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上述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既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其他个人是指携带自用物品进境的个人等。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的,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①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比如目前税法中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②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