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确定的收入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确认是否需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常常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3种。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账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的概念: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付款期内,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纳税处理: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税法也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的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但其实质却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对销售折让可将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因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在纳税实务中,要注意: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方可根据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将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属于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