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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3 基于博弈论的“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分析———以唐宋土地制度的演进为视角

中唐以后,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激烈,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本节运用博弈论对“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唐中叶开始的由抑制土地兼并到不抑兼并的制度演进,实乃国家、地主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并且这一博弈结果使得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一种有效率的状态;“不抑兼并”土地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变迁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对唐宋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5.3.1 由抑制土地兼并到不抑兼并的制度演进

唐初土地买卖只能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进行,限制土地买卖以维护均田制的意图十分明确,土地流转仍呈迟缓之势。由于均田制下土地兼并在制度安排上是受到诸多限制的,加之国家按人丁征收赋税,这样只要农户在理论上无法退出与国家的“隐合约”,农户也就无法与国家在制度上“讨价还价”,那么赋税水平只要在激起农户“起义”的赋税临界点下,国家实施重徭厚赋将是可能的也是理性的。国家与农户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国家采取“重徭厚赋”政策,农户采取“掠夺式”经营,且双方不会在“养地”上进行投入。事实上,农户与国家、地主的博弈,农户可以在契约中实施“退出权”。在唐初,农户第一次理性的行使“退出权”是均田制诱使的。国家通过授田和限田的措施与地主争夺农户,将地主的“万户一家”分化成“一户一家”,扩大了国家赋税的税基。在国家土地授受的激励下,大量荫附于地主的人口理性的“退出”了与地主的依附关系,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农户的第二次理性“退出”,是地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得到巩固后,为了继续增进其财富,将会通过和国家在土地赋税上的竞争来诱引国家编户下的农户成为自己的“佃户”,这样,当地主给出的赋税条件优于国家,就会对农户行使“退出权”产生激励。同时农户的“退出权”也就可以制止国家实施重徭厚赋的行为。这样,国家作为最终剩余索取者,维持契约的成本会逐渐增加。唐前期政府为准确掌握“课口见输”数量,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的稳定,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成为政府必然的制度选择。为此,唐朝执行严格的“每岁一团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的户籍管理政策。

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地主制经济的壮大,地主和国家的利益冲突就凸现出来。首先,国家在实施土地抑制兼并时,如果地主给予农户在赋税上足够激励,农户的理性选择将是违约退出国家的编户成为地主的佃户。这样国家按人丁征税政策的失效,国家税收随着农户的流散而流失。国家出于对现有体制的维护,必然要对这种制度变迁进行压制。但要查清事实,实施处罚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同时,实施监督者本身就可能在进行土地兼并,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认或支持。 其次,在国家和农户之间的“隐合约”的关系中,国家实际难以控制农户的“退出权”。只要稍遇天灾或其他不测、收成不敷,加之唐代农民的税赋负担的不合理,农民便选择逃亡成为没有户籍的客户或浮客。唐前期国家对农户的逃亡虽严令禁止但却无法实施实际处罚,因此,农户只要得到地主的适当激励,放弃国家编户成为地主佃农将是理性选择。这就常常使得国家在和地主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承认土地兼并行为,改进税制安排将是国家的理性行为——即从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变为以资产为标准的两税法。最后,一旦国家对土地兼并采取容忍、默认的态度,将引发农地制度演进的热潮。至中唐以后,国家、地主、农户的博弈结果打破了传统的“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于是,国家转而实施了“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废弛并非是土地要素稀缺所引发,而是中唐以后,国家在与农户和地主的博弈中,土地兼并剧烈,农户逃亡使均田制已不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不能真正把农户圈定于土地之上。

5.3.2 中唐以后“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下经济主体的博弈

唐中叶农地制度的变迁,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的完整性,实乃国家、地主和农户之间的博弈结果,并且在这一博弈结果引导下,出现了人们对“养地”投入的普遍关注。

唐代农地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严格限制土地兼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到“不抑兼并”的转变。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政策转变的根本动力。面对商品经济与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均田制的推行已如强弩之末。中唐以后,推行均田制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条件逐渐丧失,国家逐步放弃对民户土地的控制和干涉,只关注赋税的收缴。肃宗、代宗之际,已是“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天下纷纷遂相兼并”。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虽有禁止兼并,限制占田的诏敕,也只能是一纸具文。“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国家财政收入的重点则开始转向田亩税。赋税征收重点的转移,说明这时国家已无力对土地和人口进行直接控制。为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不得不调整以往的制度安排,也只有改按籍而征为履亩而税。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的政策,从农地制度的政治目标(政治支持最大化)与经济目标(经济收益最大化)的均衡发展出发,以满足财政需求,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同时也为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对农地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国家放弃授田的传统职能,占田的限额亦随之取消,听任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国家惟据地征税。国家改变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渐进地调整“均平占田”、“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农地制度的基本宗旨,从而导致国家与地主和农户的博弈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对农户来说,均田制“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农户失去了行使“退出权”的制度安排,从而农户就不存在违约退出,他只能是现行赋税的接受者。假设国家在农户履约时赋税收益为R,在农户违约时收益为0;农户的总收入为A(在这里暂不考虑掠夺式或养地式经营),那么在农户履约时其实际收入为A-R,在违约时实际收入为A-r,其中R>;r(r是国家在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地主具有“比较优势”的赋税,其必然比国家的赋税R低,并且达到足够吸引农户放弃国家编户的程度)。其博弈模型如下:

其博弈结果必然是:在国家选择抑制兼并制度下,农户选择违约;而在不抑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农户只能选择履约。

对地主来说,假设国家对地主的赋税收益为C,地主的总收益为D;在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在作出“不兼并”的决策时其面临的收益为D-C,而地主违约争夺了农户,兼并了土地,那么国家的收益将损失R(即农户缴纳的税收)。再假设地主违约的成本(即惩罚)为F,则地主的得益将是r-F。在不抑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则国家在地主兼并土地时得到的税收为C+R;由于国家承认了土地兼并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地主兼并土地的惩罚F就为零。其模型为:

从以上分析可知:首先,国家在实施抑制兼并的制度时,只要违约的收益r-F>;0,地主将面临D-C+r-F>;D-C的激励,那么地主的理性选择就是违约争夺农户、兼并土地。这样国家不仅税收流失,国家控制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当然,国家出于对现有体制的维护,首先要对这种制度变迁进行压制,但是要查清事实,实施处罚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同时,实施监督者本身就可能在进行土地兼并,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认或支持。

其次,在“隐合约”中,国家实际难以控制农户的“退出权”。这就常常使得国家在和地主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旦国家对土地兼并采取容忍、默认的态度,将引发农地制度演进的热潮。

再次,当国家把“不抑兼并”作为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后,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相应的税制安排也就改为以资产为标准的两税法。赋税主要按土地财产纳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由于土地兼并作为避税而获得额外收益的效用下降,地主的理性行为还是兼并土地,因为D-C+r>;D-C+r-F,这样国家的税收将由以前的C-R增加到了C+R。

最后,在新的税制改革下,地主和农户将改变对土地经营模式的认识,从而激发双方在“养地”投入上的热情,最终农地制度变迁将使国家、地主、农户分享到与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相匹配的利益。农户的收入在新制度安排下被固定为A-R,而地主的收益前后仅仅是相差了F,“养地”投入的收益为Δx。为了不断扩大增进收益,地主和农户选择“养地”投入不失为理性选择。其博弈模型为:假设地主掠夺经营收益为D-C+r,养地经营收益为D-C+r+Δx;农户掠夺经营收益为A-R,养地经营收益为A-R+Δx。

从以上的博弈关系分析可知:

第一,国家承认了地主兼并土地的合法性,并实施按土地财产纳税,这样地主争夺农户就没有任何利益驱动。此时地主把土地作为一种财货开始关注其市场的价格。土地的生产率是制约土地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地主增加财富的手段除了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成为了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对土地进行养地投入。

第二,国家通过新的农地制度安排打破了与地主在均田制下博弈不利的困境,把土地剩余索取权下移至地主与农户,从而把国家与地主的博弈冲突转移到地主与农户的博弈过程中。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税制改革,使农户失去均田制下的“退出权”,也就意味着农户无力在赋税契约上进行“讨价还价”,只能是现行赋税制度的接受者。此时农户要不断增进财富就会放弃对土地的短期掠夺行为,激发了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的意愿,这与地主重视养地是一致的。因此地主会把土地剩余索取权再下移至农户,只要保证农户的租佃关系长期稳定,就可以激发农户对“养地”投入的积极性。

第三,“市场机制”在真正意义上登上社会经济的舞台,发挥出前所未有的“效率”。农户的“经济人”特性已经完全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出自己的生产和消费选择。竞争的动态优势已经凸现——突破传统、鼓励创新和应用新技术,竞争不仅能够“正确定价”,而且能导致强劲的投资和加速技术变迁。其间“经济性追求”对于国家和地主来说,已经完全和“政治性追求”一样重要。农户在国家行为的正确刺激下,将会有益于农民的经济机会,农业中真正的经济潜力就得到实现。因此“一旦有了投资机会和有效的鼓励,农民将把黄沙变成黄金。”

5.3.3“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传统观念认为土地兼并同时损害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对农民而言,土地大量兼并使得“耕者无其田”,农民不得不成为地主的佃农,接受地主的剥削,这往往会造成不公平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国家而言,由土地兼并而导致的农户破产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税基,而且由于地主享有种种特权免于缴税,必令国家财税遭损。所以自汉以后历代都有人提出“抑制兼并”的言论和思想。通过上文经济博弈分析,与“抑制兼并”制度安排不同,在“不抑兼并”体制下,国家退出了对土地产权的直接安排,把最终剩余的索取权转移到了地主和农户手中。这就意味着地主和农户的生产努力程度与自身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地主和农户成为了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一方面国家改变了制度安排,提高了地主和农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地主和农户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会增加劳动属性的供给,这就使得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一种有效率的状态。下面从农户、地主以及国家三个层面探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书对农户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安排下的生产状况进行考察。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引入一个小农经济理论,以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 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我国学者郑风田在研究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此时的农民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性行为也发生变化。

中唐以后,中国的农地制度从“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根本性转变,对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硙、邸店之类”,“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但实际上对土地买卖仍是有严格限制的。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十分苛刻,并且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获得还是分配获得)不能超过应受田之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农户积累了很多财富,也不可能转而投资土地,而其他投资如投向手工业、商业也不是十分可行,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手工业、商业不发达,长期的重农轻商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这种投资行为。投资渠道的不通畅使广大自耕农失去了以更多劳动付出获得农业产出增长,并以此取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愿望,转而以满足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将其生产目标确定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中唐“两税法”实施以后,土地制度的变革,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 的政策,于是“不抑兼并”的土地私有产权得以完全确立。在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吏豪绅大量购买土地,如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王镐有“美田百顷”,而一些贫弱无助的下层农户遇到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出售田产,正如袁采所说的那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由于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正好为人们财富力量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通道。于是,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的经营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自耕农希望多产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积蓄,并为将来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阶层而积极积累;地主希望多产粮食多得分成,增长财富,壮大家业,并不断扩大土地的占有量;佃农希望多产粮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为将来购买土地转化为自耕农做准备。这时的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型向剩余产品商品型转变,并且有多生产农产品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自主要求。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在这种制度下,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到,同是小农,同样是小农经济体系,但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行为反应。宋朝农产品的产出大规模增长,大量剩余农产品进入市场,这正是可以自由买卖的私有土地产权制度激励的结果。

唐后期确立了“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国家用强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土地买卖以公开的形式畅通无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成了地权转移的主要渠道。同时这一制度安排又标志着小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基本摆脱了对国家的依附地位,其独立性得到国家的承认。由此“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必然激发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并使其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农业生产精耕细作,剩余粮食大量商品化。 精耕细作是宋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点,宋陈旉《农书》典型地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讲求精耕细作的状况。“凡从事于务者,皆当量力而为之,不可苟且,贪多务得,以致终无成遂也”,“农之治田,不在连阡跨陌之多,唯其财力相称,则丰穰可期番矣。”《农书》提出了农业生产要重视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对土地进行深耕之方法,按照节气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施肥与薅草、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的复种组合与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体的精耕细作方法。农业生产中资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细作的重要表现。宋代广大农户积极投资购买耕牛,即使没有能力购买耕牛的,也采用租赁的方式租借耕牛进行农业生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信贷支持农户买牛,甚至主动从各地买牛供应耕牛缺少的地区,如“淳化五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或政府出租耕牛给佃户使用,“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可见,这一时期农户积极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推进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其结果必然促进粮食产出量的提高。由此农户在满足自我消费的同时,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投向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和籴是剩余粮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丰元年,和籴82.4万石;绍兴二十九年,和籴230万石; 乾道元年,和籴108万硕; 乾道五年,和籴130万硕;开庆元年,和籴550万石;咸淳五年,和籴168万石……农户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一斑。

其二,专业户及专业生产的形成。唐宋时期的一个新生事物就是专业生产户的形成,就经济作物而言,出现了一些经济作物的专业生产区域和从事这些经济作物生产的专业生产者。笔者认为,大规模的专业生产的形成与唐宋时期“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专业化生产的实行,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提高了经济效益。如湖州农户“以蚕桑为岁计”,严州“谷食不足,仰给它州,唯蚕桑是务”;太湖洞庭山区“然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橘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以至于“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饿死”;“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 这些经济作物的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正是广大小农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的调整。

其三,从地主层面分析,“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为了保持其对土地的长期占有,而迫使地主必须不断追加对土地的投入,并不断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经营和管理。

至唐建中之际,“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对土地所有权由前代的诸多限制一变而为“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中古田制模式的废弃,一方面满足了地主扩地置产的贪欲,促使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另一方面地主增加财富的手段除了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也成为了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对土地进行养地投入。这是由于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地权的变更极为频繁,而地主欲保有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就必须积极经营、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因而地权变动极为频繁。地权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流动;既有农民的田产向地主流动,也有地主的田产向农民流动。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佃农置田上升为主户是完全可能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记载有“诸县置税租割受簿,遇有割爱,即时当官注之(原注:逐户之下结计见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若创新立户,须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其簿于县令厅置柜收掌,三年一易”。这里所说的“创新立户”,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户因分家析籍而“创新立户”,而是专指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同时,官僚地主与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卖土地的事也是层出不穷。《北梦琐言》卷三就谈道:“唐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学识精博,实曰鸿儒……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刘宰说“吾乡多公卿大夫,有一传而为农,厥后浸微,无以自别于乡里者”;朱熹曰“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不自问,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大量一番”;南宋胡宏言“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矣”, 这些反映的都是地主卖地的情况。因而,在“不抑兼并”制度安排下,土地得以自由买卖,地主随时面临着丧失其土地所有权的威胁,为了保证其对土地的拥有,地主自然而然地努力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加强对土地的养地投入和实施有效的管理。

同时由于农民也可能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长期的财富积累而购买到土地,这在客观上又使得农民会放弃对土地的短期掠夺行为,而激发起其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保证农户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换句话说,就使得地主能够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剥削对象群体。这对地主而言当然是极为有利的。

再次,就国家层面而言,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税制改革,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依据的征税标准,而以“资产为宗”。“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正是对两税法的一个响应,它保证了两税法的顺利推行,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稳定的赋税来源。

从唐后期开始,国家维护土地私有权,并制定了详尽的交易法律。建中两税法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 及至宋代,“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仅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官府成了监督土地买卖合法进行的公证机构,并出卖“契券”作为民户的地权证明文书,用强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与地权转移的速率加快相适应,田籍与户籍相互分离而独立。这与两税法的宗旨正好符合,国家不再像过去那样要同时管理好田籍与户籍,而只用将土地置于监督之下,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综观中唐以后历代有关土地买卖的法令,几乎全是对买卖手续的规定,如向官府陈告,由官府发给公据,立账批问房亲四邻,然后买卖双方立契画字、赴务投税,最后由官府将土地连同赋税相互“附除”、“过割”。诸多法令将土地买卖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税赋不因地权转移而迷失,防止地有隐冒,税有漏匿。

“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唐宋的土地开垦率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特别是荒地的垦殖方面。因为“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给无地农民和占有一小块土地的劳动者带来了一线希望,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垦荒。中唐以后,由于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土地能够自由、公开、合法买卖,“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因而造成了土地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手中,广大农民则无地或少地,这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户垦荒的热情。再者,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并土地,广占良田;劳动人民也可以“自由”开辟荒地,亦可以“自由”垦占旷土。如京西的唐、邓、襄、汝、蔡一带,《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京西路》载:“唐、邓、襄、汝、蔡率多旷田,盖自唐季之乱,土著者寡。太宗迁晋、云、朔之民于京、洛郑汝之地,垦田颇广,民多致富”。《宋史》卷174《食货志》亦载:“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恳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说明这一地区新增的垦田确实很多。唐宋时期土地兼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而荒地的垦辟也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五代十国政府从发展本地区经济出发,开辟的荒田和修建的梯田的史料记载也很多。北宋政府则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民众垦荒的积极性,只要在规定年份内缴纳赋税,政府不干预私家垦荒。因而北宋的垦辟荒田,修建梯田实绩最为突出。总之,唐中叶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变革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已是不争的事实。

另外,从有关学者的统计来看,两宋农业生产水平,无论土地生产率还是劳动生产率都比唐代有所提高,其中土地生产率增长了11%,劳动生长率则增长了31%,社会总剩余的规模扩大了很多。 这些参数的大幅度提高,笔者认为不可否认的是与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革,“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正式确立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或者更进一步说,这一系列参数的提高是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结果。

5.3.4 结语

“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了有效率的状态。其一,激发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并努力提高其生产效率;其二,“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为了保持其对土地的长期占有,不断追加对土地的投入,并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经营和管理;其三,“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国家在推行两税法的过程中,既保证了国家稳定的赋税来源,又将土地置于监督之下,大大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其四,“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激发了地主、农户垦殖荒地的积极性,既提高了土地的开垦率,又增加了土地资源的供给。因此,“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后期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准绳。一些限田措施或“正经界”之类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的土地问题。关于这一点,南宋经济思想家叶适看得很清楚。他剖析说,“俗吏见近事,儒者好远谋”,“小者欲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而大者则欲复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这都是不切实际的论调。并进一步指出,“儒者复井田之学可罢,而俗吏抑兼并之意可损”,这在当时可谓惊世骇俗之言。今日观之,叶适对当时社会及这场土地制度变革的认识是极有见地的。

如果将土地兼并作细分便可进一步说明对于“不抑兼并”不应该一概而论。中古时期,土地兼并有两种形式,经济性土地兼并和非经济性土地兼并。经济性土地兼并,即所谓“富者有资可以占田”,完全是通过买卖的形式达到兼并的目的。只要有明确的产权界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们必然会在土地这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上升时购买土地,所以这种土地兼并是经济活动的结果。非经济性土地兼并,即所谓“贵者有力可以占田”,通常是官僚士绅以其政治特权通过依势欺凌、巧取豪夺等形式完成的,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不抑兼并”取代“抑制兼并”实现了过程公正。所谓过程公正,是指产权转移的过程必须依据自由交换原则。“不抑兼并”土地制度,是一种市场置资源模式,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在这样一种模式下,土地兼并由非经济性兼并转为经济性兼并。唐宋之际,随着门阀世族地主阶层的衰落,土地买卖渠道的畅通,土地兼并由非经济性兼并转变为经济性兼并。在宋代,经济性土地兼并是主要的方式,而且也是合法的方式。国家为了保证“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有效、合理、正常的实施,制定了详尽的交易法律。如《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说,官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建中两税法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及至宋代,“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仅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官府成了监督土地买卖合法进行的公证机构,并出卖“契券”作为民户的地权证明文书,用强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综观中唐以后历代有关土地买卖的法令,几乎全是对买卖手续的规定。唐宋时期,土地买卖手续的严密有助于减少法外侵夺和产权不明等弊端,为解决“田讼日炽”的地权争夺提供了判断是非的法律依据,是畅通地权流通的重要措施。诸多法令将土地买卖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僚地主利用权势的巧取豪夺,保证了兼并行为的经济性。同时,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国家承认了小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对因战争、灾荒而逃亡的小农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保留其土地所有权,限内归返者,即使其田已被他人耕种,也要归还原主。本人土地遭非法侵夺,允许赴官陈诉。自宋以后,田讼越来越多,说明农民日益普遍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土地所有权,虽然“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但农民在土地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更多地使用申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官僚贵族对土地的非经济性侵占。笔者认为在国家和农民两方面力量的监督下,唐宋时期的土地兼并中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性土地兼并是主流。经济性土地兼并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它能使土地集中到生产效率更高的个人手中,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而非经济性土地兼并降低了经济效率,提高了社会不公平感,增加了社会的运行成本。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非经济性土地兼并问题,只有建立一套非人格化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市场交易的谈判和实施。但这在重道德、轻法律、以人治代法治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是不可能做到的。

“不抑兼并”最终取代了“抑制兼并”成为中唐以后封建国家处理土地问题的主要准则,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书从唐代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进的视角加以剖析,仅从一个很小侧面揭示唐宋之际巨大的社会变革。随着研究的推进,笔者深切感受到对“不抑兼并”土地制度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大体可以总结归纳了三个方面,这既是本书研究的缺憾,也是笔者今后将深入探讨研究的方向。

其一,唐宋以后封建国家处理土地问题时,为了避免剧烈的贫富分化导致社会动荡,即如何实现土地制度的政治目标(政治支持的最大化),保证了“不抑兼并”制度的推行,实现“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效率目标,政府采取了何种政策举措应对土地制度的演进,维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其二,在“不抑兼并”成为处理土地问题的主要准则的同时,封建政府却加强了对工商业控制,实行严格的官营禁榷制度。这其中的原因及对“不抑兼并”土地制度的影响值得深究。

其三,“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对中国传统社会后期政治体制及阶级结构的影响,尤其是“不抑兼并”土地制度与富民阶层的崛起壮大对社会经济变迁的影响。本书虽注意到这一问题的重要研究价值,但由于对于有关史料的提炼不够,心向往之而力不从心,只有作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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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万绳楠:“论隋炀帝”,载于《史学月刊》1959年第9期。

[213]韩国磐:“从均田制到庄园制经济的变化”,载于《历史研究》1959年5月。

[214]韩国磐:“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略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载于《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

[215]韩国磐:“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载于《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

[216]杨志玖:“论均田制的实施及其相关问题”,载于《历史教学》1962年第4期。

[217]杨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问题”,载于《历史教学》1953年第2期。

[218]韦振江:“唐代均田制的几个问题”,载于《扬州师院学报》1962年第15期。

[219]唐耕耦:“从敦煌吐鲁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的实施程度”,载于《山东大学学报》(历史)1963年第1期。

[220]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载于《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第3期。

[221]郭庠林:“试论‘均田之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载于《复旦学报》1981年第3期。

[222]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

[223]唐任伍:“论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载于《史学月刊》1995年第2期。

[224]李埏:“三论中国封建土地国有制”,载于《思想战线》1996年第1期。

[225]李埏:“中国传统市场的历史演变”,载于《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226]李埏:“唐宋茶叶经济研究”序,载于《农业考古》2000年第2期。

[227]武建国:“论均田制土地授权方式——兼论均田制实施范围”,载于《历史研究》1987年第5期。

[228]武建国:“论唐朝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1期。

[229]武建国:“略论东晋南朝的土地国有制”,载于《思想战线》1994年第4期。

[230]武建国:“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31]武建国:“五代十国营田与官庄述论”,载于《思想战线》1996年第3期。

[232]武建国:“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载于《学术月刊》1996年第2期。

[233]吴松:“中国古代早期的农商关系问题”,载于《云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234]林文勋:“宋代商人对国家政治的干预及其影响”,载于《中州学刊》1996年第3期。

[235]林文勋:“也谈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载于《思想战线》2000年第6期。

[236]林文勋:“传统社会变迁研究”,载于《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237]林文勋:“商品经济与唐宋变革”,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238]林文勋:“商品经济:唐宋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载于《文史哲》2005年第1期。

[239]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240]葛金芳:“论五朝均田制与土地私有化的潮流”,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2期。

[241]葛金芳:“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载于《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

[242]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载于《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第2期。

[243]葛金芳:“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于《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

[244][日]山根清志:“唐均田制下的民田买卖”,载于《中国都市和农村》,汲古书院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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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阎万英:“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载于《中国农史》1986年第1期。

[247]赵云旗:“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研究”,载于《敦煌研究》2000年第4期。

[248]郦家驹:“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载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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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赵云旗:“论隋王朝的殷富与财政改革的关系”,载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7年第3期。

[251]赵云旗:“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载于《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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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赵云旗:“唐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研究”,载于《敦煌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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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263]翁俊雄:“隋代均田制研究”,载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264]翁俊雄:“唐后期民户大迁徙与两税法”,载于《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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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魏明孔:“中国封建社会转型时期的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284]魏明孔:“‘从中国经济发展历程看两个转变’学术研讨会纪要”,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

[285]魏明孔:“2003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286]魏明孔:“2004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287]魏明孔:“2005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288]阎万英:“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载于《中国农史》1986年第1期。

[289]郦家驹:“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载于《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290]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情况”,载于《学术研究》1980年第3期。

[291]黄惠贤:“略论隋炀帝之暴政”,载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

[292]诸祖煜:“隋炀帝时期民役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载于《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7期。

[293]孙彩红:“试析唐前期租庸调制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对‘轻徭薄赋’政策的补充论证”,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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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万绳楠:“论隋文帝”,载于《史学月刊》195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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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袁刚:“君王的比较和隋炀帝的事功与暴政”,载于《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01]阎守诚:“唐代的农田水利建设”,载于《晋阳学刊》1986年第2期。

[302]李宝通:“隋代屯田的历史作用及其限制”,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303]宫泽知之:“唐宋社会变革论”,载于《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

[304]丸桥充拓:“唐宋变革史研究近况”,载于《中国史学》第11卷,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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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307]傅乐成:“唐型文化与宋型文化”,载于《汉唐史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年版。

[308]邱添生:“论唐宋变革期的历史意义——以政治、社会、经济之演变为中心”,载于《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7期。

[309]林瑞翰:“转变与定型:宋代政治、社会的历史特色”,载于《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历史学系主编,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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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刘后滨:“政治制度史视野下的唐宋变革”,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12]李华瑞:“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载于《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313]李成贵:“土地政策研究中的两个理论问题”,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1期。

[314]盛洪:“现代经济学的中国渊源”,载于《读书》1994年第12期。

[315]盛洪:“外部性问题与制度创新”,载于《管理世界》1995年第2期。

[316]盛洪:“又读科斯”,载于《读书》1996年第3期。

[317]张曙光:“中国的制度分析:三个理论框架的比较”,载于《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

[318]张曙光:“经济学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假定”,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5期。

[319]杨小凯:“新兴古典发展经济学导论”,载于《经济研究》1999年第7期。

[320]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残缺”,载于《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3期。

[321]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22]魏天安:“从模糊到明晰:中国古代产权制度之变迁”,载于《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

[323]杨继瑞:“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理论思考(续)”,载于《国土经济》1995年第4期。

[324]戴园晨、刘迎秋:“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宏观调控和政府职能”,载于《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

[325]于干千:“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的经济学分析”,载于《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326]于干千、胡宏斌:“唐前期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经济博弈分析”,载于《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7期。

[327]于干千:“基于博弈论的‘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分析——以唐宋土地制度的演进为视角”,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

[328]于干千:“隋代农业经济极盛骤衰波动的思考”,载于《思想战线》2007年第4期。

[329]Worth。DouglassC。InstitutionsandEconomicTheory[J]。TheAmericanEconomist,1992,ⅩⅩⅩⅥ(1):3-6.Worth。DouglassC。InstitutionsandEconomicTheory[J]。The AmericanEconomist,1992,ⅩⅩⅩⅥ(1):3-6.

[330]Davis。L。andD。North。InstitutionalChangeandA-mericanEconomicGrowth:AFirststepTowardaTheoryofInten-tionalInnovationJournalofEconomicHistoryVol。30.1970.

§§后记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我在2003~2007年间完成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3年9月,我考入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有幸师从著名中国土地制度史学家武建国先生。在武建国老师的指导下,我选择“唐代国家土地政策变迁与土地制度演进研究”作为学位论文的题目。从论文的选题、结构设置、撰写、修改和最终的定稿,大至结构的调整、内容的增减,小至标点符号、注解的调整,导师都一一圈点,细心指正,每一个环节无不凝结着导师的大量心血。

师从导师四年,深为导师宽广的胸怀、高尚的品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学识、勤奋的治学精神所感染。导师的精神是我学习的典范,导师的影响将使我受益终生,师恩难忘。师母对我的学习和生活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关注。在本书付印之际,感谢导师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向我的导师及师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引我进入唐宋经济史研究之门的几位恩师。感谢吴松教授对我工作、学习生活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林文勋教授四年来对我在学习上的悉心指导和教诲,感谢他对本书提出的宝贵建议。感谢吴晓亮教授在本书选题、立意上的悉心指导。感谢张荐华教授对本书立意及研究思路的点拨。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魏明孔教授对本书的细致审读,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使我的写作获益良多。感谢湖北大学葛金芳教授提供的大量关于唐宋变革期研究的资料。感谢论文评审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王文成研究员、云南师范大学李槐教授等对本文所提出的真知灼见。感谢答辩委员会朱惠荣先生、顾士敏教授、李寿教授等对晚辈论文的肯定,没有各位前辈无私的提携与关怀,一个史学功底浅陋的年轻人是难以完成本文的写作的。

本书的部分章节经修改,曾在《中国经济史研究》、《思想战线》、《经济问题探索》、《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过,在此谨向这些期刊及编辑表示感谢。另外,云南大学人文学院的领导对本书撰写中给予的真诚指导、帮助和关怀。感谢我的同窗好友云南大学的胡宏斌及尹向阳、云南师范大学的黄海涛、云南财经大学的杨桂红、云南民族大学的肖建乐,有了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使我在云大度过了愉快的求学生活。感谢母校云南大学为我的工作学习所搭建的学术平台。我还要感谢我的双亲、岳父岳母对我的支持与关注。对于我的妻子李耘,我深感歉疚,若没有她的理解和帮助,承担起照顾两岁儿子的重任,我可能会“开小差”。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云南财经大学学术出版基金的资助,谨向为本书评审、出版付出辛劳的学校科研处的寸晓宏教授、张炯副处长及处室全体老师表示感谢。最后,我还要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表示感谢。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大量参阅了前辈的研究成果,具体书目与文献资料附于文后,仅向各位前辈表示晚辈的敬意。由于本人功底不足、才识有限,书中的浅陋和谬误之处在所难免,尚请各位专家和学者不吝批评指正。

于干千

2007年4月于云锡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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