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其中,控制权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2)国有股东
根据国资委、证监会2007年6月30日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股东可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