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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所有制的内涵与性质

一、所有制的内涵

所有制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经济范畴,其内涵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广义所有制的内涵,包括生产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的主观条件即劳动力的所有制,此外,还包括产品所有制即生产成果的所有制。狭义所有制则是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本章中,笔者论及的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将其他所有制舍而不论。那么,什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呢?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种观点可简称为“归属论”。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这种观点可简称为“等同论”。

第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种观点可简称为“总和论”。

第四,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包括结合的前提、媒介和实际形式。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结合论”。

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不能从人们的意志关系和法学角度去解释,而只能从直接生产中的客观经济关系中去说明。诚然,马克思曾经通用所有制、所有权、财产权等概念,但马克思对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在含义上是明确区分的。在这方面,他对蒲鲁东混同与颠倒财产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批判就是例证。马克思指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很明显,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由国家确认的人们之间因占有生产资料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一项反映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所有制的法律制度。所以,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不能与所有制等同。而“归属论”的缺陷就在于混淆了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法权关系的所有权的区别。

其次,不能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关系。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四个环节中,除了所有制关系外,它们各自又还包括一些特殊的生产关系,而且生产资料所有制最终决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具体生产关系和形式。所以,“等同论”是不能成立的。“总和论”尽管分析的角度不一样,但与“等同论”很相似。“总和论”的缺陷就在于把所有制本身与所有制的实现混为一谈了。虽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相互依存,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必须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实现,但所有制本身与所有制实现毕竟不是一回事。

最后,“结合论”也是难以成立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所有制当作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以下简称劳资结合方式)的同义语来使用。要是那样的话,就无异于把所有制问题消融和泯灭在“劳资结合方式”等概念之中,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再提所有制问题呢?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同时又认为所有制是由劳资结合方式决定的,但如果二者直接等同,它们之间就已经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了。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和不彻底就会导致对本来正确结论的自我否定,无疑是令人遗憾的。事实上,从二者的外延及其关系来看,它们并不相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是一种下属关系,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外,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还包括劳资结合的途径及现实形态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同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实际上是以偏概全,以局部代替全体。这不仅不能更好地揭示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真实内容,反而是帮了倒忙,将劳资结合方式的真实含义歪曲了。

还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等同论”,还是“总和论”或“结合论”,实际上都意味着所有制是一个多余的范畴,意味着实际上可以取消独立的所有制研究。这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既然上述观点均存在缺陷,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呢?

笔者认为,把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必须准确领会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有关论述的精神实质。生产资料所有制从来就是生产关系中的根本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看到,马克思在研究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时,总是围绕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展开的。他的关于所有制的许多精辟的论述无疑是我们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理论依据。

马克思历来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一种脱离于生产过程之外的意志行为,只有在对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中,才能获得一种现实的存在。他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显然,在他看来,所有制就是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们相互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马克思还说过,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为什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通过生产过程才能获得现实的存在呢?“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还指出,生产条件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过程本身,作为生产的历史结果产生出来的,并且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只是在人类最初脱离动物界时,它才“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他同时还举例说明,如果企图通过征服、掠夺、立法来确立一种与现存的生产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那是注定要失败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形式只有同生产方式相适应才能存在,只有在一定社会形式的直接生产过程内才能确立起来。③既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客观经济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必然会随着直接生产的进行而作为过程展开。

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笔者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在直接生产开始前和进行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是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而实现的人与人的一定生产关系。

二、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决定

在把握所有制内涵的问题上,仅仅理解所有制的含义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透过所有制的含义揭示所有制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的。现在人们都在谈论所有制的改革。所有制必须改革,已成共识,但究竟如何改,却有着较大的意见分歧。在笔者看来,这固然与一些人对什么是所有制的认识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他们未能准确认清所有制的性质取决于什么分不开的。因此,讨论所有制性质的决定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的看法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

(一)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谈起

1.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历史性质。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只是以往自然界长期进化的结果。而人类社会形成之后,它们就是以往人类历史活动的结果了。因此,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从而它们的结合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历史性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劳动者的社会历史性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代表着一种能动的物质生产力,即劳动力;另一方面,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到来之前,劳动者的劳动主要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他把劳动力投入物质生产过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占有劳动产品以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者则是完整而自由的社会主体,他是在非物质利益动机的支配下把劳动力投入劳动过程的。作为物质生产力的代表和作为物质利益实现者或完整而自由的社会主体的劳动者,总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质的。

生产资料的社会历史性质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资料总体现着一种既定的物质生产力,具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性质,表现社会达到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又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占有关系之中。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一定的社会占有关系,就是在人们以往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一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2.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二重性。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过程,一方面表现为作为能动的物质生产力代表者的劳动者与作为被动的物质生产力体现者的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作为物质利益实现者(在已有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或作为完整而自由的社会主体(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劳动者与处于社会占有关系中的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过程。前者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方式(简称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后者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简称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从而使劳资结合方式具有二重性。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方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首先表现为人和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生产物质财富的过程。“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最基本的物质要素。只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发生作用,存在于这些物质要素中的能量才能转变为物质力量,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生产出物质产品来。因此,作为能动的物质生产力代表者的劳动者与作为被动的物质生产力体现者的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就是生产力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它现实地表现为劳动过程。如果这个过程从其结果即从产品的角度看,“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劳动过程也就表现为生产过程。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方式主要包括:第一,自然物质条件要求的劳动者的配置结合形式,即由生产的技术状况所决定的劳动者和物质条件的结合量的关系,不同劳动者的配合量的关系等,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生产资料的利用方式和劳动组织方式。如生产资料是手工工具,就决定了只能是依靠手工技艺的个人劳动,如生产资料是机器或机器体系,就决定了必须改变个人使用生产工具的方式,由大批劳动者共同使用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不仅如此,生产资料的技术状况还规定着劳动者在不同的生产过程中以不同的技术职能角色出现。由于生产技术上的需要,这些不同的技术职能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掌握着不同的技术权力,因而具有不同的技术地位,如现代企业中的工程师与普通工人之间、管理者与执行者之间即是。在这里,劳动者与社会的物质变换方式有些是一切社会所共有的,例如协作是从原始人的狩猎到现代化大生产的一切社会劳动同具的结合方式,在协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工也是一种“社会劳动的自然力”;有些是为几个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社会所共有。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手工结合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则主要是机器大工业的结合方式。第二,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相互衔接、媒介和转换的关系,如交换等。

作为生产使用价值的能力,生产力与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直接相联系。一定的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以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基础;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以一定的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为前提。但是,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却并非就是生产力。马克思说,“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生产力回答的问题是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而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回答的则是如何生产。生产力倾向于从过程的结果来回答问题,而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则倾向于从过程的现状,它的运动本身来回答问题。

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的特点可以大致归结为:

其一,它以技术原则为依据,是按照现实生产力要素的质的规定和量的要求所建立起来的人对自然物质生产条件的关系。遵循这样的客观要求,生产力的作用便可获得现实的优化发挥,相反,生产力就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对生产力要素要求的吻合与否,决定了生产力直接实现的程度,从这一点看,它是实现生产力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形式。

其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自然结合,是人类“最主要的历史活动”,“与生产过程的任何历史性质和特殊社会性质无关;对于生产过程的一切可能的发展形式来说,它们是同样正确的规定,它们实际上是人类劳动的不变的自然条件”。这甚至适用于鲁滨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即“不和社会进行交换而仅仅和自然进行交换的个人”。“因此,这一点实际上是人类劳动一旦脱离纯粹动物的性质就具有的绝对规定”。显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方式不以社会形式为转移,始终作为人类史上“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伴随着全部历史过程。

其三,由技术原则决定的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具有经常和显著的变动性。一般说来,作为社会生产中积极因素的主体的人,他与自然物质条件的矛盾促使他进一步去征服和控制物质对象,建立和谐的联系,从人类的整体来看更是如此。除去自然界物质生产条件所规定的一定的界限外,两者之间以主动和被动的关系相结合。于是,主动和被动的结合,引致现实变革的可能,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便经常处在明显的变化之中。

(2)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物质生产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同时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因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不仅有其结合的自然方式,而且同时存在着结合的社会方式。

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首先包含着人们对于生产条件的占有或所有关系。一方面,人们对于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归根结底是以人同自然的关系为基础,是在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中必然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们是生产活动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人们对于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同时又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在人们对生产条件的一定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才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以一定的社会方式来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这一开始就不是什么想像的、脱离社会规定的单纯的人和物的关系。而是发生在或存在于实际社会生产过程中以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为媒介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我们说的所有制。“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因为在任何占有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上劳动,谈不上物质资料的生产。因而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本身就包含着这种占有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占有关系既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前提或出发点,又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必然结果,它只能通过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来说明自己。

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还包含着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人们的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可能有劳动者对于自然界的关系,才可能进行生产。比如,如果自由劳动者不是把自身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也就不会有雇佣劳动的发生以及资本所有制的存在,从而不会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结合方式。因此,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包含在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中。

再次,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第三个基本内容,是它的实际结合形式,或者说结合的现实形态。如历史上的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等。

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与生产关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作为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生产关系,它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直接联系表现在:首先,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人们之间的关系总是取决于他们在生产活动中的联系方式。马克思认为,由生产关系本身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形式之上的。其次,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不是外在于生产关系,而是内在于其中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不过是某一特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必然关系。生产关系总是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在本质上相一致的。但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与生产关系之间又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前者表明人们以何种方式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社会联系和关系,后者则表明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各种社会联系和关系。正因为如此,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并不总是直接地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质。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原始共同体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简单的,其中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明了的。但在后来的发展阶段,例如在封建社会,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却越来越使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隐藏起来。

概括地说,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有如下特点:

其一,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遵循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原则(不包括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中,劳动者既然是劳动力占有主体,是物质利益实现者,那么,物质利益关系便支配着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要的就是人们在物质利益上的和谐与冲突。正是由利益原则出发,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以不同的社会方式相结合,将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

其二,相对于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来说,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变化要平稳和缓慢得多。这乃是因为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形成的利益冲突虽然有不断调整的必要,但是要冲出原有利益的羁绊,破坏一种利益原则,要受到不同利益所有者的对立和抗衡,阶级、集团力量的对比往往不容易使一种利益原则灭亡,遵循这种利益原则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也就难以迅速予以改变。

其三,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着所有制的性质。笔者将在下面单独对此展开详细阐述。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二重性的关系。我们是出于分析问题的必要,才把劳资结合的二重性分别开来,进行独立探讨的,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二者总是结合在一起产生着自我内在的矛盾、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对生产力的矛盾,从而表现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二重性的历史独特性和一般性的结合,表现出利益冲突和技术规则的对立统一,表现出相对稳定和显著变化的统一。具体来说,自然方式是社会方式的基础,社会方式是自然方式在一定社会关系规定下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方面,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借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它标志着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标志着人类为了自身生活的需要,征服和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及其发展程度。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方式,决定着生产活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

另一方面,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又制约着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这是因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下,劳动者总是要根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来同生产资料相结合,或者说,人们总是要依他们对于生产条件的所属关系,来有目的地组织生产劳动。所以,劳资结合的自然过程,直接受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制约。

任何社会的劳资结合方式,都是其结合的自然方式和社会方式的有机统一。只是由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因此,各个社会形态的区别,要直接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所具有的不同特征来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撇开,因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都必须以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为基础。我们在分析劳资结合的方式时,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

3.“间接结合”论与“直接结合”论质疑。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报刊文章与教科书中,沿袭着这样一种观点,即历史上的劳资结合存在两种方式:间接结合与直接结合。这两种结合方式大体上与私有制和公有制相对应。认为所谓间接结合,就是指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介入了一个相对于劳动者的异己主体,劳动者只有通过这个异己主体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抽掉了这个异己主体,就是直接结合。笔者认为这种关于劳资结合方式的“间接结合”论与“直接结合”论是值得商榷的。

(1)并非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间接结合”与“直接结合”论者所持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段话。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在当前考察的场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恩格斯则说:“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要不先变为资本,变为剥削人的劳动力的工具,就不能发挥作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属性的必然性,像幽灵一样横在这些资料和工人之间。唯独这个必然性阻碍着生产的物的杠杆和人的杠杆的结合;唯独它不允许生产资料发挥作用,不允许工人劳动和生活。”

其实,在马克思的这段话中,丝毫没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或直接结合的意思。马克思在这里指出的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仅仅是二者结合的特殊方式的“既定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仅仅是二者实现结合的特殊方式的前提,这并不能概括资本主义条件下二者结合的特殊方式的全部内容,因为二者还没有实现结合。而“间接结合”论者却以偏概全,误把结合的特殊方式的前提或出发点等同于特殊方式本身。

恩格斯则是从另一个侧面,论证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特定时期,商品流通暂时停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存的全部机构,表示出自己没有能力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集中起来,使它们变为资本,发挥生产资本的职能,以致许多生产资料暂时搁置不用,劳动力被迫闲置起来,二者不能顺利实现结合。从而迫使资产阶级本身不得不在资本主义关系的一般的可能范围之内采用像“托拉斯”那样的社会化的形式组织雇佣劳动,实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直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以强大的威力摆脱它们自身作为资本的性质,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完全没有余力驾驭它们的时候为止。本章的中心思想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变为资本的必然性暂时得不到实现。这种“阻碍”不仅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史以来的一种经常性的、普遍的现象,而且会导致“同一产业部门的一切大生产者,结合为一个‘托拉斯’,为一个以调节生产为目的的联合。”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将在更加社会化的形式上,实现它们的结合,进行雇佣劳动。即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妨碍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那也不过是一种局部的、暂时的历史现象。而且危机过后,往往展现出更高程度的生产集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更为紧密的程度上和更为扩大的范围内实行结合。因此,把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两段话,理解为资本家“总是……像拦路虎一样横插在中间,阻碍着生产力中人的因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使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以间接的方式结合起来,是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的。而由“间接结合”论反证出来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铲除了横亘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的拦路虎,……实现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观点,也就难以概括社会主义社会劳资结合方式的全部内容和实质了。

(2)理论上不能成立。将劳资结合方式归结为“间接结合”和“直接结合”两种方式,并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是否有生产资料私有者横插在当中,作为判断间接结合和直接结合的标志,这在理论上是无法成立的。因为正如前述,任何社会的劳资结合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历史性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它具有二重内容,是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和社会方式的有机统一。并且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着所有制的性质。而“间接结合”和“直接结合”论却无视劳资结合方式的二重内容以及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基本原理,简单地将劳资结合方式归结为“间接结合”和“直接结合”两种方式。这实际上是将所有制等同于劳资结合方式,或认为所有制决定劳资结合方式的必然结果。正因为“间接结合”论和“直接结合”论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的失误之处也就显而易见了。

其一,劳动者是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还是要经过占有生产资料的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只是表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行结合,要采取怎样的步骤。而且这个步骤,只是构成运动形式的局部而不是全部。或者说,这最多只是说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什么情况下结合,即与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性质的生产资料结合,而没有说明二者怎样结合。

其二,正如下面将要阐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本来是要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来决定和说明的。“间接结合”论与“直接结合”论不仅以偏概全,把包含在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等同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而且从根本上颠倒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真实关系,以脱离生产过程的孤立的“私有”和“公有”为依据而将劳资结合方式归结为“间接结合”和“直接结合”两种形式。由于这种“私有”和“公有”是没有任何具体的社会和阶级规定的、极其空洞的权利概念,从中找不出不同所有制形式相互区别的特殊历史性质,也就无法说明劳资结合方式的真实内容和内在本质,使人们无法据此将各个不同的经济时代区分开来。

其三,“间接结合”论与“直接结合”论由于在理论上说不通,使它与历史和现实相矛盾,无法区分各个不同的经济时代。首先,这种观点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家的存在使劳资结合采取间接结合的方式,但是,在封建社会中,也有封建主横插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当中,阻碍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也可以说是劳资间接结合。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就把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看成是同一个经济时代。其次,从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来看,作为能动的物质生产力代表者的劳动者与作为被动的物质生产力体现者的生产资料,在任何社会的生产过程中都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现实的生产过程。因此,从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来看,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并不存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不能直接结合的问题。即使我们撇开上述这些不说,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直接结合也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资结合的特有方式。因为即使不说原始公社时代劳资的直接结合,在个别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也是直接结合的。比如,按照上述观点,我们就可以说奴隶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也是直接结合。因为奴隶主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本身,奴隶和生产资料也不需要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地结合起来。可见,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简单地分为“间接结合”方式和“直接结合”方式,是不妥当的。因为作为劳资结合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而“间接结合”方式和“直接结合”方式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二)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性质

在所有制同劳资结合方式的关系上,所有制的性质直接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有了原始的集体劳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自主联合劳动这些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才相应地出现原始公有制、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资本所有制和共产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又比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存在全社会范围和局部(企业)范围的双层自主联合劳动,而且还存在局部(集体)范围的自主联合劳动。如果说双层自主联合劳动在所有制关系上表现为带有集体所有因素的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的话,那么,局部(集体)范围的自主联合劳动在所有制关系上则表现为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之所以决定着所有制性质,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是在直接生产中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是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而实现的人与人的一定生产关系。就是说,作为所有制研究的生产资料,不是指静止的物,而是指进入生产过程,同劳动者相结合的生产资料。那些不进入生产或再生产过程,始终处在生产过程之外而不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物,只是潜在的或可能的生产资料,严格地说,它不属于所有制的考察范围。我们所讲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总是包含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里面的。既然如此,那么,它的性质就不能由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其他什么东西来决定,而只能由生产过程中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来决定,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比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本身,只有在劳动力作为生产资本的人的存在形式,能够和生产资料相合并时,才成为生产资本的物的形式或生产资本”。因而,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并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所有权,而是由于他雇佣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以雇佣劳动这种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来证明他自己是资本家的。可见,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绝不能脱离一定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离开了这一点,就无法确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也许有人会说,在定义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时,我们说它是作为物质利益实现者或完整而自由的社会主体的劳动者与处于社会占有关系中的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过程,似乎是有什么样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有什么样性质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这不是和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的性质自相矛盾吗?其实不然。诚然,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怎样,这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前提和出发点,但这个前提和出发点是包含在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中的。在这里,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来看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一段话:“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它们在生产本身内部被不断地改变。”这不仅说明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过程的前提、出发点,其本身就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构成要素,而且说明这种所有制是通过生产过程本身,作为生产的历史结果产生出来的,并且随着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是劳资结合方式的前提、构成要素,而且它的性质是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只是因为劳资结合是一个过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存在是这个过程的起点,也是这种结合的两个前提,我们才把能够说明生产资料的社会历史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抽象出来,而与作为物质利益实现者或完整而自由的社会主体的劳动者相对应。

当然,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直接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过程,那么,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体系的其他环节的性质这一传统说法就是必须予以肯定的。问题在于,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体系的其他环节,与所有制本身的性质要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来决定,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或者说,它们是同处于如下决定系列的两个不同的层次而已,而这两个层次绝不可互相代替,更不能互相等同。这个决定系列是:

生产力决定劳资结合的自然方式决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

这个决定系列显然具有不可逆性。奥塔·锡克正确地指出:“把所有制首先看作是一个过程,看作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占有”,才能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社会本质”。同样地,只要我们把所有制看作是一个过程,就能理解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所有制性质,而不是相反。

有人认为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所有制性质看成是先验存在的事情,使所有制问题成了只涉及物归谁所有的问题,实质上变成了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财产所有权。这与马克思对所有制的看法是相矛盾的。如果说生产资料由少数人所有、同时大多数人不所有这样一种抽象的归属,就是私有制,生产资料由公共所有就是公有制,那么,同样是私有制,你如何判定是奴隶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还是资本所有制?同样是公有制,你又如何来区分是原始公社、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或其他公有的经济形式呢?实际上,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它特定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是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决定着是这种还是那种社会经济形态。也只有在分析了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之后,才能得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的规定。马克思在谈到如何区分不同的私有制时,就明确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如果私人是劳动者,表示它是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如果是非劳动者,就是剥削阶级的私有制;它又以这些非劳动者主体是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而不同。当我们考察了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工人的劳动力当做生产剩余价值的特殊使用价值来消费,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对立关系才会发生。资本所有制的面貌就展示在我们眼前了,在这种所有制关系中的人无论是资本家还是雇佣工人,他们各自的社会经济属性自然也就非常清楚了。可是在没有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雇佣劳动之前,资本家就无法登场。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它就什么也不是。”所以说,绝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恰恰相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

三、所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

由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也是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基本因素和内容。正因为如此,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的确立及其调整,历来为各个社会所重视。

问题在于,当一个社会确立了某种所有制关系后,出于对所有制的重视,往往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种所有制关系当做不能移易的东西来固守,而忽视随着生产力和劳资结合方式的变化对所有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结果僵化了所有制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现形式长期得不到改革和调整,其认识上的基础恐怕就在于此。这种对待所有制的极端做法显然是要不得的。而这实际上就有一个如何对所有制的地位和作用重新进行认识的问题。

我国学术界曾经展开过所有制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的讨论。一些学者明确提出:“所有制只是一种经济手段。”“有些同志认为,改革经济体制可以调整国有制和非国有制以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结构,但是不应改革公有制本身,尤其不应触动国有制。……实质上是把所有制当成目的而不是经济手段。”

如果说,这些学者提出所有制是经济手段的观点,“是反对那种不主张改革传统国有制实现形式的观点的,是反对那种把社会主义国有制实现形式凝固化的观点的”,其愿望也许是良好的。但是,笔者对只强调“所有制是经济手段”的观点本身却不敢苟同。

首先,“目的”和“手段”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的。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链中,每一环节都可视为前一环节的目的和下一环节的手段。因此,目的和手段的联系是依赖于一定条件的,离开一定条件,目的和手段之间的联系便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有制是手段”论者说自己的观点是就发展生产力而言的,也就是说所有制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然而,就生产力和所有制的联系而言,二者在整个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只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并不构成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如果把所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必然的逻辑就是发展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最根本目的。然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制度是有不同的目的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所有制和发展生产力也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例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又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手段。因此,孤立地讲所有制是手段,就像孤立地讲所有制是目的一样,都是片面的,也是没有意义的,而且极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负面影响。所有制“手段论”必然导致否定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否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为“手段”是可以替换的,是可用可不用的。

其次,强调所有制是手段,如果是为了强调改革传统国有制的必要性的话,那也是不值得赞同的。因为所有制本身要与生产力以及劳资结合方式相适应,要随着生产力和劳资结合方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变革和调整,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大可不必通过片面强调所有制是手段,来说明“既然所有制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那么所有制就有一个选择问题、改革问题、创新问题,就应该使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的选择也好、改革也好,或者创新也好,本来就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难道不讲“所有制是手段”,作为客观必然性的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就不会要求所有制的变革和创新了么?难道不讲“所有制是手段”,就不存在所有制的选择问题了么?这显然都是说不通的。

总之,在笔者看来,无视所有制是一个过程,把所有制看成是静止不变的范畴,将所有制推向不能改革和调整的至尊地位,甚至将其神化,其做法固然是极端片面的;而为了强调和突出所有制的可变性和可调整性,就片面地把所有制仅仅作为手段的规定性无限拔高,其做法同样也是不全面的。只有全面把握所有制的内涵,重视劳资结合的社会方式对所有制性质的决定,才能正确理解所有制的确立和发展变化,以及所有制的改革和调整。多一些全面,少一些片面,这才是我们对待所有制所应有的科学的、客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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