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重要的原则有六: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Sovereignaequality)。国家平等是国际法上原则之一,无论国家的大小、强弱、贫富差异至何程度,在国际法均保持着平等之地位。平等之意义有二:一为不论所负之义务轻重一律予以同样之权利,一为以所负义务轻重而予以权利之差别,此所谓平等为主权之平等。国际平等已引起许多学者之攻击,因国与国无平等之可言,就是国内法而论亦不平等,例如小孩与成人权利之规定不同,但从另一方面说,同等享受法律之保护,则其权利是一样的。国际间事实上权利是不等的。就以安全理事会之组织而言,参加联合国的有五十七国,但安全理事会仅由其中的十一国组织而成,而此十一国表决权,亦不平等,其中以中、英、美、法、苏五国为常务理事国,不改选,其他七国不一定,须由选举而定,凡决议案,必须五常务理事国全部通过,再加上其他七国中有二国赞同,即可成立。若五常务理事国有一国运用否决权,于是此案不能通过。所以国际间主权并不平等,实际上最大原因,因为各国实力不同之缘故。
2。权利义务平等。国家存于联合国间,正如人民之对于国家,应尽义务,应享权利,所以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会员国确保加入联合国所发生的权益,应以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担之义务。
3。联合国会员国应放弃以武力侵害他国之领土。若发生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事情,如会员国中任何国有违反这种义务,则安全理事会可以决定予以制裁,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4。国际间发生国际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以免危及国际之和平、安全及正义。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执办法甚多,第一,可以利用谈判,事实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构或区域办法,或当事国自行商定其他方法解决。第二,请求安全理事会建议和平解决或调整之方法。
5。联合国应使非会员国亦与会员国同样遵守宪章,使全世界国家均受联合国之约束,有使各国之主权,渐形缩小,因此以安全制度有效地发挥为其目的,则是一个重要原则。
6。如一国由于维持国际和平、正义,或阻止侵略而战争时,对于此执行制裁国,应予协助与支持时,凭此原则推演。以后世界上一当战争发生,就无中立之可言,所以以后国际法中无中立法可言,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之新趋势。
联合国对于会员国,不能管辖之事项,由会员国本身自己决定,联合国决不能干涉,亦不能提请由宪章解决。例如(1)政体,一国之政体究系君主、民主、立宪、共和……由该国自由抉择,联合国及其他会员国不能干涉。(2)关税、关税政策亦由本国决定,采关税保护政策或门户开放政策,他国不得干涉。(3)移民问题。(4)归化问题等。凡在国际法上无规定者,均由国内法解决。不过事实上,亦有干涉之事实,如关于关税政策、移民问题都有干涉的情形,所以在不妨害他国之利益范围内,由国内法解决。国际上有尽量使国内之主权缩小之趋势,例如南非联邦对归化之印度人差别待遇之问题,经联合国大会中一场热烈争辩后,各会员国认为应在联合国第二次大会中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