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明代及以前的京族
在明朝的武宗正德六年,即公元1511年以前,京族的最早祖先居住在越南的吉婆,后来迁到越南涂山沿海,经济上从事海洋捕鱼业,生活艰难贫困。到越南的后黎王朝时,其社会早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其时,正值越南战乱不断,百姓生活艰难,人民流离失所。有着丰富海洋知识的京族先人,外出捕鱼的过程中,也在寻觅着理想中安稳而富足的家园。
大约在1511年的某一天,京族先民中的刘、阮二姓组织远洋捕鱼,在捕鱼的过程中,发现一大群鱼在游动,大家跟随这群鱼在海上颠簸了几天几夜,最后来到了白龙尾。大伙发现这里有不错的港湾,水深、浪小、鱼多,是天然的渔场,还有大片的红松林,可以上岸居住。后来又发现巫头、山心、万尾也是良好的渔场。于是,他们便决定留下来居住,后来又回到涂山,接来家人,叫来亲朋,在此繁衍生息。
京族的祖先迁到巫头、万尾、山心、潭吉等地时,这里与陆地隔着一片汪洋,岛上丛林密盖、莽蛇出没,毫无人烟,一片荒芜。只有临近的恒望、贵明、佳邦和江平等地才有汉族居住。后来经过京族人民的艰苦创业,在这荒岛上伐荆棘、垦荒坡,开拓出自己美丽富饶的家园。
京族人民初迁来时,主要从事渔业生产,用竹筏、麻网、鱼钩、鱼叉、蟹耙、沙虫锹等简陋的渔业工具进行捕鱼、捉蟹、挖沙虫,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农业生产发展比较晚,而且种类单一,只会种植红薯、玉米等。后来向临近汉族学会了种植水稻,农业生产才得到逐步发展。但是与沿海地区的自然条件相适应的盐业和鱼露业(京语叫“鲶汁”)的生产却相当发达,成为京族人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收入。
刚迁来京族三岛时,由于基本上都是贫苦渔民迁来,因此,大家平等相处,保存了一些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的遗迹,如出现在捕鱼作业中的“寄赖”关系,就带有原始社会“见者有份”的色彩。所谓“寄赖”,就是凭赖、托福、沾光的意思。无论是谁,遇到海上塞网捕鱼,便可带上鱼罩、鱼叉到塞网范围内捕捉,主人不得干涉或阻拦。看见深海渔船满载而归时,各人也可以到船上去“寄赖”三五斤鲜鱼。据说,在京族人看来,“寄赖”意味着丰收幸福,“寄赖”越多,收成就会越丰,年景就会越好。这种“寄赖”关系是与京族人特定的生产条件和经济生活分不开的。这是京族人拥有大海般胸怀的体现。他们意识到,大海既富饶又严酷,京族人深深体会到,要向大海索取生活资料,以求得生存和发展,单靠个人是不行的,必须依靠群体的智慧和力量,因此,一旦有了收获,就不该忘记群体而只顾自己。这种原始共享的民族传统,一直保留到现在的京族社会,成为他们的优良传统而得以发扬光大。它对团结协作,发展渔业生产起着鼓舞和推动的作用。
京族在迁到巫头、万尾、山心、潭吉等地之前,在越南涂山等地早已处于封建社会阶段。迁来之后,在明朝的封建统治之下,京族也逐渐融入了明朝的封建制度中,京族内部出现了“网主”“网头”和“网丁”,京族的大部分劳动者受到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沦为“网丁”,租种田地者则成为佃农。所谓“网主”,为鱼网的主人,通过出租、借贷等方式把鱼网交给“网头”或“网丁”,“网头”则为租出鱼网的户主,也有“网丁”共同租出鱼网后,再一起推选具有丰富经验、能够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担任“网头”。“网丁”则是租用鱼网的鱼户,“网主”为主人,“网头”和“网丁”为客方。做为租金,“网头”和“网丁”要将收获物的全部交给“网主”,由网主统一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是五五开,网主得一半,网头和网丁分剩下的一半。由于剥削太重,渔业和农业生产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在红坎村“哈亭”的碑文上,就有官事重役,“人民饥谨,不堪其苦”的记载(广西民族事物委员会编:《防城越族情况调查》第67页)。
有了明显的等级制度。从哈亭的碑文、村约和唱哈节的等级制度的记载中,可以清楚看到京族内部的等级之分。如唱哈节中听哈的森严等级制度,在举行唱哈时,看捐钱的多寡而把人们划分为高、中、低、白丁、夫力等五级。京族的地主可以用金钱买到最高一等,坐上最高一级的位置,分享较多的祭品;而无钱捐助的称之为“白丁”,坐在最低一级的位置,无权分享祭品;更为低贱的是那些为出殡抬棺材的贫苦人民,每逢唱哈节,就要负责抬香案、挑水、煮饭和接受上等级位的人的差遣,服侍上等级位的人等等。
社会制度方面,形成了“翁村组织”,管理京族社会内部的各种事务。“翁村制度”,是京族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痕迹的长老制度。由越南涂山刚迁来“三岛”时,由于条件艰苦,迁来的人大部分是关系较好的亲友,因而,大家都是和平共处,平等相待,后来由于迁来的人逐渐增多,加上在本地繁衍的人口,人口压力增加之后,就需要一个组织来管理这一团体,于是早期的带有原始性的“翁村制度”便顺理成章地被搬过来。
(第二节)清代的京族
清代的京族社会,比明朝时有了一定的发展。首先是渔业比以前发达,表现在捕鱼团体扩大,捕鱼的工具比以前有了改进,有了大型捕鱼工具——鱼箔,鱼箔是京族最主要的传统捕鱼工具,“据京族村民说这种捕鱼工具在两百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在山心村使用”。(《京族广西东兴市山心村调查》51页)可见,鱼箔是在清代出现的。
其次,出现了“低嗨”生产关系,所谓“低嗨”,本来是广大渔民之间的一种帮工互助关系,主要表现在多个渔民共同制造、使用“渔箔”。但到清朝时,由于贫富分化的加剧,这种互助关系不复存在,演变为有能力的人单独拥有“渔箔”,成为渔霸,他们占地划箔,请工经营或出租,充当“箔主”。其他贫苦渔民为了生存,只能去为“箔主”打工,或者租用箔主的箔地,从而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特殊的“低嗨”关系。这样,“低嗨”这一名称也就随之而变为“受雇”或“依附”的意思了。
清代京族的人口比明朝时增加了很多,封建制的影响更深了,“翁村制度”更加完善。处在封建制度下的京族社会,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管理制度。“翁村制度”,是由“翁村”,“翁宽”、和“翁记”三种人组成。
“翁村”,京语是“乡正”或“村正”的意思,他的职责是监督执行村约,组织本族生产,维护社会治安,处理村内民间纠纷,筹办村内公共事业,组织、领导京族盛大的传统节日——哈节并主持祭祀仪式。“翁村”由“老大”推举产生,而非直接由村民选举。“翁村”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二届。由于“翁村”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并由众“老大”共同推举产生,其人选经过长期的考察、锻炼,能力、品行均为“老大”们所熟知,故“翁村”极少在任期届满前罢免,但如若戴孝在身即予撤换。“老大”也称“翁古”。
“翁宽”由七人组成,其职责是在“翁村”领导下,协助处理村中具体事务,主要是管理山林,防止被盗伐。京族聚居的万尾、巫头、山心等岛屿均属沙质土壤,岛上森林茂密,灌木丛生。保护山林对固土蓄水、抵御台风至关重要,故京族对山林管理极严,岛上树木严禁擅自砍伐,村民只能采拾完全枯死的树木或枝叶作柴火,如被发现夹有未完全枯死的枝叶,即受到处罚。“翁宽”分“正宽”和“土宽”,亦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按照京族习惯,男子年满l6-18岁,必须申请“入村”。本人以篓叶或用篓叶包槟榔在哈亭敬神、敬“翁村”,并捐赠些许钱物,由“翁村”宣布该男子已“入村”。京族成年男子“入村’’后,方取得村民资格,享受本村村民的各种权利,如抽签分海埠、过哈节时在哈亭入席等。“入村”的男子如果经济条件较好,捐赠的钱物多些,并买一件京族长袍和一顶毡帽,即买得“官员”资格。未买“官员”资格的“入村”男子,则为“上下员”。村民必须具有“官员”身份并有一定能力,方能由众“老大”推选为“土宽”,“土宽”任满三年后才有资格当选“正宽”。“土宽’’接受‘‘正宽’’的领导。“正宽”、“土宽”皆三年一选,“土宽”可连选连任,“正宽”不可连任。“正宽”任期届满,如未当选“翁村”则退任成为“翁古”(“老大”)。
“翁记”一人,负责管理村中文书、账簿,是村中财会人员。“翁记”由“翁古”从任过“正宽”的“官员”中推举产生,由于其职务需要具备财会专业知识,一般任期较长,不像“翁村”、“翁宽”那样定期换届选举。
除“翁宽”、“翁记”外,还有“媒役”(理事)协助“翁村”工作,处理各种具体事务。“媒役”受“翁村”直接领导,在“官员”中推举产生,一般任期三年。
京族传统社会中,除“翁村”之外,还存在一个“翁古”集团。“翁村”处理村中重大事项,必须经“翁古”讨论决定,族内重大人事任免,亦须经“翁古”议决。众“翁古”组成“嘎古”(京语各位老大之意),成为京族村内决策集团。“老大”分“上等老大”和“下等老大”,“上等老大”由村中离任的“翁村”、“正宽”和“翁记”,年龄80岁以上且有“官员”身份的本族长者,本族在官府中有一定职务的现任或离任者以及现任、离任“翁祝”和“翁巫”组成。“翁祝”是京族各种节庆中负责撰写、宣读祭文的人,须具有“官员”身份,“师傅”(当地对道公的俗称)出身,有文化、懂汉字,尤其要懂喃字,并且须是无孝在身者。可见“翁祝”的选任也是很严格的。“翁巫”(香公)是负责哈亭的日常管理并在各种祭祀仪式中进香的人员,其选任资格和程序也很讲究。“翁巫”须是年龄60岁以上、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思维清晰的男性,并须夫妻健在,有儿有女,无孝在身。“翁巫”由符合条件的人选通过“阴选”产生。“阴选”即是抛杯玟(阴阳玟),连续三次为胜玟(即所谓“三胜”,一阴一阳谓之“胜”)者即当选。“下等老大”由年满八十以上无“官员”身份的男性村民组成。村内日常重要事务,由“上等老大”讨论决定。但事关全村各家各户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哈节的筹备、组织,须“下等老大”参与讨论作出决定。实际上,实权掌握在“上等老大”手中,“下等老大”并无多大发言权,更多的是一种荣誉称号。
可见,村中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由“翁古”集团掌握,“翁村”只是“翁古”集团的执行机构。“翁村”的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处理村内生产、生活日常事务,维护村内治安,主持哈节等。
“翁村”、“翁宽”、“翁记”以及“翁古”的组成人员中,只有“翁巫”有少许报酬,其余皆是没有任何报酬的义务职位。“翁巫”的报酬通过向村内各户摊派少量的钱(粮)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