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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玛丽·罗杰奇案(四)

在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之前,咱们先来讨论一下圆木门密林中那所谓的凶杀现场。这个密林尽管幽深,却离公路不远。密林里有三四块大石头,状如一张带有靠背和脚凳的坐椅。石头上发现了一条白裙子,第二块石头上有一条丝围巾,还发现了一柄遮阳伞、一副手套和一条手帕。手帕上绣有‘玛丽·罗杰’的名字。周围灌木丛的枝条上挂着衣服的碎布片。地面被踩踏过,灌木丛的树枝折断了,种种迹象都表明这里发生过一场搏斗。尽管新闻界与大众一样,对密林中的这一重大发现喝彩不已,但咱们却极有理由对其表示怀疑。我可以相信这就是现场,也可以不相信。如果如《商报》所说,真正的凶杀现场在圣安德烈街一带,那么杀人凶手,假如仍在巴黎,自然就会因为大众目光密切注视正确方向而感到胆战心惊。

按照一般人的思维方式,凶手会立刻想到必须采取某种行动,转移人们的视线。因此,既然圆木门一带的密林已受到怀疑,凶手自然就会想到把玛丽的遗物放到那儿去,让人发现。虽然《太阳报》认为,密林里的那些物品已放了好长时间了,但它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这一点。

许多间接证据表明,从出事的星期天到两个男孩发现它们,这中间整整隔了20天时间,这么长的时间中,它们是不可能在那儿而不被人看见的。《太阳报》说:‘这些物品都因雨淋而发了霉,结成了硬硬的霉块。有几件物品的周围长起了草。遮阳伞的绸伞面质地结实,但是伞里面的丝线却缠在了一起。阳伞是折叠式的,上部已发霉朽烂,一撑开就破了。关于有几件物品的周围长起了草,甚至物品上面也生了草’,这显然是那两个小男孩说的,是他们凭记忆说的,因为他们把这些东西拿回家后才告诉别人。应该想到,凶杀案发生在潮湿炎热的夏季,在这种季节,青草只需一天就可以长两三寸高。而一个星期,草就会长得又密又高,把阳伞完全掩埋,看也看不见。咱们再来说说《太阳报》一再强调的‘发霉’吧,在这段短短的段落里,这位编辑提到的‘霉’字竟有三次之多。莫非他真不懂‘发霉’是怎么回事吗?莫非他没听说过所谓‘霉’,即是一种真菌,而这种真菌的最普通的特性之一就是,能在24小时之内迅速成长和凋萎?于是便可知道《太阳报》提出这些物品在密林中‘至少有三四个星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另一方面,凡是对巴黎郊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除非在很远的远郊,否则要找到一个‘僻静’之处是极为困难的,而要在圆木门树林里找到一个人迹罕至的隐秘场所,那更根本不可能,连想都不要想。据此可知,让人相信这些物品在密林中会超过一个星期是非常荒谬的。一个热爱大自然,因工作终日束缚在大都市里的人,让这样的一个人去试试看,让他在游人极少的工作日,到近郊那些风景优美的地方去满足自己对幽静的渴望,他一定会不断看到成群的流氓恶少大吵大闹,侵犯人身,于是他便会兴趣全无。他想在密林深处找个没人的去处,但绝不会找到。密林深处成了最肮脏的角落,是最遭玷污的殿堂。这位漫游之人会心中作呕,赶紧返回污染严重的巴黎,仿佛肮脏的都市都比恶人横行的郊区干净几分。

然而,既然郊区在游人较少的工作日都这样流氓成群,那么到了节假日则会何等不堪!节假日中,城里的下流人不必上班了,再加上这时城里的人少了,犯罪分子缺少了作案机会,便一窝蜂涌到郊区。他们来郊区并不是想接近美好的大自然,他们渴望的并不是新鲜的空气和翠绿的树木,而是乡村环境给予人的‘放纵’条件,他们来这里是为了逃离社会的种种习惯和束缚。在这里,无论是在路边酒馆还是林荫之下,狐朋狗友聚在一起,没有人向他们投来责难的目光,他们可以毫不拘束地狂饮胡闹,尽情享乐,哪怕闹它个昏天暗地也不要紧。我所说的这番话毫无添枝加叶的成分,这种情况许多人都亲眼见过。所以我要再次指出,上述物品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在巴黎近郊的树林中放至少一个星期而没有被人发现,简直就是一个奇迹!

此外,其他的一些理由也令人产生怀疑,我认为密林中的那些物品意在转移人们的视线,使人们不去注意真正的作案现场。首先,请你注意发现那些物品的日期。你把这个日期同我摘录的第五则消息的日期比较一下。你会发现,刚有人寄信给《晚报》报社,那些物品就出现了。读者来信虽然来源各异,但用意却都是一样的,即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伙流氓,说他们是杀人凶手,并且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圆木门荒郊,说那里是行凶现场。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是由于读者来信,由于人们的注意力被报上的读者来信所引导,那两个男孩子才找到那些物品。但是咱们可以这样怀疑:为什么孩子们以前没发现这些物品呢?这是因为这些物品是写信的‘读者’在写信的当天或写信前不久,亲手放到那里去的,以前根本就不在密林里。

这片密林非常非常特别。它密得很,在密林深处,有几块特殊的石头,它们的排列形状就像是一个有靠背、有脚凳的座位。这片充满艺术气息的密林,离德吕克太太家非常近,不过几十米罢了。德吕克太太家的两个孩子常在密林的灌木丛中仔细地寻找黄樟树皮,不信你我就赌一赌,一对一千的赌注,我说他俩每天至少有一个要在这‘林中大殿的宝座’上坐上一坐。凡是打小时候过来的人,没忘记男孩子的天性是什么,就都会同我一样,敢打这个赌。我重申一遍,那些物品若是放在密林中,即使一两天尚不被人发现,就是咄咄怪事,所以咱们可以完全不管《太阳报》那无知的教条式说法。那些物品是在相当晚的时候才放到那儿去的,这才是我们需要想到的地方。

因为我有其他更有力和充分的理由相信东西是后搁的。现在请你注意这些物品摆放方式中的人为痕迹。状似靠背的石头上放着一条白裙子,状似座位的石头上放着一条丝围巾,地上扔着一柄遮阳伞、一副手套和一方手帕,手帕上还绣着‘玛丽·罗杰’的名字。这样一种摆放方式肯定是一个不太精明的人,想使‘现场’显得自然搞出的把戏。但是这种摆放其实并不自然。如果这些东西都扔在地上,被人踩过,踏过,那倒更像是真的。在这片狭小的林荫地,经过许多人激烈的搏斗,裙子和丝巾竟然还在石头上,这简直不可能。据说,‘土地有践踏的痕迹,矮树枝条都折断了,肯定是搏斗所致’。——但是裙子和丝巾竟然还好好地搁在那儿,就像放在架子上一样。而《太阳报》则说:‘从矮树丛扯下来的布条都是10公分宽20公分长,有一条是上衣的衣襟,缝补过,它们像是扯碎的布条条。’《太阳报》无意中一语道破天机。它说那些碎布‘像是扯碎的布条条’。它们确实是被扯碎的,是用手故意扯碎的。这种质地的衣服,居然被荆棘扯成条,这是极为罕见的。如果是荆棘或钉子钉在衣服里面,会把布撕出三角形的口子,但绝不会把布撕成条。我想你跟我都从未见过这种情况。

这样的布料非常特殊,只有从不同方向两股力量同时用力,才能从这样的布料上撕下一条来。如果这块布料两面都有边,比如说像手帕那样,这时候,只有在这种时候,一股力量就足以撕下一条来了。但是现在咱们讲的是一件衣服,它只有一道边。而从衣服中间开撕,则一道边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荆棘是绝对无法把它撕开的。但即使有一道边,也需要有两根荆棘,而且布边还得是没缝上的。如果缝上了,那就根本撕不开了。而现在咱们面对的却是,不仅撕下来了,而且还扯成了许许多多布条。其中有一条竟是上衣的衣襟!还有一条是从裙子上撕下来的。也就是说,凭着荆棘的力量,把它们从没有边的衣服上完完全全地撕了下来!这很难让人相信。然而,从整件事上来看,这只能算是一处小小的疑点,而更为显著的疑点则是,如果凶手是谨慎地将尸体转移,那么他不可能如此粗心地对这些物品不管不顾,让它们留在密林里。

对于此片密林为杀人现场这一观点我持否定意见。这儿有可能发生过犯罪,或者更为可能的是,德吕克太太的酒馆发生了一起事件。然而这一点其实并不怎么重要。咱们现在找的不是犯罪现场,而是要查出谁是杀人凶手。我这繁琐的推论首先是想证明《太阳报》的武断结论是错误的,其次一点,是想让你顺着一条最自然不过的思路去思考,去推理,进一步地去怀疑:这起凶杀案究竟是不是一伙流氓干的。只要一想到法医的验尸报告,就不得不重新产生这样的怀疑,我只需说,巴黎所有著名的解剖学都嘲笑该法医验尸报告中关于流氓数目的推论,认为这一推论全无根据。这并不是因为此事不可以这样推论,而是因为如果这样推论是无根据的,那么就没有充分理由做另一种推论了吗?

咱们现在再来想想文中所说的矮树枝条折断‘肯定是搏斗所致’。这种混乱的现场想要表明的是什么呢?很显然想表明的是有一伙流氓。但它不也‘表明’并没有一伙流氓吗?想想看,一方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另一方如果是所谓‘一伙流氓’,力量对比如此悬殊,怎么可能发生一场如此激烈的搏斗,还把现场弄得一塌糊涂?两条大汉只需抓住她的胳膊,一切就都办成了。姑娘从也得从,不从也得从。我的这番论断并不是否定这个密林是犯罪现场,而是否定这个密林是一伙人作案的犯罪现场。如果作案的只有一个人,那么留下这种激烈搏斗的痕迹倒是说得通的。再有,刚才我已提到现场那些物品的可疑性。罪犯竟然会这么傻,任这些证据留在林子里,等着让人发现。这一事实本身就非常值得怀疑。罪犯偶然把这些证据留在那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罪犯想到了要转移尸体,其实尸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腐烂,特征就会消失。而罪犯却把比尸体更能说明问题的证据——绣有死者姓名的手帕,大大方方地留在现场。

如果说这种偶然性成立的话,那么凶手就绝不会是一伙歹徒了。因为这种偶然性只会发生在单个儿人的身上。咱们来设想一下:某人杀了玛丽,林子中只有他和死尸,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尸体令他心惊肉跳,他的一时之气已经消退,头脑冷静下来,恐惧之情自然也油然而生。作案者人多的时候,会互相鼓劲儿,一个个贼胆包天,而凶犯单枪匹马时,就不那么有信心了。他单独守着一具尸体,会浑身发抖,不知所措。然而,尸体无论如何也是要打发掉的。他把尸体背到河边,却把其他犯罪证据留了下来,因为一下子把东西都弄走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的,再说处理完尸体后回头再拿这些东西也很容易。然而,他费尽力气往河边弄尸体的路上,心里的恐惧也在不断地增加。他总是听见有声响,有十几次,他以为有人在跟着他。甚至市区的灯光都使他疑神疑鬼。他一路上心惊肉跳,走走停停,终于赶到了河边,也许是借助一条小船,处理掉了这具可怕的尸体。此时此刻,想到那冤冤相报的凶兆,即使给凶手再大的甜头,他也不肯重走这条恐惧之路,重温那令人心寒的一切了。他绝不会再回去,他只有一个念头:逃之夭夭。他掉转过身,生怕报复会降临在自己头上,肯定飞似的逃离这可怕的灌木丛。

如果凶手是一伙流氓,这些家伙本来一个个就都胆子不小,再加上他们人多势众,便更加贼胆包天了。他们人多,所以不会像单个儿的作案者那样,吓得魂不守舍。如果说一两个人或三个人,还有可能发生疏忽的话,那么四个人就绝对不可能疏忽了。他们绝不会把任何证据留在身后,因为他们人手够,一下子就可以把证据全转移走。没必要再回来一趟。现在再来看看尸体外衣的情况,‘外衣上有一道30多公分宽的口子,从臀部往上撕到腰间,不过没有撕断。这条布在腰间绕了三圈,在背后打了个扣结,系住。’这样做显然是想弄出一个提手,好拎尸体。但是请问,在几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想到使用这样的运尸法?如果有三四个人的话,有抓胳膊有抓腿的,尸体的四肢正好派上用场,抬起来方便之极。这种打扣法是供一个人运作的。这不由得使人想起警察局的那番描述:‘在密林与河流之间,还发现一处被弄倒的篱笆,根据地面的状况可以看出,有人拖着重物打此经过。’如果凶手是一伙人,他们完全可以毫不费力地把尸体抬过篱笆去!他们又何必非将尸体拖着走,何必为了拖一具尸体而把篱笆弄倒,留下那么一长串拖痕呢?

在此咱们必须回顾一下刚才我已经读过一次的《商报》上的一番话。该报说:‘凶手将这个可怜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长、30公分宽的一条,绑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绕到脑袋后面,凶手这样做可能是为了防止地喊叫。由此看来,凶手是没有带手帕的。’我刚才说过,十足的下流痞也总是带手帕的。不过,我现在想谈的并不是流氓们带不带手帕的问题。既然已在林子里找到了一块玛丽的手帕,这足以说明事实并非像《商报》所言那样,没有手帕。凶手使用布条,而不使用好用得多的手帕,这也足以说明凶手的目的并不在于‘防止她喊’。然而警方证词中却说那条麻纱布是‘松松地绕在她的脖子上,打着一个死结’。这句话虽然相当含糊,但却与《商报》所言大有出入。这条布尽管是麻纱质地,但是有30公分宽,叠在一起或搓在一起,也足以成为一条结实的带子。发现尸体时,这条布就是这样搓成一条带子的。

我做了这样的推论:单个儿作案的凶手把带子系在尸体的腰上,把尸体提了一段距离——也许是从密林中往河边提,也许是从别处。他觉得尸体太重了,这么提不是个办法,于是改为拖拽。证据也已显示,尸体是被拖着走的。要想拖着走,就得在尸体的头上或脚上系上一根绳索之类的东西。而把绳子系在脖子上最好不过,这样一来可以防止绳索滑脱。于是凶手就一下子想到了尸体腰间的那条布带子。凶手本来是会用这条现成的带子的,可是这条带子在尸体上绕了好几遭,还打了个死结,况且它又是从外衣上撕下来的。凶手一想,从衬裙上另撕一条也很容易。他就这样撕了一条,绑在死者的脖子上,这样把尸体一路拖到河边。凶手之所以使用这条得来费事而又不甚合用的带子,只能说明当时已经没有手帕了,换句话说,如果密林果真是现场的话,这时他已经把尸体弄出密林了,他当时肯定处在密林与塞纳河之间的这一条道路上。

然而,德吕克太太的证词却说,‘一群流氓……大吃大喝,吵吵闹闹,吃完了一抹嘴,连钱都不付就顺着青年男女走的那条路走去,直到快天黑才回来,匆匆地过河离去’。这所谓的‘匆匆’,可能是德昌克太太所认为的匆匆,因为她在痛惜那些白白葬送掉的点心和啤酒,希望至少得到一点补偿。否则的话,既然‘快天黑了’,‘匆匆’便是理所当然,她何必还要强调‘匆匆’二字呢?即使是一群流氓,暮色将至,要乘一条小船过河,当然也是赶早不赶晚,行色‘匆匆’,这是不足为怪的。我说‘暮色将至’,是指夜晚尚未到来。正是因为‘快天黑了’,这伙流氓的匆匆行色才在德吕克太太那清醒的眼睛中显得格外刺目。但是据说当天晚上德吕克太太和她大儿子‘听到附近有女人的尖叫声’,德吕克太太是怎样形容她听到尖叫声的时间的呢?她说的是‘天刚刚黑下来’。但是‘刚刚黑下来’,是说当时已‘黑’,而‘快天黑了’,则是说天仍然‘亮’着。由此可见,德吕克太太听见尖叫声肯定是在这伙流氓离开圆木门之后。然而尽管许多证词中也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我所说的这层关系,但却没有一个只知道执行主子命令的警察、一家报纸注意到这一情况。

我再为‘凶手并非一伙流氓’补充最后一个论据,这个论据在我看来也是最有分量的一个。流氓团伙中的每一个成员,也许并不贪图赏金,也许也并不急于逃命,但却唯恐自己被别人出卖。警方既然已经公布了检举者重赏、自首者****的政策,那么这伙全是由下流痞组成的流氓团伙中,就应该有人站出来出卖自己的同谋犯。于是为了避免自己遭人出卖,就先下手为强,赶紧出卖别人。然而,始终未有人站出来泄密,这本身就足以证明它确实是个秘密。这就是说,除了老天爷心里明白,世上只有一个人或两个人知道凶杀案的真相。

(5)“水手结”

通过上述冗长的分析,现在咱们来归纳和总结一下。咱们分析的结果是凶杀案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凶杀案发生在德吕克太太的小酒馆,另一种可能性是凶杀案发生在圆木门荒郊的密林里。而凶手则是死者的情人,或者至少是一个暗中与死者关系暧昧的人。此人皮肤黝黑,这种肤色,再加上死者背后的‘扣结’和帽带上的‘水手结’,说明凶手是一个海员。死者是个风流美女,但却不轻浮,此人能与死者交上朋友,足见他不是一名普通的水手。各家报社收到的那些情词恳切的读者来信,也都说明了这点。单从《信使报》报道的第一次私奔来看,咱们很容易产生一种想法:这个海员就是那个最初引诱不幸姑娘的‘海军军官’。而这一点恰恰又不禁使人想起,黑皮肤的此君已经好长时间不露面了。

我要在这里插上一句,说说此君的皮肤,他的皮肤不是普通的黝黑,而是黑得足以使瓦朗斯和德吕克太太过目不忘,把这肤色在记忆中留做唯一的特征。可此君为什么不露面了呢?莫非他也被流氓团伙杀害了?如果现场发生两起凶杀,这总应该通过蛛丝马迹看得出来。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现场只留下了姑娘的痕迹?再说,他的尸体在哪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凶手是会用同样的方法处置同案中的两具尸体的。

但是也许有人会说,此君还活着,只是因为怕受到杀人嫌疑,不敢露面。他现在的确可能这样考虑问题,因为证词上说,有人见到他与玛丽在一起。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就是他杀害玛丽。一个无辜的人对这种事首先想到的应是说明事情的真相,并且协助警方辨识凶手,这是上策中的上策。有人看见他与姑娘在一起,他俩又一道乘敞篷渡船过河,即使是傻瓜也会明白,检举凶手才是开脱自己的最佳方法。在那个出事的星期天晚上,他是不可能自己清白无辜,又不知道发生了这起暴行的。如果现在他仍然活着,那么他不去报案情况只有一种。

咱们用什么方法来找出这起凶杀案的真相呢?随着一步步的分析,就会发现方法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咱们来查查第一次私奔的细节,查查‘海军军官’的全部历史、他目前的状况以及案发时他究竟在哪里。咱们再来仔细地比较一下每一封投寄给《晚报》、旨在说明凶手是一伙人的读者来信。然后,再按文风和笔体,同那些早些时候投寄给《晨报》、旨在诬陷曼纳斯的揭发信进行一番比较。比完之后,咱们再用两家报纸收到的信件与那位海军军官所写信件的笔体进行比较。咱们还要再盘问盘问德吕克太太和她儿子,盘问盘问公共马车车夫瓦朗斯,进一步弄清那个‘皮肤黝黑’的人的长相和举止。只要会问并且问得有技巧,肯定会问出一些有用的东西,这些东西被盘问者本人甚至都有可能没意识到。

接下来咱们去问问6月23日星期一早上拾到那条小船的驳船船夫。这条‘没有舵的’小船是在发现尸体之前拾到的,有人没向驳船办事处打招呼,就把它给取走了。只要咱们仔细寻查,锲而不舍,就准可以找到这条小船,因为不仅那个拾到船的驳船船夫能把它认出来,而且船舵现在在驳船办事处。一个问心无愧的人,不会连问都不问一声,连船舵也不要了,径直把自己的船取走。在此我要插入一个问题,驳船办事处并没登广告招领失船。船是悄悄地拖到办事处,又悄悄地被人取走了的。但是船主也好,船夫也好,既然没有广告,他怎么会星期二一大早就知道船被谁捡去了呢?这一点充分说明这人知道船舶方面的一切小小动态,自然是与航运业或海军有关的人员了。

至于那个单个儿作案的凶手把尸体拖往河边嘛,刚才我已经说过,他很可能有一条船。现在咱们应该这样认为:玛丽·罗杰是被从船上扔下去的。实际情况应该如此。凶手绝不会将尸体扔在岸边的浅水中一走了事。死者背部和肩部的伤痕是船底硌的。尸体上未系重物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果凶手在岸边抛尸,肯定会在尸体上系上重物。咱们现在只能推测凶手划船离岸时一时疏忽,忘记带重物了。他投尸入水时,当然发现了这一疏忽,但是这时已没有别的法子,手边确实没东西。即使不系重物日后会有很多风险,但也总比返回那倒霉的岸边强。凶手抛下尸体后,就匆匆赶回市区,找了一个僻静的码头,上了岸。

但是小船呢,他为什么不把它系住?他准是太着急了,来不及系船。再说,他觉得把船拴在码头上就等于留下了一个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他本能地希望把一切与这桩凶杀有关的东西都扔得越远越好。他不但要逃离码头,而且也不许这条船留在这里。所以他希望它远远地漂走,随波逐流。但第二天早上,这个倒霉蛋惊恐地得知小船已被人捡到,并被拖到了一个他每天都要去的地方——也许是出于工作需要每天都必须去的地方。到了夜里,他把小船偷走,但没胆量去把舵一起找来。咱们首先要查明的事情就是,现在这条无舵的小船在哪儿呢?只要找到了它,胜利就为期不远了。这条小船将会以惊人的速度把咱们引向那个星期天午夜划过它的人。只要找到这个人,证据一环套一环,凶手是无法推脱自己的罪行的。

我听完杜宾的分析之后,不禁对他的精辟阐述拍案叫绝,催促杜宾马上行动。杜宾笑了,他说道:“下面的一切,该我们那位可爱的警察局长干了。”这时局长大人刚好造访,我于是迫不及待地让他去查。他相当困惑并且半信半疑,但还是勉强按“船——划船人——海军军官——军官那天的行为”这条线索去查了。这里不想以繁琐的取证细节劳累读者诸君,只想指出一点,结果与杜宾的推论丝毫不差。凶手就是那个海军军官,而杜宾也因此得到局长许诺的酬金,虽然极不情愿但还是给了。

从杜宾办案之后,我打心眼儿里不相信什么超自然的力量。我把一切都说成巧合,是因为我所讲的这个故事说明了这一点。我所使用的“偶然性规律”表明推断事实真相时,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过分注重细节,那么就会推出一连串的错误;反之,如果只见森林而不见树木,则更令人失之谬误,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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