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监事会当期监督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增强监督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企业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等,依照一定程序确定一批重点监督企业,其他为常规监督企业。重点监督企业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产规模较大和在重要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二是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或问题较多的企业;三是资产效益状况、会计信息质量较差的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重点监督企业与常规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和财务检查,均按照《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其不同监督要求主要体现在集中检查、监督力量安排和报告内容上。
对重点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在检查范围、检查力量、检查时间上予以重点保证。主要子企业和经营实体应列入检查范围,在监事会任期内至少检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2个月。
对常规监督企业的集中检查适当简化,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侧重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力量和工作成果。监事会任期内开展一次较为深入的集中检查,按重点监督企业年度报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他年度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