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被同化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美国大部分州立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将失去独立董事资格。我国《指导意见》指出独立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样,任期届满,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由此可见,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到底有多大。
(二)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
责权利的对称是确保一种制度被有效执行的前提。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职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独立董事的能力,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自身的素质及其获取信息的能力;二是独立董事的努力。后者取决于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是否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在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远未形成与独立董事所享有的权力相对应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我国,无论是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情况看,还是从《指导意见》的条文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更多地是赋予独立董事以权力,而较少有得力的激励约束。
首先,在法律约束方面。对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指导意见》除了简单规定其不得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外,未对其他任何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只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独立董事失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怎样的责任,指导意见没有明确,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市场约束方面。我国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企业家市场才刚刚起步,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自己的“声誉”体系几乎不存在,道德约束在市场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最后,在激励机制方面。要使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就要给他们相应的报酬,使他们感到物有所值。《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由企业与独立董事双方商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目前,在施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间,独立董事的津贴差别较大,并且在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也是花样繁多,有的是以车马费,有的是以顾问费,还有的是以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给独立董事,当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纯粹以现金形式支付,只有很少一部分公司已经或正计划以期股的形式支付。
(三)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独立董事来自于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和部门,对公司的具体业务难于十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要作出判断必须获得必要的公司信息。信息对称和确保知情权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企业管理层的介绍和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情况,通过大股东控制的管理者来了解企业,双方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平等使得独立董事出于被动地位,从而不能正确地充分地了解公司有没有关联交易、弄虚作假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的行为发生。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要获取真实而有效的信息依赖于两个方面:
第一,信息来源的准确性、真实性。公司管理阶层显然是其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而来自被监督对象的信息是否真实和完整存在疑问。西方国家明确规定,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因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独立董事判断错误,公司要负全部责任。我国《指导意见》只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但对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所导致的过错由谁来承担并未提及。
并且,在西方国家,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比较健全,它能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及时、客观和准确的信息,从而公正和有效地展开工作。在美国,为了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的沟通,公司还会组织各种活动,如让独立董事参观工厂,与职工、客户见面交流等。但是,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很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有时甚至是虚假的信息。
第二,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何松明(2001)认为上市公司业务的复杂化以及专业化,要求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做深入调查研究,并在具备专业职能的情况下做出公司经营决策。如果独立董事花在公司上的时间不足、注意力不够,就可能使得独立董事无法对公司作出深入的了解,进行判断时就会依赖一般的经验、常识,而非具体的专业知识。《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但对时间如何量化没有具体规定。现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上市公司的业务日趋复杂化、专业化,15个工作日显然太少。并且,一年之中独立董事的工作主要是为参加董事会或正式的委员会会议作准备,很少有时间同职工或管理人员作非正式的交流,对企业内部的营运了解十分有限,独立董事的判断大多依赖于自身的经验、常识以及敏锐的商业头脑而不是完全依赖于具体企业的具体情况。有的独立董事甚至连董事会会议都难以保证准时参加。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兼职问题比较普遍。美国规定不能在多家公司任独立董事,我国《指导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一些知名人士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比较突出,有的竟兼任6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涉及多个行业。再加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大多数是兼职,自己本身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这样,独立董事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的了解公司、履行公司董事职责、能否有能力对另一个完全不同领域里同样成功的人提出质疑值得怀疑。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独立董事的利益必须与公司利益高度相关。因为:首先,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本质上是经济利益合作关系的契约,如果独立董事与公司利益没有关联,他不能从合作中获得经济利益,那么他就没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其次,若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他就必须针对企业的特殊性及变化进行持续不断的学习,否则,他的决策能力和水平就会被质疑,这个过程也是独立董事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的过程。根据人的行为规律,人对某一事物的投入程度,其动机依据有三:一是基于报酬和奖励的投入,二是基于对惩罚恐惧的投入,三是基于兴趣和热爱的投入。对经济人行为的约束当然不能建立在兴趣或热爱的基础上,而只能以奖励和惩罚为前提。因为,人类普遍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如果独立董事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中没有报酬激励,他就没有投入专用性资产的积极性,偷懒是最优行为选择;如果制度的安排使他不但不能获得报酬,一旦失误还要面对惩罚,拒绝担任独立董事就是最优行为选择;如果制度的安排以放弃惩罚为代价,作为对独立董事不获取报酬的补偿,那么,对独立董事的制度约束将荡然无存。其作用的有效性只能寄希望于道德自律,然而,道德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在于弥补制度约束的不足,若无制度约束的前提,对大多数人而言,道德更像一双手套而不是手铐,脱起来很容易。
三、独立董事制度案例分析之一——独立董事履职受阻与董事会否决公司年报:“乐山电力案”
(一)事件经过
在对乐山电力2003年财务状况出具独立董事意见时,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程厚博(时任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裁)与刘文波(南航集团原财务总监,时任该集团的巡视员)由于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关联交易行为以及负债情况产生质疑,便于2004年2月12日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乐山电力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专项调查审计。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程厚博曾向记者指出:“这只是履行一个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需要对自己出具的证明负责任。”但独立董事的调查行动遭到了上市公司的拒绝。据相关报道,乐山电力方面拒绝的理由是,独董要求专项审计属重大事项,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而两位独立董事无法接受这样的理由,他们认为,聘请中介审查账目是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当地政府无关。由此,证券市场上的首例独立董事调查行动陷入僵局,已经在2004年2月16日赶到乐山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甚至没能踏进乐山电力的大门,2月26日鹏城事务所因无法得到必要的配合而离开乐山,此事一度陷入僵局。
在上述事件之后,乐山电力2003年年度报告也遭到董事会否决,已经预告业绩大增的年报被暂时推迟。乐山电力于2004年3月2日发布公告称,乐山电力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时遭到董事会否决的还有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成立公司战略、审计、提名委员会的议案,以及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议案。乐山电力在其发布的公告中做了如下表述:“由于在继续举行的董事会上,董事各持己见,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故会议无结果,导致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无法按期公告。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一步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力争早日公布2003年年报。”在未获董事会通过的2003年年报与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议案的审议表决中,三位独立董事刘文波、程厚博、郝如玉都投了弃权票。同时在2月28日公司续开的董事会议上,三名独立董事均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
随后,独立董事刘文波、程厚博、郝如玉也发表声明,重申计提缺乏依据。声明称,由于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或有负债较大,公司担保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远远高于相关规定。2002年、2003年已有担保事项被银行起诉,事实上已出现损失。刘文波指出:“基于这种情况,2004年2月12日我和程厚博向董事会报告并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要近一步弄清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便于我们出具独立意见书。而董事长不予采纳,理由是不知道,或者是要向政府报告,至今不让进行专项审计,这更增加了我们的担心。”他们认为“部分减值准备”还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性的法律依据,与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中审慎原则不相符合。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势必要影响到年度报告的正确披露。鉴于此情况,感到目前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只好对四项议案投了弃权票。
郝如玉称,“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可能要影响到年度数据的正确披露,鉴于此情况,我感到目前很难做出正确判断的意见,对四项议案都表示了弃权,认为应排除不确定因素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我建议董事长应尽快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专项审计议案,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履行职责,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排除影响到年度数据的正确披露的不确定性,使年报审计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2004年3月9日,在媒体的广泛关注下,迫于舆论压力,乐电董事长抛出声明,称其从未阻挠过中介进场,并暗指股权之争,对独立董事调查的动机与时间表示质疑。
2004年3月16日下午,两位独立董事程厚博与刘文波应成都证监局之邀飞抵成都,与监管部门就乐电中介调查一事进行交流。两位事件主角在当晚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证监局对我们的行为表示支持,并且希望乐电这件事能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帮助。”
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行为的支持及上市公司转变的配合行为,使审计事件出现了良性转机。2004年3月26日,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入乐山电力开展专项审计。同年4月11日,该事务所结束了该项专项审计。公司于4月25日左右召开董事会审议2003年年度报告的有关事宜,预计在4月27日披露这份一直“难产”的年报。
2004年4月24日,乐山电力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终于以全票赞成的结果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四项议案,同年4月27日,因董事会无法对年报达成一致意见而三次变更年报披露时间的乐山电力终于公布了其“难产”的2003年年报。公司独立董事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专项审计做出了无法对审计内容整体表示意见的结论,而为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年报的公布是否意味着“乐山电力事件”的完结?所有幕后真相是否就算水落石出了?可以预见的是,即使乐山电力年报进行了如期披露,也未见得能够完全解释诸如公司与交大创新、露露集团重组的前因后果、董事会控制权纷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今后公司发展局势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二)与上述事件相关联的一些背景事件
1.乐山电力的违规担保。
乐山电力于2004年3月26日公告称,发现两年多前其控股公司乐山市自来水公司为公司国家股托管方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这笔借款期限为2001年12月28日起至2002年3月27日,该笔借款到期后,因交大创新没有按期偿还,又先后四次展期,主合同于2004年2月8日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