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制度除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外,还适用于:
1.顾问(原则上适用于公司高级主管的有关规定);
2.特约人员(依具体职位确定);
3.试用人员;
4.退休人员(如为处理遗留业务而出差);
5.为公司业务而出差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车费包括:
1.认定路线的车费;
2.特殊认可的汽车费。
第三条出差需经批准:
1.部门负责人三日以上的出差,需经公司总裁批准。但依照公司指示,参加会议不在此限。
2.一般员工出羞,需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并上报相关部门。
3.工厂、分公司、驻外机构人员出差,需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条私人旅行需办理以下手续:
1.事先填报申请,并经直属部门主管批准;
2.旅行过程中,需与直属部门主管保持联系。
第五条利用飞机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书上明确说明。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乘坐卧铺出差:
1.同行者乘坐卧铺;
2.出差途中患病。
乘坐卧铺时,不支付住宿费。
第七条原则上长距离出差可乘坐快速列车。
第八条对长期滞留出差的处理是,在同一地区连续滞留10日以上时,对超过日数,减付10%的出差补贴和住宿费合计额。
第九条特例出差是指按照出差地单位的习惯,由对方提供住宿条件或提供住宿费。
第十条差旅费超支是指:
1.超出差旅费基准的规定;
2.实际费用超支。
第十一条出差出发时间为上午,出差归来时间为下午时,支付当日全额差旅费。计算基准为交通工具的票根。
第十二条预支手续
1.从概算额中扣除预付额,预付额不得超出对客户收款额;
2.超出预付额部分,凭有关凭证报账结算;
3.特殊情况下,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凭出差日报领取和结算。
第十三条出差报告原则上应包括:
1.出差地、日程和出差单位;
2.出差处理事项;
3.出差条件及意见。
第十四条休息日在外地出差时,公司发给两天的休息出差补贴。
第十五条交通费按审定路线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经常出差包括以下人员:
1.推销员;
2.宣传人员;
3.其他特殊人员。
第十七条当出差者在同一城市出差,或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支付时,不向其支付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赴任补助时,必须通过直属部门主管向总务部门申请。如家属同行时,亦可通过同样手续申请家属补贴和家庭财产转移补贴。后者按实际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近距离出差的支付办法是区分经常出差者和非经常出差者,然后按实际出差时间长短(分为4~6小时、6~8小时和8小时以上)分别支付不同数额的出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