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解释,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采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①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②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
③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立董事或者监事。
⑤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①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③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④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的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