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确立市场监管模式,改变监管主体实际缺位的现状。发展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不仅要重视其融资功能,同样也要重视其金融功能。考虑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整体培育问题,直接的结论就是:用市场化的监管模式取代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同时改变由于监管主体分散造成的监管主体缺位的现状。(2)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并在政策上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给予支持。比如逐步放开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由市场定价等。一旦当发行利率放开以后,不同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的企业债券将在企业债券市场上形成不同的利率水平,并反应出不同的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这更增加了发行人的积极性。(3)加强市场中介机构的培育,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中介机构,尤其是资信评估机构的积极参与。企业的信用是企业发行债券的基石,不断培育和完善我国的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和企业信用的评价体系,可以使资信评估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客观、公正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4)提高企业债券品种结构,增加债券的流动性和可转换性,不断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结构体系。个体之间必然存在差异,各公司因权益关系、资产规模、融资目的、投资项目等因素的不同,对发行何种债券有不同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单一,投资者选择余地不大,投资风险的规避较困难。因此,进行企业债券品种的创新,能为债券发行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加广阔的选择空间。
4.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加快社会资本向企业资本的转化。
当前股市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是国家持股太多,而国家又难以胜任监控责任: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也无法对公司经理人形成有效监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
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票。机构投资者的优势显而易见,不但具有资金、信息等优势,分散投资风险,更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掌握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克服了中小股东“搭便车”和投机行为,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并形成了公司控制权竞争的局面,有效地改善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同时改进配套政策,改善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思路之一是充分发挥债权人的治理作用。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资本市场历史较短,充分发挥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控制权是通过建立有效的股东内部控制机制和竞争的法人控制权市场来实施的。由于股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存在各种制约因素,并且有着内在的缺陷,而我国目前的法人控制权市场又缺乏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充分发挥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负债机制减轻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冲突,传递公司内部信息,并在企业处于破产边缘时,通过控制权的转移,由债权人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在债权人一方来讲,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变我国目前国有银行非商业化的现状,改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加快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
商业银行是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业务的综合性金融企业。必须转变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国有专业银行真正转变成为追求最大化的企业性金融组织。只有将专业银行转化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银行,才能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软约束的现状。银行有动力和压力监督企业的经理人,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利用自身优势,发挥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作用,减少代理成本,真正发挥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非常高的现实情况,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充分发挥其债务融资的治理功能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应按照《公司法》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即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同时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使专业银行转轨为商业银行。具体步骤为:首先,消除所有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其次清理这些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解决目前银行资本金不足和大量呆坏账问题,使之具备与其他商业银行充分竞争的内部条件;最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公司化,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化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有这样,国家专业银行才能真正实现完全的商业化,也才能有动力和压力去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
2.允许新的商业银行准入。
银行改革还应该包括允许新的商业银行进入。新的商业银行的发展,将使我国的银行业从垄断走向竞争,这种竞争无论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提高银行的自身效率,还是对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改革,参与公司治理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建立新的商业银行有许多优势:新银行开始运转时有新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不存在困绕现有银行的呆坏账问题,没有政策性贷款业务,必须为求发展而与现有银行展开竞争。这种体制外生成的方法,为工业部门过去近20年的改革经历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教训。它说明了非我国上市公司的准入在产出增长和对我国上市公司部门造成竞争压力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商业银行的进入具有类似的价值,也会对现有银行产生竞争压力。对于让银行有动力监督企业绩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积极作用而言,竞争是至关重要的。而新银行的进入,应该包括:(1)逐步有条件地允许国外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办分行或与中国建立合资银行;(2)允许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办或支持的区域性银行;(3)建立新的行业性或专门性的商业银行;(4)逐步有试点地允许建立集体的私人股份制银行;(5)大力发展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破产机制,切实保护债权人行使公司治理的权利。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债务融资发挥重要的治理职能。而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确保债务融资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各利害相关者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是最弱的。根源就是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这就涉及中国破产机制的完善。如上所述,我国《破产法》是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它没有体现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控制权和资产重组的权利。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建立一种破产保护机制,让债权人在公司存亡的关键时刻能有效地行使资产控制权并进行资源整合。
要修改破产法,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体来说:首先,应将破产行为界定为单纯的经济和法律行为,限制政府部门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目前《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作出了豁免的规定,即政府有权在认为企业不宜破产时可以不让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要求银行不对违约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债务通过破产机制制约经理人乃至所有者的作用无法发挥。因此,应限制和排除政府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力。其次,破产债权应得到优先清偿。我国破产法规及具体执行,往往将安置企业职工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远远优先于债权清偿。而我国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较高,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职工的利益应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得以保护,而不应牺牲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在破产法规中应对偿债优先权次序作出详细规定。这既有利于债务种类的优化,又有利于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
4.加强经理人行为的长期激励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
最好的激励方式就是产权激励,而且债务融资发挥经理人激励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经理持有公司股票,并且随着经理股权比例的上升,激励作用越发明显。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受到政策制约,经理很少拥有股权。有些公司虽然拥有股权,但往往数量很少。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结构的变化就无法调节股权激励的大小,甚至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无限借贷,增加资源控制收益与在职消费等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由于经理没有股权,融资结构调整对收购兼并进行抵御的功能也会减弱。因此,从激励相容、提高公司业绩的角度出发,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实现管理层持股。目前的管理层收购、股票期权计划等是实现对经理层实现长期激励的重要途径,这将大大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另外,完善外部市场约束同样重要。市场约束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兼并市场约束和经理人市场的约束等等。这些外部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给经理人以很大的压力,也进一步要求加强经理人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产品市场上的销售就会下降: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中,当市场处于弱势或接近弱势状态时,一个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对改善这种状态必不可少。它至少可以提供成本较低的对代理人的约束机制。当企业经营效果不好时,该企业就可能成为兼并的目标公司,其结果是经理人被解雇或被驱逐出经理人市场。这时,即使没有激励合同,出于声誉效应,经理人也会积极工作,因为这样就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人市场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所以在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兼并市场的同时,加速经理人市场的培育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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