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是以研究产权的界定和交易为中心的基本经济理论。它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R。COASE)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并在20世纪70~80年代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斯蒂格勒(STIGLER)、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的。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人们在稀缺资源条件下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虽然目前所使用的产权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比较普遍的意见是,产权是指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一组权利,即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其中收益权是产权最本质的权利。
西方产权理论的主体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就是必要的。建立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承认并保护产权就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继而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运行效率。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市场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或服务,而是各方的权利,市场交换主体必须对其交换对象有明晰的、唯一的、可自由转让的产权,才能使市场机制运转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西方产权理论认为,重要的不在于产权的最终归属,只要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就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可以形成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
西方产权理论探讨的另一个中心问题是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它认为,企业中的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的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同样会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西方产权理论大量分析了企业所有权和剩余支配权、控制权的关系,对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探讨,提出许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原理。另外,西方产权理论还对产权概念、产权的功能与收益、产权的成本、产权的效率和产权制度的变迁等进行了阐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西方产权理论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如交易费用理论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的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