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3.2.1 全面性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引发风险的因素更是纷繁复杂,所以,在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预警范围的全面性:
1.要充分考虑引发风险的各种因素。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对风险尤其敏感,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风险不断出现。所以,构建风险预警体系时,必须将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都考虑在内,设计相应的监测方法来监测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才能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
2.风险预警要涵盖商业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要求商业银行将不同类别客户的风险以及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不同性质业务的风险都纳入统一的风险预警的管理范围,并将承担这些风险的各个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对各类风险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测量并加总,依据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不仅要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还要重视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商业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将商业银行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业务都包含在预警范围内。
3.2.2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也称为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决策对象视为一个系统,以系统整体目标的优化为准绳,协调系统中各分系统的相互关系,使系统完整、平衡。因此,在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时,应该将体系内各组成部分有效的整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预警功能,而不是各部分的简单堆积,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过程中,除了形式上的部门和环节的完整外,更要注重系统内部的衔接问题,组织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和工作的配合等。
3.2.3 可操作性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时期,所处的风险状态比较复杂;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也处于起步阶段,风险预警能力较低;我国商业银行历史数据比较缺乏等等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构建风险预警体系面临许多困难。在当前阶段构建的风险预警体系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而与实际脱节,应当注意采用可以从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得到的数据、信息等,并且将这些信号现实的转化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以供决策者适用,保证整个风险预警系统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2.4 预警性原则
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警功能,它能够及早发现和识别出风险,以便商业银行可以迅速采取措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因为风险的爆发必然要经历一个蕴藏、生成、演化、临近、显现和作用的阶段,风险对某个特定目标产生作用到真正形成破坏和失控状态,也同样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只要能发现风险爆发前所处阶段的特征,风险预警体系就一定可以将风险在爆发前,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因此,在构建风险预警体系的时候,在信号的采集和指标的选取上必须有前瞻性,发挥预警系统的预警功能。
3.2.5 适用性原则
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即必须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必须与原有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协调。
1.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注意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与国外同行业相去甚远,生搬硬套国外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现状,因为两者的经营环境差异较大,应当在借鉴国外同业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我国商业银行的后发优势,建立适合国情的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这主要体现在预警指标的选择和模型算法的设计运用上。
2.与原有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协调。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是对现有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风险预警使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走向集约,从依靠主观判断走向量化分析,从事中控制、事后处理走向事前预警,但是,过去长期实践中积累下来的风险管理经验,在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时应该得到体现。风险预警体系毕竟属于新生事物,要真正成熟、发挥其作用,尚需时日。所以,在与传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共存的情况下,必须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使风险预警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可能会由于两者关系没有处理妥当而造成新的风险因素。
3.2.6 动态性原则
构建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要求坚持动态性原则,这是因为:首先,风险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过程,因此在风险预警的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警必须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即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目标或范围的连续性采集和监测、预警行为。其次,风险是层出不穷的,而且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重大变革之中,新的风险也会随时出现,原有的风险可能会改变传导途径,这就要求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体系。随着业务的发展而及时监控风险预警体系的预警功能和管理功能是否有效,对风险信号的采集、风险测评、预警判断是否准确进行监测,并根据情况做出动态的调整,随时对风险预警体系进行改造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