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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基层选举管理

一、哪些村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本村村民有权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在本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可以被提名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确定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村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户籍证明上村民的出生日和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日为准。为什么把选民的年龄确定为18周岁呢?因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被法律认定为具有独立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二)属地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村村民。一般以是否在本村居住生活、是否具有本村的户籍为准。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地方人户分离的现象很突出,当地村民的“身份”很难认定,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政治要件,即未因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被羁押,如逮捕、拘留等,正在接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准予行使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登记为选民,取得选民资格。

二、如何进行基层党组织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是: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三、为什么规定党内选举时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 产 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党内选举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员代表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作这样的规定,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疏、团伙一类的不正常现象。

四、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应当如何提名和确定?

提名、确定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保证选民充分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选举是否民主、是否反映民意。只有保证村民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提出自己所信赖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才能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成功,选出为广大村民拥护和信赖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在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手里。这就在法律上排除了其他与此相悖的提名候选人方式,诸如“协商”、“上级指定”、“政党组织提名”等。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两种方式:

(一)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提名,即发给每个村民提名票,由每个村民个人单独提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根据被提名人得票的多少,按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多少人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可按各地的选举办法执行。如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应当将所提候选人全部交由村民讨论、考察,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按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多数村民的意见,可以采用投票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确定。

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候选人名单及时公布。对于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的候选人,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候选人的名单,张榜公布。对于通过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没有经过预选直接列为正式候选人的,可以按姓氏笔画的顺序排列候选人名单。如果选民对候选人名单有质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出解释和答复。

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如何认定选票?未按规定符号画票的情况如何处理?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画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另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完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完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及其他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在检验认定选票的过程中,应该依此原则检验认定选票。在检验认定个别疑难选票时,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认定,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对难以确定、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也不能认定的,可由镇级以上选举工作机构认定。

未按规定符号画票,但能表达选举人明确意向的选票应视为有效选票。如有的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画符号而在候选人姓名下画,这样的选票能明显表达选举人的意向,只是符号填写的位置和画法不规范,也应视为有效选票。

六、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程序有哪些?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选举大会是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成功的一个重要环节。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清点参加会议人数,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选举大会要首先清点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包括在中心会场的人数、委托投票的人数和在流动票箱参加投票的人数。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讲话

正式选举大会开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向选民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准备情况,宣布本届选民登记数和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其产生办法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由选民鼓掌或举手表决通过。但正式候选人不得被提名为唱票、计票、监票人。

(四)介绍选举形式

介绍选举形式应先介绍本届正式选举的组织形式(如采用中心会场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及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及使用,然后再介绍投票形式,是采用一次性投票的形式还是分次投票的形式。

(五)检查密封票箱

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票箱和各流动票箱在使用前,都要在选举大会的中心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检查是否空箱,经选民认可后再当场封闭,并贴上密封标签。

(六)核对选票数

由大会监票、计票人当众开启选票密封袋,清点并核对与盖章后密封时的票数是否相等,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向选民宣布选票数量。

(七)分发、讲解选票

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选民按顺序凭选民证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的委托票证领取选票,选票分发完后,在黑板上画出选票式样,由主持人向选民讲解选票的写法和写票规则。

(八)选民秘密写票

选民领到选票后,按顺序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工作人员不得围观,更不能强迫、授意选民按自己的意图写票。

(九)选民投票

选民按规定写好选票后,按顺序逐个直接投票。任何人不得采取收票的办法集中选票代行投票。

(十)销毁剩余选票

选票的制作应比按登记的选民总数略多一点,剩余选票应由监票人当众销毁。

(十一)集中票箱,开箱验票

选民投票结束后,中心会场投票箱和流动票箱都要及时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检验后当众开箱。开箱验票应逐个票箱分别进行,点验无误后,计算出总投票数。

(十二)整理选票

要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整理,分拣出废票、有效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不按规定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经认定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整理分拣后,由大会主持人向选民宣布在收回的选票中有多少张有效票,多少张废票。

(十三)公开唱票、计票

经过整理选票将有效票分拣出来以后,开始唱票、计票。唱票人要声音洪亮,让选民都能听到,监票人要对唱票、计票进行监督,唱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个被选人所得的票数。

(十四)宣布选举结果

经唱票、计票、监票人核对,计算出得票数以后,应当场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果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全部候选人和其他被选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并同时公布当选人的姓名及当选的职务。

(十五)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投票选举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将全部选票(包括有效票和废票)进行整理、记录、签字,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封存,然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除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局备案外,村民委员会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十六)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束后,必须在当日或次日用布告形式向全体村民正式公布。

七、一次性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怎样计票?

所谓一次性投票,是指选民在同一张选票上,一次直接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这样做,投票的次数少,可节约投票时间。这种投票形式的计票方法如下:

第一步,分别计票。对每一位候选人先分别计算出其得主任票、副主任票和委员的票数。

第二步,“累计相加,过半当选委员”,即将每一位候选人所得的主任票、副主任票和委员票数相加,累计计算出其总得票数,确定其是否过半数并当选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了应选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步,“简单多数确定主任”,即在已当选的委员中,以得主任票多者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四步,“上票下加,多者当选副主任”,即在计算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时,将其所得的主任票合并计算到副主任票中,由票多者当选为副主任。其余为委员。

八、什么是“两推一选”?

近几年来,各地在村级党组织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总结出了通过“两推一选”搞好村级党组织换届的办法。其操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党内民主推荐。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也可吸收非党的村委会成员、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在对原党支部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新一届党支部成员初步候选人(党内、党外分别计票)。

(二)群众推荐。召开村民大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对过半数以上群众信任的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的委员会。

九、为什么要实行“两推一选”?

选好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形成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促进城乡和谐的坚强领导集体,为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七 大精神,开创农村工作的新局面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是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根本目的。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把党内选举和群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既扩大了党内民主,充分考虑了党员、群众的意愿,又体现了上级党组织的意图,使选出的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能做到党员、群众、上级党委“三满意”。实行“两推一选”办法,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有利于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理顺村“两委”和上下级组织的关系。

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其监票人、计票人怎样产生?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党员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则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

(二)投票时监督投票。

(三)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检查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

(四)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

(五)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十一、流动党员在哪里参加选举?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二、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做好哪些筹备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情况)。

(二)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起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主要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大会选举办法。

(四)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

(五)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包括印制选票和相关证件、表格,布置会场等。

(六)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党的委员会还应按规定组织指导代表的选举审查工作,并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讨论名单等。

十三、党的基层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应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基层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员会任期情况。

(二)换届选举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换届选举的形式、时间及主要议程。

(四)下届委员会构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五)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办法等。

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还应包括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等。

十四、党的基层组织怎样起草选举办法?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必须按照《中国共 产 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选举工作需要的选举办法,并须经过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在选举过程中,所有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一)选举办法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

1.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

2.选举的任务。

3.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4.选举的方式、程序。

5.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6.确定当选人的原则。

7.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8.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

9.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

10.选举纪律等。

(二)选定选举办法应注意的事项

1.要符合《党章》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3.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

4.文字要准确,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十五、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有哪些具体要求?

必须坚持德、能、勤、绩、廉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提名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懂得提名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按规定职数推荐人选,并认真组织考察提出正式候选人。

十六、怎样印制选票?

选票是选举人表达意志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制。总的要求是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使用计算机计票的,选票的设计、印制还应符合计算机计票要求。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并应留有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应标明选票的名称,填写选票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

印制选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的区别。

(二)票面式样和大小要根据候选人数来确定,用纸应注意厚度适宜,便于画写符号和迅速、准确地清点选票。

(三)为做好重新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

(四)选票不得编号或作标记。

(五)选票加盖选举单位党组织印章后有效。

十七、什么叫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上投票进行选举的一种选举方式。党内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

十八、什么叫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基层党组织内哪些职务实行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就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支部委员会委员。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十九、什么是无记名投票?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用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名字,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党章》第二章第十一条)。这是因为,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可以使选举人不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出自己最信赖的人作为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内民主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十、在党内选举中,怎样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

在党内选举中,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

第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第三,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

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二十一、在党内选举中,怎样确定选举和选票是有效还是无效?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无效票既不能计入赞成票,也不能计入反对票或弃权票。

选举时,党员“可以弃权”。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这一权利。但是,作为党的组织,在选举时,要尽量避免发生党员弃权的现象。这就要在确定候选人时,经过反复酝酿,广泛征求选举人的意见,然后再进行选举。如果发现对候选人有重大分歧,则不要仓促进行选举。只要这样做了,一般可以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作为党员个人,一般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利。如果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可以要求党组织介绍情况,而不应持消极、马虎的态度。假如党员对候选人确有意见,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选举。

这一原则对于党内进行的其他表决,如讨论发展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等,也是适用的。

二十二、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有效还是无效?

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二)正式候选人是否是本村选民依法产生。

(三)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和选民投票数是否合法。一是参加投票的选民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总数过半数;二是票箱收回的选票总数与发出的选票总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选举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投票是否在已经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日变更是否经批准;是否召开选举投票大会;制作的票箱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由选民将选票投入票箱,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收票投入票箱;开箱计票是否在中心会场,是否当天当场开箱计算。

(五)唱票及当选票数的计算是否正确。辨认画票是否准确,符合法律规定;正式候选人得票数是否超过法定过半数选票。

二十三、在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党员可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在党内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和《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诸如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二十四、村官候选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村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尤其要选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增强班子活力。

(三)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主任候选人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没有违反信 访规定,组织、策划、参与和煽动群众上访;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受到拘留、劳改、劳教(包括免予起诉)处罚或因经济、刑事及故意制造事端、扰乱村庄秩序、蓄意打击报复村干部,涉足“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司法、纪检部门审查;没有组织和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有奉献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搞宗族派性。

二十五、什么是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是农村选举的重要组成部分。另行选举是指第一次正式投票或提名投票时,出现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投票或多次投票。它的特点是农村选举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另行选举的时间应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的当天或次日举行,最迟不得超过10天。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应按差额的原则根据前一次投票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并应采取召开投票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选举。另行选举需要过半的选民参加投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选票的人始得当选,达到三分之一票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机构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选举未按法律法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碍了村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造成整个选举无效或当选人当选无效时重新组织的选举。它不是第一次选举的继续,而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重新选举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二是有检举举报;三是经乡级人大和政府,或者是县级人大和政府及基层政府部门认定。重新选举应在选举无效之日后3个月以内进行。

二十六、怎样看待在一些村的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党员落选、非党村民当选的情况?

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有一些村的党员干部(包括个别村的党支部书记)落选,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或委员是非党群众,有些人对这种现象产生了疑虑。其实这是完全正常的。第一,少数村的党员干部乃至党支部书记落选,往往是这些村的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好,在群众中威信不高所致。凡是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得好的地方,一般是不会出现上述情况的。第二,党组织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把优秀的青年农民吸收到党员队伍中来,甚至有个别党支部书记对能力强的党外同志采取排斥的态度,不能团结他们一起工作。广大农民群众对此有意见。第三,确有极个别地方由于受宗族、宗派等方面的影响,一些思想意识不好、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人,通过合法选举,掌握了村委会的领导权。

作为村官,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用共 产 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好共 产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非党干部共同做好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十七、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贿选”情况怎么办?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建议党的纪检机关依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普通群众。该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具有使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使选举失败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非法手段对选举活动进行破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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