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3号)有关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①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②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③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④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⑤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①不具备上述5条规定的;
②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③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④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⑤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①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②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③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