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界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风险责任并将隐性担保显性化后,要想比较有效地遏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还需要在“事前”对担保合同进行细致的设计,“事中”要对担保可能导致的财政成本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构建起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和风险转化机制。
完善政府担保的设计
马格努松(Magnusson,1999)认为政府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应当考虑两个基本前提,只有实际的情况与这两个前提相符的时候,运用担保才是适合的。第一个前提是看担保关系的受益人是否具备长期条件下创造出足够收入以承担其债务成本的能力,当受益人具备这种能力时,政府为其提供的金融担保可以激励资本市场为该项目融资。第二个前提是指在得不到政府担保的条件下,某个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将无法在资本市场进行正常融资。这个前提往往更侧重于一些规模较大、需要长期融资的项目。在这两个前提下,莱恩特(Llanto,2006)认为政府在处置其担保所导致的或有负债时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善担保提供的框架,包括根据市场条件和相关风险对担保进行定价、在政府与私人主体之间实行风险共担、在担保契约中设计政府的退出策略、根据合作期限制定担保费用并对担保项目进行检查;二是对或有负债进行会计核算、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实行收付实现制并将为担保所提供的风险准备金纳入其中;三是执行降低风险暴露的政策,包括增进竞争、发展有效的债务管理框架和保持稳定的宏观环境。因此,完善政府担保设计,在合理情况下提供合理的政府担保是有效降低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利用市场进行风险分担
在政府担保中,风险承担与风险评估往往由同一机构来进行。例如,在美国,进行贷款担保的政府部门同时还通过评估违约概率来估计补贴成本,这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让市场管理风险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减少这种机会主义,分散风险和降低政府损失。政府提供保险的任何风险一般都可以由商业保险以一定的成本来提供,如果发生损失的概率非常大以至于没有一个私人保险商愿意提供保险的话,政府取代市场之后,就会把成本转移到自己身上。而私人风险承担者会积极寻求机会以便把成本转移给政府。因此,任何市场形式的救济方式都必须补偿私人风险承担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成本。政府要达成此目标最简单的办法是停止进行贷款担保,或是采用严格的筛选标准。
政府处理或有负债可以采用风险分担或者是部分担保的方法,要求贷款人、借款人、进口商或出口商、企业或其他的寻求担保者分担风险,以降低道德风险。如果政府执行某一规则,比如它所承担的风险不超过50%,那么承担剩下一半(或者更多)风险的私人参与者在介入这项交易之前就会对自己的风险暴露状况做出考虑。银行会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不能再仅仅关注担保者的资信状况。如果政府对所承担的责任做出限制,某些担保交易可能还会继续下去,但是很多交易则肯定不会继续发生。霍诺汉(2008)认为对于信用担保,大多数担保方案都限制了政府在担保过程中所承担的损失比例,一般为70%~85%。而现实中很多政府提供的担保比例或限额确实在此范围内。例如,欧盟成员国的政府担保规则禁止政府担保的额度超过贷款总额的80%;在加拿大,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限额为总额的85%;美国小企业利益保护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规定政府担保的上限为对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85%;在捷克,政府提供的担保平均占贷款总额的70%~80%[贝内特等(Bennett et al。,2005)]。
政府风险的再保险是促进风险分担的一种手段。私人部门用来限制风险最常用的手段就是购买再保险。在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农产品价格担保或者任何其他事件或结果的担保时,也可为此购买再保险。在市场中,政府所需支付的金额将会反映其所承担的风险。再保险的成本不仅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有关它所面临风险的强有力信号,而且有可能劝阻其避免承担再保险费用很高的风险。及时进行再保险的做法可以防止政府对市场认为损失概率非常高的交易提供保险。再保险的一种方式是利用金融套期保值的方法来处理其或有负债风险(例如,对某种商品的最低担保间隔政策带来的风险),这就是政府或有负债的证券化。许多国家,如哥伦比亚、匈牙利、新西兰和瑞典等,为了在资产负债组合中匹配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到期风险,在负债组合中应用利率互换、货币互换、远期货币和其他衍生工具获得了满意的收益。
(二)担保费
像保险公司可以对投保者收取保险费一样,政府也可以对其提供的担保征收担保费。虽然担保费只是意味着受保主体必须在边际上放弃一些其他的成本支出,但它也许能帮助受保主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克里寇夫,1989)。担保费的征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对政府担保的盲目依靠和自身低水平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担保进行收费的主要好处在于使得政府对其与预期的担保成本建立了某种联系。通过这样的定价机制,担保者必须更大程度的承担担保的成本,不能在政府支出中继续掩饰其担保的真实成本或收益。当然,政府针对不同的风险担保要设计不同的担保费率。一般来说,对于受保主体面临的政治、政策性风险和一些不可抗力的风险,如国家征用、关税政策的调整和宏观经济衰退等,政府征收的担保费用比较低。而对于其他一些难以控制的风险,比如汇率风险和受保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政府征收的担保费用就比较高。
当然,随着担保计划的展开和风险发生概率的变化,对担保征收的费用率也经常调整以使其更接近于担保的真实成本。但对担保进行收费的目标有时可能因所收担保费用的折价或溢价而发生偏离。为使得担保目标发生偏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实施担保的决策应与对担保进行定价相分离并有足够关于担保的信息被披露。如对于担保折价,当实施担保的部门对这些担保所可能导致的成本不负责时,它们也许有过低估计这些担保成本以推动所支持项目的偏好。因此,作为一个总原则,将对实施什么担保的决定与对担保的收费进行职责分离以确保对成本和风险的无偏见评估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些国家,评估担保的成本是由公共债务办公室来负责(如哥伦比亚和瑞典)。然而在美国,实施担保的部门本身也对担保进行评价,即对其所提供的担保征收担保费,预算管理办公室只是负有从总体上对此进行估计的义务。虽然担保实施部门也许有激励过少估计担保的成本,但由国会预算办公室和总会计办公室的研究发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系统偏离担保目标的经验证据。
加强政府担保的治理
功能良好的制度是对担保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在制度不健全的国家,应优先考虑在财政部建立一个政府或有负债管理单位以集中登记政府担保及其导致的债务,评价新的担保债务管理原则。这会为担保的集中控制建立良好的基础。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更准确测度担保及其或有负债明确化的能力,并采取科学方法核算、报告、预算这些由担保导致的明确化债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
与担保相关的潜在财政成本导致对政府担保必须严格控制。实践也证明了对担保的实施进行集中控制经常是合适的,这依赖于从事担保的不同国家,也许意味着需要得到各国财政部门立法机关的优先批准。专栏5-1总结了加拿大政府对借款担保的管理框架。对担保的决定应该被整合到年度预算周期,并伴随部门政策和预算的分析。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应该控制由地方政府机构所实施的担保,因为即使在显性担保缺失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也通常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的背后支持者。
专栏5-1加拿大政府对借款担保的管理框架
为了控制信用担保的增长,加拿大政府要求:
发起公共主体的一方必须揭示项目在没有政府借款或担保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情况和条款来进行融资;
需要做一个经济分析以揭示项目的现金流能充分覆盖担保债务和其他成本的支付要求并产生一个足够的收益率;
项目的发起方必须从其自有资源中提供足够比例的基金;
出借方必须能忍受任何违约所导致的净损失的15%;
政府在忍受大量的下行风险时,也要考虑其所可能共享的潜在上行收益;
费用被设置以弥补未来损失的估计成本和管理成本;
所有的新的信用和担保必须得到财政部的同意;
议会有权设定新的信用和担保的最高限额。要想有效地控制政府提供的担保数量,应该考虑通过最高限额来限制它们。对政府担保的存量或新增担保的实施数量设定一个最高限额能创造一个准预算约束,增加对其审查和控制的力度。当然,任何担保的限额都应该被立法机构所批准,但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现,如基于新担保存量的账面价值或总政府收入或支出的某一比例或者预期成本等等。这一限额可以运用到整个政府担保的规模控制,也可以仅运用在某一独立政府部门所实施的担保。在政府来自于担保的风险暴露很难数量化时,对担保设定限额有其优势。对担保进行控制最重要和最困难的是如何控制隐性担保所导致的隐性或有负债。虽然对隐性或有负债的控制特别具有挑战性,但这些债务可能具有重大财政含义,特别是当政府宣称不再支持公共企业、公共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的时候。而且,PPPs模式在许多情形下负责社会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服务的垄断性供给,如果私人运营商在市场过程中出现风险且没有很好的风险规避措施,那么政府可能会面对重大财政成本。
对政府担保进行预算
政府应该在其年度预算中反映担保的预期成本以满足将来担保的可能履行。这可以确保立法机关在预算被提交讨论时完全了解这一可能的支出,也就是这一政府支出不能被其他在预算执行中优先的支出所挤占或增加财政赤字。预算草案应该包含对与担保相关的政府拨款进行解释,并主要区别那些预期将来可能导致履行的担保或者担保计划。关于政府担保所导致的拨款如果需要应该在年度内进行追加。且如果政府担保没有履行,任何的担保拨款都要重新进行分配。进一步来说,仅对每年担保所可能导致的预期现金成本进行预算在阻挡政府对担保的过分偏爱上仍显不足。由于政府担保对实施主体影响的缺失,可能导致实施主体在进行直接支出或贷款更有效率的时候仍有激励采取担保的方式。当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决策时,在事前给出估计的其预期全部成本,在事后披露关于担保的复杂信息,有助于减少这种激励。当然,对担保进行预算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建立基金以防止担保成本的实现。是否为此目标设立基金是一个财政管理问题,类似于是否决定建立一个偿债基金以对未来债务支付进行融资。
在国际上,美国随着1990年联邦信用改革方案的实施,开始对联邦政府信用和信用担保所导致的现值成本以现金基础编制预算。预算记录了当提供信用或实施担保时所导致的政府预期净成本。这使得信用、担保和支出的财政影响能直接进行比较,并消除了现金预算下对担保的过分偏爱,如本章第一节所示。
针对目前中国政府各部门的担保政出多门的情况,考虑到财政部门是一级政府的财力管家,可以考虑将新的担保决定权集中于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政府应该建立某种形式的担保登记备案制度,把政府担保纳入到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上来。担保登记备案制度要求记录政府所有的担保债务,内容包括政府担保的债务数额及未清偿债务数额、担保受益人、债权人、担保债务的项目名称以及偿债时间等。在不久的将来还要在预算中反映政府所实施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