。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定了官兵服役期限及退伍办法。士兵服役期满应予退伍,常备兵服役期满应予归休,因疾病、事故经核准者,亦准归休;服现役军官免职、撤职、停职三年不能回任者、考核连续碱年不及格者、届满最高服役年龄不能晋升者、体弱病残不能连续服役者,均作退伍处理。但由于战事不断,法规难以实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才正式办理复员退伍。
(一)军官退伍
抗日战争胜利后,从各部队退伍回宜川县者较多,县政府开始接收回乡退伍军官事宜。其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军官退役人数锐减。退伍在乡军人要接受教育、训练、演习、点阅等,战时以国民党政府命令召集,具有预备役性质。宜川县根据《陆军在乡军官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宜川在乡军官分会”,由县长兼任会长,对在乡军人依法管理,有时抽调部分在乡军人执行地方警备勤务。
(二)士兵复员
士兵的复员退伍始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士兵复员者减少。
四、国民军训
1936年施行的《兵役法》规定,年满18~45岁之男子,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训,战时由政府征集之。为适应这一要求,1937年,宜川县成立社会军事训练总队,按照国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与行政院颁布的《社会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普遍施行社会军训。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央军事委员会又颁布《义勇壮丁管理规则》,宜川县将已训壮丁编成义勇壮丁总队,并制定征召服役办法。1940年3月,社训总队、义勇壮丁总队一律取消,改设国民兵团,负责国民兵训练,直至国民党在宜川县的政权垮台乃终止。
(一)社训总队编练
1937年,宜川县成立社会军事训练总队(简称社训总队),区、乡设区队、乡队,冠以地名。对符合服国民兵役的年满18~45岁之男子进行编训。社训以军事为主,政治为辅。军事训练大纲与新兵教育内容相同,要完成学兵教练到连教练的训练任务;政治训练以“总理遗嘱”“总裁言行”及时事政策为主,抗日战争爆发后增加了抗日宣传等内容。各乡根据农活闲忙,在各联保集中施训,每周训练2~4小时,每期训练120小时,训练结束后发给证书。1939年社训总队撤销,改设国民兵团,社训随之结束。
(二)义勇壮丁总队编练
为了编练壮丁,1938年成立宜川县义勇壮丁总队,选年满18~30岁健壮之丁编组,平时军训,战时入伍,一般训练六个月,征训时为三个月。后来,省军管区通令规定,凡受训国民兵均需加入义勇壮丁队,至退伍为止。
(三)国民兵团编练
1939年底,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义勇壮丁总队撤销,次年3月改设国民兵团。国民兵以年满18~35岁编为甲级壮丁(征服现役用),以年满36~45岁为乙级壮丁(征调战时勤务用)。国民兵团训练分为普训与集训两种。普训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凡未受社训之国民兵,不分年次,一律采取集中在营方式训练。每期两个月,训练180小时。集训在国民兵团常备队组织实施,常备队根据征集对象,采取入营编队训练,每期训练120小时,一个月内训完,即拨补部队或师管区补充团。国民党发动内战之后,因经费短缺,国民兵集训停办,此后,要求实行普训,但多流于形式。
(四)国民党军优待慰劳
抗日战争时期,优待抗属,所以激励士气。宜川对抗日军人子弟,则免费收录入校读书,农忙则为发动部队义务收获,且历年散发粟谷等。其对驻防部队,则于元旦、端阳、中秋等节,以土产慰劳。对在抗日战争中在山西南部阵亡的84名将士,依照当时规定予以抚恤外,并入忠烈祠(址在南关学校处,今无存),以永久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