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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①

(第三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Ⅰ。引言

1.记录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统计数据是经济分析和决策的前提之一。由于FDI在经济活动国际化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愈发需要有全面的、可比的、最新的相关数据。《OECD基准定义》为如何编制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FDI数据提供了可行的指导。1983年,以OECD金融统计学家小组的报告为蓝本的基准定义首次出版。1990年和1992年,先后对它进行了修订。目前这版基准定义由不久前出版的IMF《国际收支手册1993》第五版促成,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

2.OECD为FDI统计设定了一套标准,以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为各国发展或改变FDI统计体系提供明确的方向。

———改进FDI经济分析的基础,尤其是在国际比较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各国偏离标准的误差。

———为衡量各国FDI数据中仍然存在着的方法上的差异提供客观标准,在进行FDI跨国分析时应将这些差异考虑在内。

3.为了给统计学家提供可行的指导,OECD基准定义指出了各成员国计量FDI时所使用的不同方法和定义,并针对每种情况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在文中一切可能的地方举例说明。因此,该基准定义涵盖了FDI的主要统计观念和定义、FDI流量和存量估价的各个方面,以及与特别交易和实体有关的诸多问题。有一部分专门讨论报告方法。

4.自从基准定义第一版问世以来,已在使各成员国按其建议进行统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一直在携手规划和执行在可比基础上收集OECD成员国FDI数据的工作,该定义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促进了他们的工作。经合组织FDI统计年鉴于1993年首次出版。

Ⅱ。主要概念和定义

Ⅱ-1.外国直接投资

5.外国直接投资反映了一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直接投资者)从另一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直接投资企业)那里获得持久利益的目标。持久利益意味着直接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关系,并对企业的管理有相当大的影响。直接投资包括两实体之间最初的交易,也包括随后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以及发生在法人或非法人性质的附属企业之间的资本交易。

Ⅱ-2.外国直接投资者

6.外国直接投资者指拥有直接投资企业(即在外国直接投资者常住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行经营活动的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分公司)的个人、法人或非法人性质的公有或私有企业、政府、相关个人集团,或法人和/或非法人性质的企业集团。

Ⅱ-3.直接投资企业

7.OECD建议将直接投资企业定义为:被一外国投资者持有10%或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

8.持有10%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的股票这一数量标准确定了直接投资关系的存在。对管理有发言权意味着直接投资者能影响或参与企业管理,只要至少有10%的所有权就可以有发言权,并不要求外国投资者完全控制所有权。

9.尽管OECD没有建议,有些国家仍认为:为了适应实际情况,有必要灵活对待10%这一分界点。有时,持有10%的普通股或表决权并不一定就能实施重大影响,与此相反,一个直接投资者可能只拥有不到10%的所有权,但仍对管理有发言权。OECD并未建议一定要限定在10%。因此,那些未用10%为标准的国家应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明示不低于10%分界点的交易总价值,从而提高国际可比性。

10.有些国家认为直接投资关系存在的组成要素如下:

(1)在董事会中有代表。

(2)参与决策过程。

(3)公司间有物资交易。

(4)相互交换管理人员。

(5)提供技术信息。

(6)提供低于现行市场利率的长期贷款。

不同经济体的企业之间可能还存在其他关系,这些关系虽然与持股没有正式联系,但也会显示出上述特征。例如,在不同经济体中经营的两家企业,它们可能有共同的董事会,共同决策,共享资金等资源,但相互所持股份均不超过10%,所以它们都不是对方的直接投资企业,两者间的交易应视作相关子公司间交易(参见第40条及附录4),不视作直接投资。

11.在经济活动全球化进程中,某些跨境交易乍看是外国直接投资,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满足外国直接投资的标准。例如:

(1)一企业为一外国客户(通常指政府)承建完整的制造工厂、提供技术知识、多年管理和经营该工厂,但并未设立现场管理办公室,也不满足直接投资企业存在的其他条件。该企业完全控制该工厂的日常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用现金或该厂生产的货物来支付),但未持有该厂的股份,则这种情况视为提供跨境服务。

(2)一企业与一外国公司有长期合同,负责向该外国公司提供技术知识,并对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有相当大的影响。它可能提供了贷款给该外国公司,可能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但是没有股份,这种情况仍然是跨境服务。

(3)有些东道国与一些外国企业签署协议:由东道国提供厂房、电力、职工宿舍和劳动力,由外国企业提供生产器械、固定设施和装备、原材料,并负责劳动力的初步培训。外国企业为生产出来的每件产品支付协议好的计件价格。当生产器械、固定设施和装备仍是外国企业的财产时,从技术上讲这是该企业的直接投资分支机构,尽管该分支机构的利益为零。但是如果这些器械设备已成为东道国的财产时,则不再是直接投资。

(4)有些专业公司像跨国公司那样营业,但并不相互持股。例如,非附属(从股权角度来看)会计或管理咨询公司可能以同一名称在全球营业,相互委托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共同承担培训或广告成本(或共享设施),可能还有一董事会规划集团商业战略。虽然这种情况与直接投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不是直接投资,也很难或无法解释为直接投资。

(5)其他如外国销售点和代表处、国内航线或船运经营者在外国的车站、售票处、机场或码头设施等机构和活动,只有在它们满足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对经济体中的常住性和生产属性的要求时,才被视为直接投资。

Ⅱ-4.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2.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子公司或联营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直接投资者可以在一国或多国拥有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分支机构形式的直接投资企业。

13.关联企业集团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而且可能与管理责任无关。假设A企业拥有部分子公司B,而B公司自己又有一个子公司C,C公司的存在依赖于B而不是A,则C公司不应包括在A企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中。但是,实践中很难将这种情况与下述情况区分开,即如果A能够绝对控制自己部分所有的子公司B,它很可能决定通过B公司而不是其他渠道对C公司投资。

14.因此,OECD认为,从原则上讲,直接投资输入输出统计应涵盖所有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1)子公司。

当且仅当以下条件存在时,X公司是N企业的子公司。

①N企业是以下情况之一:是X的股东或成员之一,有权任命或罢免X公司行政机构、管理机构或监督机构的大部分成员;拥有X公司一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

②X公司是N企业任一子公司Y的子公司。

(2)联营公司。

R公司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的条件是:N公司、N公司的子公司以及N公司的其他联营企业总共拥有不超过50%的R公司普通股或表决权,而且N公司及其子公司在R公司中有直接投资利益,因此,如果 N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R公司10%至50%的股东表决权,则R公司是N公司的一联营公司。

(3)分支机构。

直接投资分支机构是指设立在东道国的如下非法人企业:

一外国直接投资者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参见第11条);

一外国直接投资者与第三方共有的非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

一外国常住单位直接所有的位于东道国境内的土地、建筑物(外国政府机构拥有的除外)和不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因此,由非常住单位所有的度假居所和第二住所视作直接投资的一部分,这种情况虽然很少,但如果有的话,各国实际上是将这种投资作为直接投资统计;

在某经济体内运营至少一年的移动设备(如船舶、飞机和气、油钻探设备),如果经营者对它们单独核算且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则视作对东道国一名义企业的直接投资。

15.原则上,以上述定义为基础的统计应涵盖被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直接投资利益的所有企业。为方便起见,以下将这种方法称为完全合并体系①。为阐述上述定义,假定N企业的投资如下图所示。

16.在完全合并体系下,A公司是N企业的子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因此,虽然N企业只是间接拥有33%的B公司,B公司仍是N企业的子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联营公司,虽然通过A、B两个子公司链,N企业只间接拥有4%的C公司,C公司仍然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D公司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E公司是D公司的子公司,因此,虽然只有6%的E公司属于N企业,它仍然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F公司是N企业的

联营公司,G公司是F公司的联营公司,但G公司不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H公司是N企业的子公司,J公司是 H公司的联营公司,因此它也是N企业的联营公司。K公司是N企业的子公司,而L是K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L也是N企业的分支机构。因此,按完全合并体系进行的直接投资统计包括A、B、C、D、E、F、H、J、K和L。

17.如果不包括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间接所有权,则产生的主要后果(如附录1所示)是总收益和再投资收益将被大大低估。直接投资者和其间接所有的公司之间的某些金融交易也可能被排除在直接投资统计之外,但从总体来看,这些交易数额不大,因为大部分的资本交易是在投资者与其直接所有的公司之间进行的。

18.对那些不要求本国公司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公司合并会计核算的国家,很难获得有关间接拥有的所有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信息,也就很难按照完全合并体系进行直接投资统计。鉴于此,OECD建议这些国家进行合并会计核算。如果这些国家已采用了另一套体系,如只统计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1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所有企业,则编纂者应当指出统计方法上的差异。

19.对外投资体系应与吸收投资体系完全一致并对称。这意味着如果东道国有一家直接投资企业,该企业在第三国又有直接投资企业,则东道国在进行流出与流入直接投资收益的国际收支统计时,应将外国直接投资者在第三国的再投资收益中所占的份额包括在内。同样的,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存量也应包括外国直接投资者在第三国间接持有的资产价值。否则,流入流出的直接投资收益或资产净值将使人误解。

Ⅲ。存量和流量的估价(参见第72条、73条、74条)

20.OECD基准定义建议将市场价值作为估计的基础。市场估价是以现价而不是购买时的价格或上次的重估价来确定资产的价值,并要求不同时期的资产有可比性。它还要求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以及不同时间的资产流量和存量之间保持一致性。

21.尽管OECD将市场价值作为估价基础原则,但实际中,用直接投资企业(或投资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来确定直接投资存量价值也得到OECD的认可。该方法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定期以现行市价进行重估、还是以历史成本估计、或是以中期的一个价格而非现价进行重估,企业资产负债表是大多数国家获得资产和负债价值的惟一来源(在第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资产负债表数值实际上就是市场价值)。OECD鼓励以现行市价为基础从企业收集数据,以减少原则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如果可行的话,那些通过间接方式获得市场价值数据的国家也应提供账面价值数据(如果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

Ⅲ-1.存量构成

22.OECD建议将直接投资存量计量如下:

(1)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

①直接投资者持有的股本和储备的市值(如无法得到统计所需的市值,也可采用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这是许多国家出于可行性目的而最可能采用的方法)。储备包括未分配利益。股本和储备的计算是:用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市值或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加上持有证券及其他资产的市值或账面价值,再减去负债和准备。

②加上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欠直接投资者的贷款、商业信贷和债务凭据(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等),包括已宣布但尚未支付给直接投资者的股利。

③减去直接投资者欠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贷款、商业信贷和其他债务(包括股权和债务凭据)。

(2)对分支机构,直接投资者拥有的存量净值。

①公司固定资产的市值(无市值时,可用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净值)、投资和流动资产的市值(无市值时,用账面价值),不包括应收直接投资者的那部分金额。

②减去公司对第三方的负债。

23.OECD建议将短期贷款和商业信贷包括在内的原因在于,像应即时支付却未支付的贷款这样的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之间并无明确的区别。直接投资存量因包括了公司间债务和子公司给母公司的贷款在内,有时就会出现负数。有些国家在实际操作中将公司间债务和子公司给母公司的贷款排除在外。但是,OCED建议各国应提供有关未付账款总额(即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和对关联企业的债务)的信息,以使直接投资存量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24.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双方交叉持股至少达10%则构成互相直接投资的关系,对直接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者两方都要记录为直接投资债权和债务。

25.OECD建议将对外投资存量数据按估价日收盘时的即期汇率中间价(即收盘时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值)从外国货币单位换算成投资者本国货币单位。即,如果估计的是12月31日的存量,则以当天收盘时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来换算。OECD不提倡使用资产负债获得时的历史汇率。

26.当设立在一国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用他国货币记录和支付资产负债时,OECD建议按存量估价日收盘时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来估计存量价值。

Ⅲ-2.资产

27.除直接投资价值以外,还需要提供与直接投资者利益相关的资产总值(即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资产价值,而不仅指母公司所持有的那部分资产的价值)的统计信息。有些资产通常是通过当地借款机构和当地股东融资的。由于直接投资存量信息通常只能通过向直接投资企业直接调查而得,所以OECD建议收集完整的资产负债表。但是,收集这些数据可能意味着额外的报告负担,因此OECD建议分别收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银行借款、其他流动负债、贷款、其他负债和准备的信息。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而言,还应收集股本、储备及少数持股人在子公司的利益等数据。就分支机构而言,还应收集属于直接投资者和属于第三方的企业净值。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应提供受直接投资者影响的资产存量总额的估计值,并可帮助统计工作者检验直接投资者利益数据的准确性。

Ⅲ-3.收入

28.OECD建议给定时期的直接投资收入应包括:

(1)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

①本期实际支付给直接投资者的包括代扣所得税在内的股利总额(例:如果股利是在第一年宣布,第二年支付,则该股利应包括在第二年的直接投资统计中)。

②减去直接投资者本期实际支付给公司的包括代扣所得税在内的股利总额(参见第24条)。

③加上公司再投资收益中直接投资者所占份额,即直接投资者在公司合并利润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合并利润总额是用本期内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减去税收、利息和折旧,再减去本期实际支付给直接投资者的股利(即使这些股利是与前几期的利润相关)而得到。

(2)对分支机构。

①分支机构汇回给直接投资者的包括代扣所得税在内的收益总额。

②加上直接投资者在分支机构再投资收益中所占份额。分支机构再投资收益指分支机构在本期获得的,扣除了税收、利息和折旧以及本期汇回收益(即使汇回的收益是与前几期的利润相关)后的利润总额。

(3)对所有直接投资企业。

加上本期内企业应付给直接投资者的包括代扣所得税在内的利息总额。

减去本期内直接投资者应付给企业的包括代扣所得税在内的利息总额。

29.OECD建议各国应在其出版的直接投资统计中分别提供上述各项数据。如果给出了再投资收益数据,则进行了再投资收益统计的国家与未进行再投资收益统计的国家的数据可比性将会得到提高。考虑到净收益是否包括了大额损失对经济分析很重要,因此建议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中分离出分支机构收益[参见第28条(2)]和子公司及联营公司的再投资收益[参见第28条(1)①]。此外,OECD建议流入与流出的直接投资收益也应分别显示。

30.要将对外投资所得外币收益换算成投资国货币,OECD的建议是:

(1)投资公司汇回的外币股利和利润,按收到当天收盘时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为本国货币为单位来记账。如果在收到外币时立即兑换成本国货币,则按实际兑换到的本国货币量记账。投资公司以外币记录的利息应按利息发生时期的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

(2)留存在国外的收益应按利润获得当期的即期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来换算。

31.《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介绍了计算收益的两种主要方法。一种是“当期经营观”,即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收入,不包括非常项目所得以及资本损益。另一种是“收益总括观”,企业的收益包括当期能增加或减少股东或投资者利益的全部项目所得(包括资本损益),但不包括企业与股东或投资者之间的股利分配和其他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建议在单独列示营业利润情况下使用位于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净收益概念。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建议使用与“当期经营观”一致的利润定义。

32.OECD建议直接投资收益按“当期经营观”计算。直接投资企业的经营收益是指扣除了减值准备、收入准备和对收益征收的公司税之后的收益值。原则上,减值应按当前重置成本计算,尤其是在有存量的市场价值可供使用时。如果存量价值与减值只有账面数据或历史成本数据,则使用这些现成数据。直接投资收益不应包括直接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者的任何已实现或未实现的资本损益。但是,许多国家仅按“收益总括观”获得数据,因此,为了提高各国数据的可比性,各国无论是按当期经营观还是按收益总括观来汇报收益,均应收集和公布有关资本损益的补充信息。这些数据也可调整期初、期末直接投资资产存量净值。

33.按“当期经营观”报告的直接投资企业的收益不包括:企业任何已实现或未实现的资本损益、存货贬值等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关闭部分或全部企业造成的厂房和设备损益、当期因非常事件或发展造成的包括商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贬值、已销账的研发费用、坏账的非常变动、长期合同损失的非常准备、直接投资企业的商业活动和外币资产负债造成的汇率变动损益。固定资产、投资、债务的重估价带来的未实现损益以及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带来的已实现损益也应排除在直接投资收益之外,既不加上这类收益,也不扣除这类损失。这种将所有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损益全部排除在外的做法对所有直接投资企业都适用,即使是对银行和券商那样以获得此种收益为重要的或主要的经营业务的企业也适用。

34.直接投资者还会有直接投资企业的出让、非常报废和股市涨落等造成对企业市场价值的重估、属于直接投资者的坏账注销、资产的无偿征收、战争破坏等带来的损益。这些损益不应计入直接投资收益。例如,假设X国的一直接投资者第一期花100单位购买了一家海外子公司,则X国应在该国国际收支金融账户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下记录资本流出100单位。该子公司第一期的利润为0,第二期的利润为120单位并全部汇回。但是,第二期子公司市场崩溃,其股票价值降为20单位,给直接投资者带来未实现的资本损失为80单位,即100减20.X国应在第二期的国际收支统计中的直接投资收益的贷方记录120单位,而未实现损失则不作任何记录。直接投资者在第三期以20单位出售了该子公司,则X国应在国际收支金融账户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下记录资本流入20单位。由于子公司的价值下降与其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所以直接投资收益中不包括这80单位的损失。将第一期和第三期的国际收支账户合起来看,在X国的国际收支金融账户中记录了已实现的资本损失,是因为第一期流出的100单位与第三期流入的20单位之和正好等于发生和实现的资本损失。

Ⅲ-4.当期资本流量

35.OECD建议将直接投资流量定义如下:

(1)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

①直接投资者在公司当期的再投资收益中所占的份额。

②加上直接投资者当期购买(减出售)的公司股票、债务凭据(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和贷款(包括对设备、生产权等的非现金收购)。

③减去公司当期购买(减出售)的直接投资者的股份、债务凭据(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和贷款。

④加上当期直接投资者提供给公司的商业信贷和其他信贷(包括债务凭据)的净增加值(增加减减少),其计算通常是:期末应付直接投资者的未偿还的商业信贷和其他信贷净余额减去期初未偿还余额,再减去因重估价和汇率变动造成的期初期末余额的净增加值。

(2)对分支机构。

指未汇回利润的当期新增值加上直接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净增值,即用归属投资者的企业价值的净增值减去因重估价和汇率变动导致的增值(扣除减少值)。

36.就反向投资而言,如果上述第35条(1)和(2)中提到的企业在直接投资者那里持有利益,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该利益视作直接投资者投资资本的减少(即减资)”。“如果双方相互参股至少达10%,……则这种交易在双方都要记为直接投资债权和债务……”。

37.OECD建议分别收集和公布股票、贷款和其他债务的交易额,并分别按输出投资和输入投资统计。这样,上述各项就可以分别加总得到投资总额和减资总额,或可统计扣除了减资的净额、或可统计每个企业的净值。如果流量至少有一部分是按总额报告的,则其用于分析的价值将会提高。OECD建议:分别收集每家企业在各国的投资净流量,即扣除了减资的净值;各企业的投资净值应分为再投资收益、股票、贷款、其他负债;各国应分别公布各项净投资总额和净减资总额。例如:假设X国对Y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由A、B、C、D四个投资者组成,他们各自认购了Y国公司140、170、25和10单位的股本,又各自出售了40、20、75、90单位的股份,则A、B将分别有100和150单位的净投资,C、D将分别有50和80单位的净减资。X国应公布三个统计数据:全国对外净投资总额120单位、净投资的投资者的投资净额总和250单位(A+B),净减资的投资者的减资净额总和130单位(C+D)。

38.有些流量是外币,OECD建议将它们换算成本国货币:

(1)对外留存利润,按获利时的平均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

(2)股票和贷款。

①按款项收到或支付当天的收盘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

②购股和贷款前或出售股票后已即时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则按实际支付或收到的本国货币记录。

③属于直接投资者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结余净值和分支机构的净价值,按余额结算日的收盘即期汇率中间价换算。

Ⅲ-5.公司间流量

39.OECD建议,除了附属银行、附属金融中介(如券商)、以充当金融中介为惟一目的的特别目的实体(SPEs)之外的其他公司间流量应纳入直接投资交易范围内。公司间流量应包括流经SPEs的那部分流量,无论SPEs有什么样的结构(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分支机构)和功能(融资子公司、各种控股公司、在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进行资金周转的营运子公司等,但上述以充当金融中介为惟一目的的SPEs除外)(参见附录3)。OECD还建议:除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向母行提供的贷款外(参见第40条),其余所有子公司给母公司的贷款均纳入外国直接投资交易。由于有些国家并未将上述流量包括在直接投资交易中(或已从中扣除),OECD建议各国提供有关流量总额的数据,以提高直接投资数据的国际可比性。

40.下列特例需进一步探讨:

(1)与子公司间的未偿还款项。

国内国外直接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这些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它们有相同的最终母公司)以及与其间接控制的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收支余额。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写道:“直接投资资本是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其他关联企业提供给直接投资企业的资本;或直接投资者从直接投资企业得到的资本。”OECD建议将这些子公司间的未偿款项纳入直接投资,并合理分配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的、或间接控制直接投资企业的各国(参见附录4)。

(2)子公司提供给直接投资者的贷款。

有些子公司筹集到贷款后转贷给自己的直接投资者,有些子公司则利用自有资源向直接投资者发放贷款[参见第40条(3)]。OECD建议将它们视作减资流量,并纳入直接投资统计,因为它们会减少直接投资者所持子公司股份的净值,有时还可能出现负值(参见第36条和第70条)。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母行放在其海外支行或子公司的存款和从其海外支行或子公司获取的存款,应归入“其他投资”类而不视作直接投资。OECD建议银行与其相关附属机构之间的所有公司间流量(永久负债或权益除外)都不应计作直接投资的组成部分。本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中介,如券商、其他金融机构、以充当金融中介为惟一目的的SPEs等。OECD建议把这些活动中涉及的附属实体间的流量排除在直接投资之外(参见第61条和第62条)。但是,如可能,成员国应区分出公司间流量,以便解决各国所报告数据的差异。

Ⅳ。国家和部门分析

Ⅳ-1.辨别东道国和母国

41.当最终母企业在C国的投资是通过在B国的子公司实现时,对控股公司进行任何国别分析都十分复杂。通常要求在以下两种基础上提供信息:

(1)按最终东道国/最终投资国。

(2)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

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就对外直接投资而言,仅关注直接所有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在国。就吸收直接投资而言,关注的是直接拥有这些国内企业的国家。此方法下的合并收益和合并净资产涵盖了直接持有的企业及它在本国或他国持有的所有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按直接持有企业的所在国,吸收直接投资按直接持有企业的国家来进行这些数据的国别统计。

42.就对外直接投资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任选一种基础来统计收益和净资产存量,但通常很难得到按最终东道国分类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最终东道国收到的资金可能与最终母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无关。例如:最终母公司A对其直接拥有的在B国的X公司进行投资,X公司又对其在C国的子公司Y进行投资。X公司可以通过向当地借款筹措投资资金,或向当地借款来偿还A公司的贷款而用自有资金向Y公司投资,等等。如果不是100%拥有这些公司,情况将更为复杂。可设计出统计体系来估计最终东道国的流量,但数据可能是虚假的,并且为掌握当地借款必须修改IMF的直接投资定义。有人认为,如果一家100%控股的公司本身并不进行交易,就直接投资流量而言,应将它忽略不计,而直接关注其子公司。这种情况只可能出现在:控股公司并不在当地借款或缴纳所得税,并且没有迹象表明它未来会有这些行为。

43.就吸收直接投资而言,可按直接投资国估计收益和净资产存量,并可按最终控制国再进行分析。最终母公司所拥有的收益和净资产份额通常是未知的,因为东道国不知道在各直接公司中直接公司自身与最终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例如,在第42条的例子中,A可能只拥有70%的X,但可能C国并不知道。就直接投资流量而言,现有信息只能对流入量按直接投资国分类编制。

44.在国际收支统计尤其是进行双边估计时,需要有按直接东道国或直接投资国分类的信息。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对按最终东道国或最终投资国分类的数据也很感兴趣。

45.OECD建议,同时按直接东道国或直接投资国和按最终东道国或最终控制国来编制直接投资净资产存量数据。

46.OECD建议仅按直接投资东道国或直接投资国统计直接投资流量总额。按最终东道国或最终控制国统计的任何数据都是虚假的。但是,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变动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流向最终东道国的投资流量。

47.OECD建议按直接东道国或直接投资国统计流入流出直接投资收益。对外直接投资收益最好还按最终东道国来统计,这样可使投资国了解其海外收益的来源。但是,实际中,如果有些国家收集了附属企业的营运数据,则按最终东道国统计收益会更适当。

Ⅳ-2.产业部门分类

48.直接投资企业及其直接投资者的产业活动受到人们关注。大多数国家都公布了直接投资详细的产业分类,但不同国家的产业分类不尽相同。直接投资的产业分析仍非常广泛,因为大多数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均是多元化公司,不是单一企业,因此其活动可能涉及到多个产业领域。

49.OECD建议,在直接投资流入流出统计中,如果可行的话,直接投资企业的分析应同时按其在东道国的产业活动和按其直接投资者的产业活动进行。OECD建议各国至少应按“联合国对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九大部类再加上第67条建议的航运业这十大产业进行产业分析。九大部类是:(1)农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2)采矿业和采石业;(3)制造业;(4)电、气、水业;(5)建筑业;(6)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旅馆业;(7)运输、仓储和通讯业;(8)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业;(9)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各国均希望按本国产业分类提供更详细的产业分析,但如果能把这些详细的产业分析综合成与联合国九大部类相符合的产业分析,则国际可比性将大大提高。

50.一个业务范围广泛的直接投资者可能通过其专门从事某一业务的国内子公司而进行该业务的海外投资,也可能通过国内一家专门处理海外投资的子公司进行所有的对外投资。OECD建议经济活动应指直接投资者及其全部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投资者常住国的主要活动,这样可避免不同组织结构带来的分歧。

51.一家拥有子公司的直接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可用它自身从事的经济活动来衡量,也可用它自身及其所有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来衡量,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未必相同。如果有些子公司设立在第三国,则在东道国的主要活动可能与在第三国的主要活动不同。OECD建议:如果有合并后的数据信息,则直接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应指企业自身的主要活动以及它合并核算的所有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主要活动;如果未对所有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直接投资企业进行合并核算,则直接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应指企业自身的主要活动。但是,如果未合并核算的直接投资企业中只有部分单独进行了核算,则直接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应指企业自身的主要活动以及它所拥有的所有未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主要活动,这是因为该企业的收入包括来自这些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利和利息。

Ⅴ。特别交易

Ⅴ-1.收购

52.直接投资流量应包括直接投资者购自或售给第三方的股票和贷款,以及新股发行和赎回。

53.如果设立在东道国的一家由A国拥有的直接投资企业被C国一公司接管,OECD建议东道国应将此记作A国的减资和C国的直接投资。但是,有些国家并非总能获得足够的数据来按此建议实行。

54.一投资者已对一企业进行了证券投资,后来又增购了该企业的股票。只有在这些新购股票被视作直接投资流量时,这项投资才能视作直接投资。一旦进行了追加购买,则在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应将原来所持股票从证券投资项目下调出,放到“其他调整”项下,然后转为直接投资。该投资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既不放入证券投资项下也不放在直接投资项下,原因在于该投资最初是证券投资。

Ⅴ-2.贷款担保

55.子公司可能获得由直接投资者担保的借款。这些贷款并不是直接投资的一部分,因为子公司与直接投资者之间既不存在资金流动,也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债务。有时,直接投资者向子公司的银行借入资金再转借给子公司,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投资。OECD建议在统计直接投资存量的同时,提供有关直接投资者贷款担保情况的补充信息。这一补充信息加上其他相关内容,就可知道直接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对直接投资企业承诺的总金额。

56.如果子公司不偿还贷款,直接投资者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就有资金从投资者流向放款者。如果子公司继续营业,OECD建议将这笔资金视作对子公司的直接投资,因为它与被视作直接投资的下述情况只是稍有差别:子公司贷款时并未要直接投资者担保,但直接投资者为了防止子公司被破产清算,向子公司提供这笔资金让其还给放款者。如果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OECD建议仍将这笔资金视作直接投资,但不当作一笔资本转移,因为它与下述情况只是稍有差别:在没有法律义务情况下,直接投资者为破产企业还清债务是直接投资,因为从技术角度看,这笔款项是直接投资者支付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还给债权人。

Ⅴ-3.租赁

57.在经营者(承租人)使用的资产不是自己完全所有,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情况下,可视为是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出租人)提供了一项贷款给承租人,承租人再用此贷款购买了这些资产。如果融资租赁是在直接投资者与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间发生的,则该笔贷款应视作直接投资,并且按照基础定义条款享有与常规贷款相同的待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将融资租赁解释为“在一资本品预期经济寿命的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内的”租赁活动,在此期间“出租人预计可收回原来垫付的大部分或全部的货物成本及维持费用”。因此,融资租赁可以看做意在转换所有权的行为。之所以认定是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是因为事实上是由承租人承担所有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风险、报酬以及责任,从经济角度来看,承租人可看做事实上的所有者。融资租赁本质上就是承租人为购买货物进行的一种融资方法(与为购买而取得贷款相反)。OECD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在租赁期内(在此期间内不能终止合同)承租人的付款总额可使出租人收回全部资本费用以及所有的附加费用或融资成本并获利的一种合同。租赁期不能超过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资产由承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维修费用及与之相关的所有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可用大大减少的甚至可能纯粹是名义上的租金来使合同期限延长,或者以非常低的甚至完全以名义上的价格出售给承租人,或者也可以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并把该销售收益的部分或者大部分交给承租人,作为一种‘租金减免’”。希望融资租赁通用定义能尽快建立起来。

Ⅴ-4.建筑业

58.一经济体的建筑企业要承建另一经济体内的工厂、房屋等,可通过在该经济体设立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来承建;也可为该项目专门成立海外分支机构来承建;或者自己直接到该经济体去承建。前两种方式进行的国外建筑工程可视为直接投资活动。如果建筑企业自己(即通过无法人地位的工地办事处)承担海外建筑工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该活动是直接投资活动还是劳务出口。若能满足以下条件:能进行独立完善的会计活动(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与母公司间的交易等)、向东道国缴纳所得税、有真实企业实体、有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工程资金等,则视作直接投资活动(也可考虑灵活运用一年期限的规定或其他指导方针)。若上述条件得不到满足,则视作劳务出口。由无法人地位的工地办事处进行的重点工程(桥梁、大坝、电站等)的建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满足上述条件的,因此要求把办事处当做常住生产单位看待,从而其产出也是东道国产出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对东道国的劳务出口。

59.一国的一家企业到另一国安装机器和设备,如果安装工作完全或大部分是由该企业的雇员到该国并在一年内完成的,OECD建议将它视为对该国的劳务出口。

Ⅴ-5.自然资源的勘探

60.为勘探自然资源而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其相关的勘探费用在SNA中视作资本支出(固定资本形成)。例如,假设A国一石油公司在X国设立企业钻井采油,一期工程花掉100,二期工程花掉30后发现油井是干涸的,就将该企业关闭了。在X国的国际收支账户中就有一笔一期为100、二期为30的直接投资资金流入,而A国的账户中则有等量的资金流出。在第二期企业关闭之后没有任何国际收支项目需要记录。更确切地说,应是A国对X国的直接投资存量减少130,而X国对A国的负债存量也相应减少同样的数量(这两种调整均应记录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其他调整”项下)。

Ⅵ。特别实体

Ⅵ-1.金融中介

61.OECD将对银行的直接投资交易限制为:购买的子公司的股本和永久债务(即在子公司中享有永久利益)、或对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与其国外附属企业之间的公司间流量的处理见第40条。直接投资统计中不包括参加国际组织(金融和非金融性)的成员。

62.类似情况同样适用于其他金融中介和以充当金融中介为惟一目的的SPEs。OECD建议对这些实体的直接投资仅包括股票投资、贷款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

Ⅵ-2.保险公司

63.保险公司的交易是复杂的,对再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而言尤其复杂,几乎不可能获得这些分支机构的直接投资数据。但是,OECD认为只要有可能,保险公司的直接投资就应比照工商业公司进行定义,其中例外的是技术准备金(重大风险准备金、保费预付金、带利保险准备金、未决理赔准备金),它不包括在直接投资存量内。但是,对这一复杂产业有必要设计专门的调查表。

Ⅵ-3.船运公司

64.从事国际贸易的船只可以是:

(1)由同一国所有和经营。

(2)由一国所有,并首先要由所有者在另一国的领土范围内经营1年。

(3)由一国所有,但包租给另一国的相关或无关的企业。

(4)由一国所有,但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另一国的相关或无关企业。

另外,船只的注册国家可以是所有者所在国,也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国,还可以是第三国。

65.因为所有权、经营方式以及船只租赁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对个别船只单凭悬挂的国旗难以确认其经营企业所在国,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注册国与经营者(或所有者)常住国是不同的。不过,原则上讲,航运活动应归属经营企业常住国。如果该经营企业在另一国设立了分支机构(直接投资)来管理经营,出于税收或其他考虑,则该经营活动应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国。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得合适恰当的数据(上面所述的复杂关系是部分原因),受此限制,船只归属地的确定也很难让人满意。

66.当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只时,如前文第57条所述,OECD建议应将此看做意图改变所有权的行为,船只应视为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只是为承租人提供了贷款。除非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有相关利益,否则该贷款不包括在直接投资中。如果租赁不是融资租赁,则应视作租船。

67.一些国家试图将从事国际贸易的船只划给所有者的常住国,而不论该船只在哪国注册。另一些国家在船只的所有国与经营国不同的情况下,将船只划给经营国。

Ⅵ-4.海外公司

68.有些公司在一国享有法人资格,但其管理办公室却设在另一国家,并且不在拥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内进行贸易。管理办公室拥有公司的全部资产,且与法人所在国的交易仅是管理办公室代表公司向该国常住股东支付股利。这些公司也有可能在第三国有直接投资,则股利与资本流量也是在第三国和管理办公室所在国之间进行的。第三国在统计时可能将这些交易视作与法人所有国进行的,而管理办公室所在国可能将这些交易统计为它自己与第三国进行的。更复杂的情况是拥有管理办公室的公司可能自己本身就是另一国一家企业的子公司。

69.当A 国的一法人公司Z在B国设立了管理办公室,OECD建议A国在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中将管理办公室视作A国在B国直接投资了一分支机构。如果Z公司有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则它们应视作由B国的外国分支机构直接拥有,因而只是间接属于Z公司。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东道国在其吸收投资统计中应将管理办公室所在国即B国当做直接投资国,而最终投资国则是法人公司Z所在国即A国;如果Z公司本身就是一子公司,其最终母国是另一个国家C国,则这些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最终投资国是C国。管理办公室常住国B国应在其吸收直接投资统计中将管理办公室当做A国设在本国的一分支机构,如果Z公司是一家以C国为最终母国的子公司,则C国就是设立在B国的管理办公室的最终投资国。B国应在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中将属于B国非常住单位的Z公司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当做B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Ⅵ-5.特别目的实体

70.随着跨国公司的日趋成熟,它们开始通过适当的组织结构使其投资的地理分布多元化,特别目的实体(SPEs)就是其中的一种。SPEs的建立使跨国公司的投融资可从集团内部和外部同时进行。此外,SPEs还有其他功能,比如:销售、区域管理(包括外汇风险管理和旨在使利润最大化的其他活动)。特别目的实体是对那些被称为融资子公司、管道公司、控股公司、基地公司和地方总部的组织结构的统称。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现有的经营公司来行使SPEs的功能。由于SPEs是跨国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直接投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第39条和第40条(3)提到的除外]应进入统计,而且如果可能的话,可单独作为一部分统计。有些情况下,这些交易可能会引起负的直接投资。按特别目的实体的功能对SPEs或交易进行的更详细的解释见附录3.

Ⅵ-6.代理人

71.有些直接投资股权是通过代理人来持有的。为便于国际比较,各国需确定代理人所持股权。OECD建议各国应努力找到代理人所持股权的实际最终利益所有者。

Ⅶ。核算实务

72.直接投资额应记入投资者或被投资者的账簿。不同国家的核算方法不同,只有在投资国和东道国同时都使用东道国的或投资国的统计数据时,收益和再投资收益才具有国际可比性。未进行合并核算的投资国只能从东道国的账簿中获得数据,而进行了合并核算的投资国通常使用自己的核算方法来为其直接投资企业编制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因而有必要使合并核算建立在统一基础上。未来会有更多的国家进行合并核算。

73.对核算实务惟一的建议是:各国在公布数据时,应同时说明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74.核算方法上的主要分歧在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估价。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OECD建议折旧应是“以当期重置成本重新购建在该核算期内耗掉的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如果该方法不可行,鉴于核算需要,可使用现有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但同时还应努力估计重置成本。有些国家在实际中使用了其他折旧方法,则应在公布的信息中对此加以说明。OECD建议收集迄今为止的累计折旧值,作为存量数据的补充项;收集各年的折旧费用,作为收益和直接投资流量的补充项。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收益数字保持一致,折旧只能用在直接投资者所持有的份额范围内。

Ⅷ。报告方法

Ⅷ-1.报告要求

75.有些国家规定报告是自愿的,而另一些国家则强制要求必须报告,如果未履行这一报告义务,按法律规定要受到惩罚。有强制报告要求的国家虽然很少实施这些法律,但其报告的回答情况更好。OECD建议公布的结果应将无回答者考虑在内。

Ⅷ-2.报告年度

76.有些国家要求按日历年度报告,而另一些国家允许企业按会计年度报告,还有一些国家则两种并用。理想的方法是将会计年度数据调整为日历年度数据。

Ⅷ-3.调查

77.一些国家建立了良好的针对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进行的年度调查,并辅之以更为简明的季度调查。另一些国家很少进行调查,因此一旦调查就会使用非常全面的普查式调查问卷,但它们会对更小范围的调查对象使用简化调查问卷进行季度调查作为补充。各国在调查时间、调查频率、抽样方法、应答情况、处理无回答的统计技巧、总体流量和存量的估计方法上的不同会影响国际可比性。

Ⅷ-4.中小企业

78.一些国家的统计试图包括所有的直接投资企业,而另一些国家的统计不包括中小企业。OECD建议,原则上,各国的数据收集程序应包括所有的直接投资企业,但是如果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达到这一要求,则公布的结果应将数据收集程序中未直接涵盖的企业情况考虑在内。

主要内容

借鉴国际实际统计工作经验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直接投资统计概况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务

———香港特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务

了解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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