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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实验动物福利

第一节 实验动物福利的概念与特性

一、动物福利概念

“动物福利”一词,不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成为大众话题已有多年。“动物福利研究所”、“动物福利组织”在某些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规。

那么,究竟什么是“动物福利”呢?在汉语词典中,查不到“动物福利”一词,因为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动物”和“福利”是互不相干的,这2个词不能搭配使用。事实上,“动物福利”这一概念是由国外学者提出的,是由英文“animal welfare”翻译过来的。按照《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英文“welfare”译成中文,不仅有“福利”的意思,还有“幸福”、“康乐”的意思。“幸福”和“康乐”都是指人或者动物自身感受的状态。也就是“心情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这与《现代汉语词典》对“福利”的解释(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生活、食、宿、医疗等的照顾)有相近之处,但不完全一致。

对于“动物福利”概念,国内外有种种解释,不尽一致。虽然文字表达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或是相近的。其基本出发点都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在无痛苦的状态下死亡。

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福利是“五项基本福利”,有的称其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这五项基本福利如下。

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

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

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

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

不难看出,动物福利包括物质(身体)和精神2个方面。物质方面很简单,一般是指食物和饮水,只要供给及时、量足、营养丰富、清洁卫生就可以了。精神方面包括:适宜的生活环境,免受疼痛之苦,免受惊吓、不安和恐惧等精神上的刺激。当必须处死时,采用安乐死的措施等。

二、动物福利的特性

动物福利之制订与推广会受到物种、动物性别、时空、地理、气候、消费习惯甚至文化之不同等因素影响。因此,动物福利具有以下的特性。

1.哲学的特性动物被人类所掌控着,动物福利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在人类的道德良知之上。人类倘若缺乏爱护动物的观念,又无法发自内心的感受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与残酷,那么要推动发展动物福利当然是难上加难。

2.科学的特性实验动物不再是自然的动物。经过多年的驯化和改良,已没有在野外生存的能力,体形过大、无觅食能力、皮毛无法御寒与防晒、自然状况下无法繁衍下一代等。因而要根据不同动物的需求科学的建立动物福利规范。

3.渐进的特性动物福利的推展必须配合现况,应尽量顺应时代的趋势与现有的限制,面对现实地来做改善。例如,动物福利理念常常与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动物实验相矛盾。

4.角度的特性动物福利必须从各种角度设想,比如兔的繁育笼,其设计上故意阻碍兔的坐、卧行为,因此强烈反对使用此种设施。若以仔兔的角度来设想,应该让仔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

5.教育的特性提高民众保护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动物福利观念,是推动动物福利工作,杜绝虐待动物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 动物保护主义的兴起和动物福利的发展

自19世纪中期实验医学问世以来,生物医学突飞猛进,实验动物科学由此产生并奠定了它在生物医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100多年的过程中,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科研突破,主要或大部分系经动物实验而完成。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为人类所建立的功勋将永载史册。

与实验医学出现的同时,随着动物应用数量的增加,动物保护主义(也称动物权利运动)开始露头,并迅速膨胀起来。

早在19世纪初期,英国人就开始关注动物的福利问题。不过,当时并没有提出“动物福利”这个词,而是以“反对虐待动物”或“防止虐待动物”面目出现的。

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试图通过立法阻止虐待动物现象的发生,并在国会会议上提出议案。议会表决结果,在上议院获得通过,但下议院的议员们很不理解,他们不但横加反对,而且竭尽嘲笑、讥讽之能事。在他们眼里,动物不过是牲畜,是傻瓜,是劳作或娱乐的工具,它们懂什么?难道还要愚蠢到以法律形式给它们的生存以保障,还要给它们尊严?真是荒唐可笑!

13年后,也就是1822年,英国的“人道主义者”马丁再次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这时,人们对虐待动物的问题已经有了新的认识,所以,这一次获得上下两院通过。这项法案被称为“马丁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法令,被公认为动物福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受《马丁法令》的影响,法国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律。随后,又有一些欧洲国家,如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1866年,美国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这部法案虽然比英国的法案晚出台了40多年,但是它的适用范围已不仅限于牛、羊、猪、马等大的家畜,而是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等。1877年,善待动物组织(AMA)成立;1883年,抗活体解剖动物组织(AAVSS)成立;1899年,善待动物教育团体(AHES)成立;1952年,成立了动物福利组织(AWI);1954年,美国人道主义团体(HSOS)成立。到了20世纪后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亚洲和拉丁美洲、非洲一些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或者称动物福利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垫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或者称动物福利法等。美国不但联邦政府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各州还有各州的动物福利法。

动物保护主义初起时仅涉及濒危动物,后逐渐扩展到宠物和实验动物。近年已扩及普通家畜家禽,甚至连动物园内的动物展出,都受到监视和警告。诸如此类的问题越来越多,动物保护主义已形成一股政治力量,类似绿色和平组织,到处介入社会活动,政府为之侧目。多少年来,实验动物主要应用在3个方面,一是人类正常和疾病的生物学模型,包括解剖、生理、病理,以及比较医学范畴内的各种疾病模型,供研究和教学之用;二是作为检测工具,从LD50到热原试验及单克隆、超敏等生物学实验;其三是作为生物药品制造的原料。这三方面技术都是经过长期实践而逐渐形成,已被引入法律法规,成为常规操作。但由于近年来美国及西欧等国动物保护主义的极端化行为,实验动物领域已面临能否坚持科学原则不受干扰,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关键时刻。

谈到动物福利,不能不谈到动物保护、动物保健、动物权利、动物解放等一系列概念。

一、动物保护

动物保护从字面上看,“动物保护”一词很容易理解。通过多年的宣传、教育,现在连农民都知道保护大熊猫、保护扬子鳄、保护藏羚羊等。但是,从总体上看,大多数中国人对动物保护的理解和认识是肤浅的,不全面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动物保护呢?

1.保护好珍稀动物和濒危动物的种群使它们世世代代繁衍下去,避免它们在地球上消失。这种保护是以物种资源或种群为对象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存物种资源和维持生物的多样性。前面提到的大熊猫、扬子鳄、藏羚羊等动物的保护就属于这类保护。

2.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动物、濒危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实际上,这一项属于动物保护措施,是间接地动物保护。由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地球的生态环境,破坏了某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一些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威胁,以致濒危或灭绝。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某些动物的自然保护区,成为保护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环节。

3.保护动物免受虐待和身体的损伤,免受疾病的折磨和精神上的痛苦,减少人为的活动给动物造成的直接伤害。这即是我们所提倡的“动物福利”和“动物保健”。保护的对象包括家养动物、实验动物和关养的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动物保健”是当前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4.寻求动物的替代物和替代方法人类利用动物,由来已久,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保护动物与利用动物成为一对矛盾。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呢?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对立统一的2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地一味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针对动物的极端手段和方式。首先是寻求动物的替代物或替代方法(技术)。事实上,人类已经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人们的期待值还相差甚远。然而,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愿望是最终会实现的。其次,就是科学、合理地使用动物,包括合理开发动物资源和善待动物。在现阶段,人类利用动物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要把动物保护和动物利用人为地对立起来,而是在科学、合理利用动物的前提下,把它们协调起来。这也是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5.动物疾病的防治与控制动物疾病的防治与控制是动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事关动物的健康,也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因为很多疾病是人和动物共患的,而且是互相传染的。

6.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是动物保护的重要手段。所谓法制化管理,就是通过立法和执法规范人的行为,有效地制约人们对动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保护动物免遭人类的伤害。目前,世界上不但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而且还有几十个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

总之,动物保护是人类通过实践对所在环境及自身命运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后提出的命题。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二、动物保健

动物保健是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的动物保健,就是保护动物的健康,是指人类为确保动物健康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包括机构设施、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及与动物有关的日常事务。动物保健的重点是防病治病,以预防为主。其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自身的健康及维护人类的利益。

三、动物权利与动物解放

世界上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提出一些极端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切物种均为平等。他们提出“物种歧视”的概念,并把“物种歧视”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相提并论。他们提出“动物解放”,并把“动物解放”与“奴隶解放”和“妇女解放”相提并论。为了保护动物,人们不可以吃鱼吃肉,不可以吃蛋和奶制品,不可以穿戴动物皮毛制品,更反对进行动物实验。他们认为,动物实验是非人道的做法,主张取消动物实验,这样才能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从本质上讲,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动物。重视动物福利,不等于人类不能利用动物,不意味人们不能再宰杀牛羊,不能再做任何的动物实验。总之,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重要的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在饲养时给它们一定的生存空间,在宰杀时尽量减轻它们的痛苦,在做实验时减少它们无谓的牺牲。让它们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困扰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对立统一的2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地一味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针对动物的极端手段和方式。动物福利法也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产生的。

为了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所进行的动物实验还是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肯定。但如何选择实验动物,在不影响研究目的前提下,如何保护实验动物和提高动物福利,在动物实验中减轻或避免给动物造成的与实验目的无关的痛苦,则是从事动物实验研究的科技人员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3R”原则

很多事例说明,传统的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生物学检测的方法,正遇到动物保护主义的挑战。为此,科学家们提出了在动物实验过程中实行:替代、减少和优化,即“3R”原则。

1.替代(replacement)原则尽可能使用低等实验动物或非实验动物替代实验动物进行实验。

2.减少(reduction)原则尽可能少用实验动物,不应盲目增大动物样品数量或重复实验以获得满意的统计结论,而应着重提高实验的精确性,动物实验在统计时应权衡统计学满意程度与伦理学及节约之间的关系。

3.优化(refinement)原则应优化实验设计和操作,以减轻动物的痛苦。如足部注射可选择足底或足背进行,为减轻动物的痛苦,应选择足背,而不是足底。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动物种类千千万万,按动物分类学,依次分为:门—纲—目—科—属。按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的世界动物名称数据库编写的动物分类表,现有10门45纲,其中,仅脊索门脊椎亚门哺乳纲动物就有27目,224个科,1000多个属。仅中国就拥有哺乳动物499种,鸟类1186种,爬行动物376种,两栖动物276种,鱼类2804种。还有种类繁多的昆虫、寄生虫等。那么,“动物福利”中所说的动物是不是包括所有的动物呢?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但在谈及动物福利时,都把动物的范围圈定在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这是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分类)范围内。而不包括诸如蚊子、跳蚤、蟑螂、寄生虫之类的动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提到“动物福利”,有人就有意或无意地联想到蚊子、跳蚤、蟑螂、寄生虫之类的动物,无意者是不了解“动物福利”中动物的范畴,有意者则是借此大做文章,诋毁或反对“动物福利”。

第三节 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发展及

动物福利主要内容从内容来看,早期的“禁止虐待动物法”和“动物保护法”基本上属于现代“动物福利法”范畴。所以,本文所说的“动物福利法”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包括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等。

一、国外动物福利立法概况

最早有关动物实验的法规出自英国。早在18世纪,哲学家Jeremy Betham(1789)在议论动物时提出:“问题是既不是它们能否思考,也不是它们会不会讲话,而是它们痛苦不痛苦”;1822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禁止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Martin Act),但当时不包括犬、猫和鸟类。

早在1831年英国生理学家Marshall Hall建议对动物实验加以规范。他曾提出以下5条:①如果靠观察可获得所必需的资料,则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②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定和预期结果,则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③科学家应对前人和同代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实验;④良好的实验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少的痛苦(可改用较低等的,反映迟钝的动物);⑤任何实验均需在能提供明确结果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或减少重复实验。

这可能是最早的动物实验管理原则。他于1857年去世。直到100年后,英国和美国动物福利法问世,他的观点方为世人所知,并受到尊敬。

继“马丁法令”之后,欧美各国相继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律。法国是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律。随后,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各国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

1866年,美国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1911年,英国又出台了《动物保护法》。除此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多个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犬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

1966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正式通过《动物福利法》,这是一部规定动物使用的美国联邦法律,这部法律涉及的动物有犬、猫、非人灵长类、豚鼠、地鼠和兔等。其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是对各种科学实验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接触操作、饲料饮水、关养条件和空间,饲养人员的条件与职责,专职兽医的任务,合格证制度、申请手续、年检制度等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二、国际组织动物福利立法概况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问题不但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某些国际组织对此也十分关注。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约束缔约国的行为。如1976年签署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签署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1986年签署的《保护在实验中或为达到其他科学目的使用脊椎动物的欧洲公约(ETS123)》,1991年,欧盟制定的有关活体动物在商业用途运输途中的福利保护的法规(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等。无论是公约,还是法规,对各缔约国都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同时也推动了这些国家动物福利立法的进程。

有人把《保护在实验中或为达到其他科学目的使用脊椎动物的欧共体条例(86/609/EEC)》称为《欧洲议会实验动物法》。欧委会在条例上签了字,这意味着,条例已经在欧盟成员国内生效。这是因为,在欧盟立法的管辖下,即使新成员国的政府没有单独在条例上签字,条例也适用于该国。

该条例规范了在实验室中使用动物的行为,制定了动物照料及食宿的最低标准,实验动物供应规则,并规定所有在实验室中使用的动物都应保证适宜的住所环境、运动时间、自由、食物、水以及适合于健康与福利的照料。保证所有实验动物都能享受其肉体及精神权利。条例还规定所有实验必须由专业人士操作或在现任的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条例还做出了在欧洲使用实验动物总量的指导性指标。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类利益和动物利益之间的冲突,将制订相关规定。基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条例规定由各国政府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1993年,欧共体通过了一个有关化妆品检验的修正案,其中增加了一项很重要的内容,这就是当经过验证非整体动物的替代方法可行时,应停止动物实验。根据“3R”原则研究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2000年在这方面又做出相应决定,要求成员国在2000年7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动物来对化妆品及原料进行安全性检测。在2000年4月14日发出这个通知后,可能由于技术壁垒等各方面的原因和世界各国的反应非常强烈的缘故,欧共体在6月28日又再次宣布本决定的执行时间推迟2年(即从2002年7月1日开始)。2002年11月7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再次达成协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试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欧盟的这项决定是为了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动物。欧盟希望化妆品公司在2009年以前能够找到替代检测方法。如果出现特殊安全需要,欧盟委员会可以允许成员国在经过特殊程序后,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能测试。目前,英国、奥地利和荷兰已经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测试,但并未禁止进口和销售此类产品。

1997年,通过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该条约包括了有关动物保护的条约。条约规定:在制定有关研究、内部市场、农业、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时,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保护的全面关注。这使人们认识到立法对动物福利保护的重要性。

欧洲立法会制定的宠物保护协约,设定了饲养宠物的基本条款。该协约明确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16岁以下的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或繁殖宠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宠物的主人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福利得以实施。

1991年,欧盟制定了有关活体动物在商业用途运输途中的福利保护的法规(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的一般条款,这些条款目前仍然有效。随后,欧盟又分别于1995、1997和1998年对这项法规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这些规定包括:负责活体动物运输的机构必须进行注册,取得欧盟成员国政府有关机构的认可,遵守欧盟法律规定;旅途时间严格控制在8h之内;运输主要养殖家畜品种时必须遵守有关车厢内最大动物密度的规定等。

1997年,欧盟通过了一项关于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备忘录,联盟总部和各成员国都已承诺,将高度重视与动物福利相关的各项政策及法规。

2001年3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又通过了2001/298/EC号决议,对成员国之间家畜贸易的兽医认证制度进行了修改。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动物能否适应预期旅行必须由兽医进行认证。这项措施于2001年8月1日生效。

2003年6月11日,欧盟理事会又颁布了1040/2003号法规,对1255/87号法规做了部分修改。出于保证动物健康的考虑,该法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疑似感染口蹄疫类疾病的特定品种的动物将使用设在各成员国境内的固定中转站点。

2003年8月22日,欧委会通过了《动物运输法规草案》,该草案对欧盟现行的有关动物运输的指令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旨在全面提高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福利。新草案规定运输的行进时间每次不得超过9h,其后必须停车至少12h以上使动物获得休息。对新生动物禁止进行超过100km距离的运输;禁止运输产前1周的怀孕动物及产后1周的雌性动物。长途运输时要对车厢的温度进行控制,要使动物可持续获得饮水并增加活动空间及禁止捆绑动物等。为了使该法规便于实施,法规草案中还对责任人的责任划分、运输企业的登记注册、执法检查手段及惩罚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除了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之外,某些国际组织还发布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或文献。例如,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识别、评估和使用临床症状对实验用动物在安全状态下实施仁慈终点的指导文件》(OECD环境卫生和安全出版物“试验与评估系列”,19号)。这一指导性文件目的是为了使“3R”原则应用于做毒性试验的动物,表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面认可动物实验的“3R”原则,并鼓励在正常毒性试验和安全评估研究中仁慈的使用动物。

所谓仁慈终点:即是动物实验中动物所忍受的剧烈的疼痛、痛苦、苦难或即将死亡的最早暗示。

在毒性学研究中应用仁慈终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在动物经历这些过程之前,精确地预测出动物忍受剧烈的疼痛、痛苦、苦难,或即将死亡的状态。但是,毒性学科学还没有达到能在动物剧烈的疼痛和痛苦发生之前精确地预测出来的程度。但是可能在此时识别疼痛、痛苦或苦难,就是在它们出现这些症状的一开始,用定义好的仁慈终点和标准通过对实验动物的仔细临床检查而识别出来。

另一个重要的指导文献是《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指南》。该文献是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与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委员会根据双边合作计划与协议共同编写的。编写者都是最优秀的实验动物科学家。他们不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具有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指南》是一本非常有价值的文献。这部指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有关实验动物福利、健康和动物保护的概念。这是基于世界卫生组织1975年决议(WHA28·83)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Geneva)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于1985年提出的“使用动物开展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指导原则”而产生的。

三、美国动物福利立法概况

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是从1866年起步的。这一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夫毒打马,感到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并变得野蛮起来。而一个民族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ASPCA)”,并于1866年4月19日,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这部法案被认为超越了英国的反虐待动物法令,因为它禁止虐待的动物范围扩大了,包括了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

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1958年,通过《仁慈屠宰法》,要求家畜屠宰场杜绝对动物施加没有必要的痛苦。1966年,美国在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一年,出台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1990年和200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其中,1970年的修正案中,增加了温血动物和需要减轻疼痛等内容;1985年修订时还通过了《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标准法》修订案。确认保护的动物有犬、猫、非人灵长类、豚鼠、地鼠、兔、水生哺育类动物以及其他温血动物。1999年修改时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2003年修订时,其内容更加完善。

《动物和动物产品法》是一部规定动物使用的美国联邦法律。由美国动植物检疫局起草制定,国会参众两院正式通过,联邦政府委托美国农业部执法。该法搜集在《美国联邦法规第9篇第1卷》,总题目是《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福利法在该法规的第一章的A副章中。

该法律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是对各种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接触操作、饲料饮水、关养条件和空间、饲养人员的条件与职责、专职兽医的任务、合格证制度、申请手续、年检制度等,均有详细的规定。

1985年的修正案是由两件虐待动物丑闻引发的:1984年,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中心的录像带上,明显看到正在嘲弄狒狒的实验人员,而这些狒狒的头在脑外科实验过程中已被弄破。1985年,类似虐待动物的丑闻又发生了一起。在马里兰州银泉市,有人发现爱德华·陶布行为研究所的猕猴正在嚼它们的肢体,而通向肢体的神经已经在实验中被切断。在这些丑闻被揭露后,强烈呼吁使得堪萨斯州参议员Robert提出了《动物福利法》的修正案。这是继1970年《动物福利法》修正后的第二次修正。该修正案要求对动物进行实验处理和使用的每个研究室必须建立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IACUC),要求实验室具有让犬活动的场所,要求确保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心理健康福利。“福利”这一条款可以看做公众施加于研究人员科学行为规范的要求。恐惧、不安、无聊、分离和孤独应作为实验人员在非人灵长类动物实验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丰富动物的生活也应是动物实验室需要考虑的事。

1985年,为修订《动物福利法》,还专门成立了动物福利信息中心(Animal Welfare Information Center AWIC),设于美国国立农业图书馆内。《关于在测试、科研和培训中脊椎动物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也是在这一年出台的。该原则规定了使用动物进行的各种活动,都必须接受研究机构的动物管理委员会(IACUC)的监管。

在美国,不但联邦政府制定了《动物福利法》,而且每个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并通过刑法加以制裁。如美国密歇根州刑法就专设了“动物”一章,针对虐待动物、进行残酷治疗、遗弃、不提供适当照料等行为,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尽管美国《动物福利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对实验动物有众多的保护性条例,但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某项研究、实验或是教学中使用实验动物。不过,在美国现有126所医学院,其中有40多所医学院在他们规定的课程中不使用动物。

“3R”原则是被世界公认的实验动物福利的重要内容。经动物福利协会(AWl)、动物联合行动组织(UAA)和动物保护协会的共同努力,替代物的理论在美国开始被接受。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由于反对Draize和LD50实验的活动,使企业界和国会对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替代方法应用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重新修订了《动物福利法》和《人道主义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公共卫生方针》,通过这2个法规性文件,使“3R”在动物实验方面的应用更加具体化。1981年,建立动物测试用替代物中心(Center for Alternatives to Animal Testing CAAT),其目的是开发整体动物的替代物来进行产品研制和安全性测试。CAAT的使命主要着眼于开发测试用的替代物,但还与其他组织机构一起探求在科研和教学中实施“3R”行动。1986年,美国国会办公室提出了在检验和教育中动物替代方法的技术评估报告,其中对“3R”概念和替代方法所显示出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第四节 中国动物福利立法概况

提到动物保护,中国人并不陌生,特别是1988年11月8日以后,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概念有了不同程度地了解和认识。但是,提到“动物福利”,大多数中国人还是感到陌生,有人甚至至今是闻所未闻。最近几年,我国连续发生残害、虐待动物的事件,如活熊取胆、活猪注水、活牛喂虎、硫酸伤熊、毒死宠物、当街酷刑屠犬等,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报纸、电视、网站上纷纷发出愤怒的谴责,“动物福利”一词开始在媒体上频频出现。一些专家、动物保护主义者、环保组织团体等也通过各种方式呼吁政府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

2004年5月,北京市拟为“动物福利”立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一时间,街头巷尾,“动物福利”的话题急速升温,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反响,引发了多方争议。争论的焦点是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为动物福利立法是否为时过早。

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涉及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法律文件有3个:①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②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③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从内容看,基本没有动物福利、禁止虐待动物的条款。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内容只有一条,而且是非常简单的一句话: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许戏弄或虐待。其他条款中涉及了实验动物的饮食、饮水、垫料、环境等内容,但都是从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角度提出的要求,不是从动物福利的角度提出的。

其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出台后,有关行业、部分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出台了行业性或地方性的法规。其中,有的称《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的称《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有的称《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等。这些行业的、地方的法规也很少涉及动物的福利问题。编者只在《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发现有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条款。

我国新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增加了动物安全和动物福利2个章节。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外,我国还发布了与实验动物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如《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种子管理办法》等。发布这些法规的目的在于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虽然没有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的字样,但某些条款从客观上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例如许可证制度等。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科技部已把“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2002年10月批准了《与世界接轨的实验动物福利及技术规范研究》科研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对实验动物福利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提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为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实验动物福利实施方案》及《实验动物麻醉技术规范》等十几个技术规范的初稿已经完成。

一、动物福利条例和法规的主要内容

1.条例所管辖的动物包括犬、猫、非人灵长类动物、豚鼠、仓鼠、家兔、水生哺乳动物或其他温血动物。

2.动物经销商和使用者均须持有许可证,动物实验必须由合格的生物学家、行为学家、医学家亲自或其临场监督下执行。

3.动物饲养饲养设施、关养设备(笼具)、卫生、喂饲、管理和护理应由符合资格的人员负责,动物的房舍、饲料、垫料、运输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舒适、安全、同时要重视动物的社会性及行为需求。

4.动物麻醉必须确保动物在麻醉、镇痛和镇静剂的作用下进行实验,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的痛苦,不使其遭受不必要的伤害或痛苦、麻醉剂的种类和剂量必须被专管兽医师认可。

5.动物处死需要处死的动物须用人道的方法实施,并在确保其死亡后,方可焚化处理。

6.监督有关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动物福利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处罚。

二、动物福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启示

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最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动物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法律地位,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在执行的过程中才能强劲有力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动物福利立法的一个有利因素是我国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很多行为都要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另外,单纯的立法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动物福利。要更好地发挥动物福利法的效力,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需要在全民范围内达成一种共识,有意识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同时,国内很多科研机构都为实验动物立碑,以纪念实验动物为人类的医学事业发展做出的牺牲和奉献。并且,像对待人类一样,在重大节日给以纪念和祈祷。

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思想。很多国家开展了不少市民运动,并获得了普遍支持。“3R”原则已成为国际实验动物学发展的主要趋势。近年,我国研究人员的意识确实也发生了变化,因为十几年前国人对动物福利还很生疏,有的是闻所未闻,而今既能抵抗禁止动物实验,又能理解动物福利的主张、改善动物的饲育条件,努力使用最小数量动物,十分注重减轻动物痛苦,做到人道的、科学的进行动物实验。

总之,动物福利法的诞生有着曲折的历程,实验动物工作者和生物医学界科学家们在改进实验动物工作,提高动物实验质量,以及与动物保护主义分子的斗争、谈判、协商、争论中,使得医学实验和生物学测试生物制品生产得以健康进行,来之不易。现在,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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