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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3 唐代土地政策与土地制度研究综述

由于本书将唐代的土地政策分为土地分配政策、土地买卖政策、土地赋税政策及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等四种类型,限于篇幅,本书综述将前辈的研究成果归纳为三个部分,即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及“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瓦解、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变迁与“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确立、唐代土地赋税政策的变迁等内容。

1.3.1 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及“抑制兼并”土地制度的瓦解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等各朝政府,均沿袭均田制,并根据时代特点,不断加以完善和充实。尤其是隋统一全国以后,才真正地具备了“均给天下之田”的条件,均田制不仅在畿内得到实行,而且有条件推广到了江南以及权力所达之处。唐代的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规格形式,同时又根据唐代的特点有所变革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凡天下之田……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凡给田之制有差。” 敦煌和吐鲁番近年来大量出土的户籍及土地登记残卷,就证明了唐代均田制实行的范围之广泛。这些地方档案大多数是开元天宝年间的,其中有详尽的土地还授记录、每块地段的大小及四至,其中的精神与唐代的均田制完全吻合。

关于唐前期(618~755年)均田制的实施问题,是20世纪50~60年代史学界讨论的焦点,在讨论中除少数学者对唐代均田制的实施提出怀疑外,大部分的史学家都持肯定的态度。如早在20世纪30年代,曾了若、森庆来、铃木俊等就已经肯定了唐代均田制的实施。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乌廷玉、李必忠、唐长孺、胡如雷、徐德嶙、韩国磐等人的论文也对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20世纪60年代,史学界对唐代的均田制继续展开讨论,杨志玖、韩国磐、韦振江、唐耕耦等人的大批论文再度论证了唐代前期是实行了均田制的。至20世纪70年代,金宝祥的一文又对唐代的均田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证明唐前期实行均田制这一事实毋庸置疑。20世纪80年代后,武建国《论均田制土地授权方式——兼论均田制实施范围》 一文对均田制的四种土地授权方式展开系统研究,较全面地反映和证实了均田制在唐前期的全面实施。

一般认为,均田制弛坏于中唐开元、天宝间,随着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的出台而正式消亡。陈登原认为,唐均田制中放宽土地买卖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强兼并和户籍不整,是均田制颓废的关键。陶希圣、鞠清远则认为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和不守田令是主导因素。1943年,李剑农指出“私人田庄的自始存在”、“口分田亦可买卖”为导致均田废弛之“两端”。此后,论及均田制瓦解原因的还有:乌廷玉、胡如雷、唐长孺、金宝祥、郭庠林、赵俪生、杨际平、武建国、唐任伍、葛金芳,以及日本学者池田温、山根清志,等等。上述学者大都认为土地兼并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壮大,土地不敷授田所需,以及战争冲击带来户籍的紊乱是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学者们在均田制三百余年的演进历史中去挖掘其瓦解的内在机制,指出均田制的长期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于人口的严密控制;二是地权流转速度的相对迟缓。然而,时至中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安史之乱后版籍混乱,丁口流离,两个条件均不复存在,均田制遂告终结。

1.3.2 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变迁与“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确立

土地买卖是中国地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由土地买卖形成的土地市场是传统市场中对社会经济影响甚为深远的市场。学术界对土地市场的研究颇有争议。方行先生提出随着农业生产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土地市场发展的三阶段说。他认为明中叶以前的土地市场不具备要素市场的性质,明中叶以后,才具有要素市场的因素或萌芽。萧国亮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研讨会上做报告则认为中国自土地市场形成以后,就具有要素市场的特征,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配置资源都存在。樊志民先生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与农业发展研究》一文中具体研究分析了宋清时期土地市场发育的原因与历史作用,把土地市场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本书赞同萧国亮先生的观点,把土地市场理解为在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只要有土地买卖存在,就具有要素市场的特征。只不过因受政府土地买卖政策的影响,中国古代土地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罢了。

有关土地买卖的研究,学界也各陈己见。一般认为,土地自由买卖在一定意义上当然具有瓦解旧制度的作用,而在现实意义上则起着扩大和巩固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则表明封建经济趋于成熟,而土地买卖的自由化表明土地买卖的成熟。它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起着调节作用,在这个阶段,则是便利地权集中,促进新地主产生的有力杠杆。阎万英先生则认为,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使广大农民丧失土地,社会上不断存在大量过剩人口,为地主阶级提供了充分的劳动力资源,并使得大量货币作为土地代价当作支付手段消耗,而没有投资到农业生产中变成资本。因此,中国的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凋敝状态,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另外,还有不少学者从断代史的角度研究,分析土地买卖、土地市场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之间的关系。如赵云旗先生探讨了唐代土地买卖与发展,以及它与唐代土地制度、赋税政策之间的密切联系。郦家驹先生在分析两宋土地所有权转移特点时指出,两宋时期与前代相比较有两大显著不同之处:其一,土地买卖频繁,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率加快;其二,国家直接参与土地买卖。官田的买卖和民间的土地买卖同样频繁。同时他研究总结了其成因和给社会带来的弊端。总之,对于中国古代土地市场与土地买卖的研究,国内学术界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也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赵云旗发表的两篇论文和霍俊江的专著。赵云旗撰写的专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也是近年来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唐后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过程有较为详尽的研究。

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历史进入“不立田制”的时代,其标志就是“不抑兼并”成为其后各朝的土地制度的宗旨。张荫麟较早切入土地买卖问题的研究,此后有杨志玖、李景林、杨仪等文发表。梁太济指出,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的事实表明,土地私有性质确实已经有了增强”,与此同时,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则将不抑兼并定性为反动政策。其后,杨树森、穆洪益等认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锐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贯穿于两宋,评价亦很低。

20世纪80年代中叶前后,上述观点受到了学界质疑。葛金芳指出,中唐以来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及其定型化,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在其《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一文中,葛金芳进一步揭示了唐宋之际土地政策演进的五大趋势。 唐兆梅、马兴东、姜锡东等发表论文,认为不抑兼并包含着合理的现实因素,引发了土地、赋税、阶级关系等方面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历史阶段。

随着“不抑兼并”成为中唐以后国家土地制度的主导,对地主阶级内部地权运动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发生变化,庶族地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土地私有制得到日益发展和深化。土地买卖、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国家关于土地买卖的禁令逐渐放松。先是对农民桑麻等永业田的买卖加以通融,农民永业田有不足或有余者准许买卖。而后又规定因家贫卖以供葬也可便通。口分田,如卖充宅第碾硙之类,及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并许出卖。不仅永业、口分田买卖有所放松,而且逃人田宅,依制应由官处分,但是往往“妄被人破除”,或“亲邻买卖”,或“因被贱卖”。甚至国家的职分田、官田亦已可能出现违法买卖。为了抑制土地买卖,唐高宗时,不得不强行规定禁止买卖世业、口分田。唐玄宗时,土地买卖频繁加剧,引发了统治者的不安,不得不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干涉土地买卖,不仅重颁田令,而且屡屡下诏宣敕,三令五申禁止违法买卖和逾限占田,并发使四出检括限外占田。然而,这一切行为都难能奏效,已无法改变现实经济关系发展的趋势。武建国先生著文指出,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农民阶级分化现象日益严重,贫穷户纷纷出卖土地,土地买卖的禁令已如一纸空文,甚至对检括土地“征簿外田”的政令也提出反对意见。为了安辑流散,维持均田制,国家只得出钱向买主购还农民出卖的口分、永业田。国家出钱购归土地,实际上是国家承认买主对土地具有所有权。至德宗朝改行两税法后,以田亩征税,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国家由禁卖土地转而制定政策及法律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 武建国先生的分析结论,对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不抑兼并”的实质和历史意义。

“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对五代十国以及宋代的土地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国有土地的私有化和宋代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推行。武建国先生在《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两文中指出,五代十国时期,各封建政府都曾以开置营田、屯田与官庄的方式经营国有土地,虽然其规模和范围的大小不一。营田、屯田与官庄,在促使无地流民与国有荒闲无主土地相结合,恢复残破的战后农业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取得过一定的成效。但是,营田、屯田与官庄都很不稳定,渐趋萎缩,转向私有化。当时各类国有土地的大量私有化进程,是与五代十国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的历史趋势相一致的。

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该政策的执行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形式,其动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该政策有利于小农地权的深化,但后来变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门径。

1.3.3 唐代土地赋税政策的变迁

唐代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政策的重大变革,从酝酿到实施历时不过半年左右,却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船越泰次则先后发表《两税法研究史》四篇(前3篇后作为汲古书院1996年出版的《唐代两税法研究》一书的前3章,第4篇载《山形大学史学论集》1999年第19号),所收集中国和日本学者的有关研究论著目录较为完整,是了解20世纪两税法研究学术史的必读之作。两税法的研究主要以“两税”的内容及其由来、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两税法的实施情况及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四个方面为研究的重点。因本书研究的内容所限,着重探讨后三个方面的研究成果。

1.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唐朝实施两税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和目的,学者们经过争鸣,互相补充和启发,视角逐渐多样化,认识也逐步全面和深化。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改革的政治经济背景。首先是唐代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革之间的因果关系。胡如雷认为:“均田制的破坏是由租庸调发展而为两税法的关键,其他原因只能是次要的、派生的。欧阳修所谓‘盖田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是一语道破了其中的实质。” 关于改革的政治背景。这是20世纪学者的新视角之一。王亚南先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两税法改革的政治经济背景的力作把两税法改革与经济权力变化、官僚政治变化等联系起来,认为:“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了一个新的篇章”,“两税法都分明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治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韩国磐先生把两税法的产生与“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指出:“在生产力发展,产量增加,和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变化后,同时,为了增加税收稳定财政,和缓和阶级矛盾,就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成为两税法。”户口管理状况的变化与两税法改革的关系也是学者较早注意的另一层经济背景。1957年,日野开三郎在《杨炎两税法的实施和土、客户》一文中首次较详细地分析这一问题,并强调“抑藩振朝”应是考察两税法的中心点,从而形成贯串他研究两税法的核心论点。随后翁俊雄的研究进一步分析了民户迁徙与两税法变革的关系。袁英光、李晓路的研究将两税法的产生与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紧紧地联系起来。

第二,关于改革的财政背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陈明光和黄永年的研究,指出两税法中有关处置地方政府财权的内容,是对代宗朝削弱方镇财权的政策的承继和总结;两税法改革包含着重建中央与地方分割赋税权益的新方式的现实意义。 围绕两税法改革唐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陈明光先生发表若干论文。 两税法这一场既牵涉到广大税户又涉及到各政权的财政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陈明光先生从农业税制的调整趋势、刘晏理财与中央财政独立性的增强、全局性收支混乱状况的初步整顿等方面解释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税法改革的另一层财政背景。

2.两税法的实施情况

有关两税法实施情形的研究成果,大致集中在“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的关系问题上。1940年鞠清远在《唐代财政史》对“量出制入”是两税法的定税原则进行了论证。1963年李剑农《魏晋南北朝唐代经济史稿》对“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关系做出了新的解释。多数论者虽然没有具体论证,但认可两税法是以量出制入为定税原则之说,陈明光认为,杨炎的奏疏毕竟只是关于两税法改革的建议,而唐朝有关两税法改革的正式公文均未言及奉行“量出制入”的原则。 此后,吴丽娱也提出商榷意见。陈明光对唐人所谓“量出制入”所具有制税原则、财政原则和地方收支数量的确定原则等三种不同内涵做出阐释,并强调论者之所以产生分歧,关键在于没有把杨炎关于“量出制入”的建议与唐朝实施两税法的正式方案区分开来看待。

3.唐代赋税政策变迁的效应

学术界就两税法在税制上的优点与进步意义,认为它一度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唐中央的财政困难,起了加强中央集权、裁抑藩镇财权的积极作用等。此外论者还涉及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两税法与唐朝人民赋税负担的变化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应区分不同阶段做出具体评价,如郭虚中、范文澜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税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如李剑农等唐后期人民赋役负担加重的原因,有些确实是两税法本身的“法弊”(如两税钱定额的二次增加,在“钱重货轻”形势下“不定物估”加重了人民的实际纳税负担等),但有些则是吏治之弊(如地方长吏的“法外加征”、进奉、长期未审定户等以重新配税等),若不加区分地统统归结为两税法实施中的弊病,不免要妨碍恰当地评价两税法的作用与意义。陈明光也认为,两税定额是唐中央和地方均小心翼翼不愿正面打破的法定界限;“法外加征”是吏治之弊,不应视为两税法本身之弊。

第二,两税法与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的关系及其性质。如何评价两税法与货币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以及如何判断两税法的性质,迄今看法相左之处尚存,分歧主要在于对两税征收货币的意义的估计。有些学者总的认为两税法计钱与部分征钱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但是在具体评价上颇有差异。

1957年孔经纬《关于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问题》主张:“唐朝后期以钱输税之事不过是在实物地租形态下的一种计钱折估。封建政府要这样做,只是想借以榨取更多的税收。这种现象严格地说,还不能当作货币地租的正式发展。”束世徴《两税法与建中税制改革》认为,钱谷并征,显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混合,显示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先声。它反映着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侯外庐在《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发展及其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特征》一文,指出实物地租形态的确立是两税法规的主要历史意义,以后各代直到明末“一条鞭法”为止,都继承着这种制度而未有大的改变。1961年韩国磐也认为:“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征收时是实物居多的,缗钱只是实施折算而来,且这种缗钱和实物,在本质上都是代役租,是‘折征’或‘折纳’,并非货币地租。” 胡寄窗则认为:“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变。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到了李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两税以货币交纳,事实上只彻底推行了不到30年即逐渐被放弃。可是,我们绝不能因此低估两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意义。两税改革标志着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正向一个新的进程发展。封建地主经济后期的社会经济的演变,基本上都是在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另有一些论者认为不能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如丁柏传《谈对唐代两税法的再评价问题》主张,两税只是一种赋税,并不是地租。两税法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也不能反映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水平。赵和平认为:“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唐宋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必将发生一定的冲击和瓦解。林文勋先生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唐宋社会的变革。商品经济之所以能够促成唐宋社会的变革,根本原因在于它集中代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唐宋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 在土地政策领域,土地日益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卷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随着两税法的推行,统治者不得不推行和买、预买、折买、和籴、博籴等政策措施,通过市场来弥补传统赋税征收上的缺陷,赋税征收呈现出市场化的局势和特征。林文勋先生就唐宋社会的变革不是前后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转型,而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要素的流动及其重新组合的观点对本书的写作很有启发。

前辈们关于唐代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本书提供了富有启迪的观点和丰富的资料。因此,本书就是建立在这些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这些研究成果的支撑,本书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在此,作者仅向前辈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并将参考资料附于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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