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一)当代中国国家性质
在不同的国家中,社会各阶级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国家,或者不同的国体。国家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的。根据国家性质,迄今为止,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类型。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新型国家。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民主职能。在中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中国今天所焕发出来的蓬勃活力,就是中国人民拥有民主生活的真实写照。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专政职能,即依法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中国公民的政治生活
1.政治权利与义务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规定公民履行应尽的政治性义务。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利力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3)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其内容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中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和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2.政治参与的内容与方式
生活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不仅体现国家性质,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在中国,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先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这种选举方式称为间接选举。为了使选票相对集中,选举时一般需要事先确定候选人。如果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称为等额选举;如果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称为差额选举。各种选举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目前,中国公民直接参与选举活动,在国家事务方面,有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社会事务方面,有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等。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乡以上的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由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根据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中国将在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内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2)民主决策。
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不同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公民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这是使各项决议能反映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近年来,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的建立和实施,都是中国民主形式日益丰富的表现,公民将有更多机会直接参与决策,对决策的形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3)民主管理。
在中国,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目前有中国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干部由广大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
在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干部居民选,社区大事居民定,日常事务居民管,各项工作居民监督,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及能力。
(4)民主监督。
人民当家做主不仅体现在可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还体现在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积极实行民主监督,共同守望公共家园。
公民实行民主监督,有多种合法渠道: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是信访举报制度;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这是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这是舆论监督制度。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还在不断创造新途径,尝试新方法,为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渠道。
二、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一)当代中国政府行政架构1.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是贯彻国家权力、执政党的意志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体现。中国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共同组成。
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是管理国务和政务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拥有广泛、全面、统一领导国家行政活动的直接权力,以及为保障这种领导得以实现的间接权力。国务院的主要行政方式有参与立法、行政立法、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直接命令、收集信息和要求地方政府报告工作、审计和行政监察、行业管理和部委联系企业、专项拨款、设立派出机构或代表、垂直管理等。
地方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以外的、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建立起来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的层次分为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级四级行政体制。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它们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服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此外,中国还在一些地区设置特别地方行政机关,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等类型。
2.对政府的监督体系
对政府进行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体和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自身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各种监督分别有不同的特点、方式和内容。
(1)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中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机构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
根据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其执法情况、制定的法规文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订的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以及日常工作等的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听取报告、提出质疑、执法检查、视察工作、撤销法规、进行罢免等。
(2)政府自身的监督。政府自身的监督从内容上划分,可分为全面性监督和特定性监督,前者是指对政府或某个部门的整个工作进行监督;后者是指对某个部门的某项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从监督的组织系统划分,可分为政府监督和部门监督两大类。政府监督分为上级政府的监督和本级政府的监督。部门监督分为本部门系统内的监督和专门部门的监督,如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等。
(3)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监督机构独立性、监督行为强制性、监督范围法定性、监督程序严格性的特点。
人民法院对政府的监督,是通过依法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以裁定、判决的形式,处理其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对政府的监督形式则有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和司法建议。
(4)非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非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主要包括:第一,执政党对政府的监督,即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活动的政治方向、重大决策,以及党所推荐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即人民群众不仅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监督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还可以通过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政府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通过举报、社会协商和对话、评议干部等方式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第三,人民政协的监督,即人民政协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通过政治协商提出建议、批评;第四,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形式有新闻监督、民意测验、社会协商和对话等。
(二)当代中国政府职能1.管理与服务中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保卫者。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民政府担负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能:
(1)保障人民民主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政府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负有特别重要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一方面,政府宣传先进的、科学的理论,引导人民抵制落后的、不健康的思想侵蚀,在全民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政府组织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例如,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公共环境,防止污染等。
政府只有切实履行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真正办好,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
2.对人民负责
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宗旨,对人民负责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
对人民负责,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必须深入群众,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不能损害人民利益,违法失职行为要受到追究。
对人民负责,就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要落实到行动中,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努力使政府的各项工作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对人民负责,就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
对人民负责,就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政府的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具体要求是:
(1)合法行政,即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合理行政,即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政府应当公开行政管理的内容,同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高效便民,政府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5)诚实守信,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的承诺要兑现。
(6)权责统一,即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当前,面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政府要审慎行使权力,科学民主决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此,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