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4日)
* 这是杜润生同志在中央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会议上的发言。这次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中央 〔80〕第75号文件。原国家农委党组受中央委托,代拟了这份文稿,上述发言是对代拟稿所作的说明。
(一)国家农委代中央草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稿,主题是责任制,着重处理好包产到户问题。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但要从实际出发,联系农民,照顾农民要求,以便于更好地引导农民前进。允许包产到户,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股风、一刀切。要彻底改变多年来惯用的脱离群众的错误做法。也不能从一个死框框出发,横加批判,否定一切。要区别包产到户和资本主义。不要把平均主义当社会主义,不能单纯靠政治斗争手段处理经济问题。对农民只许说服教育,经济诱导,不准强迫。
对干部,鼓励解放思想,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言者无罪,兼听并收。
(二)《代拟稿》指明集体经济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不可动摇的基础。
(三)确定集体化的方向,并不否认我们组织集体经济的经验是不成熟的。集体经济内部管理制度怎样才能体现按劳分配,改变“多劳不能多得,好劳不得好报”的毛病,如何激发社员个人对集体经济的高度关心,依然是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还需要进行各种 探索和试验。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各地干部与群众,解放思想,大胆试验,在建立生产责任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据今年麦收前后的不完全统计,全国90%的生产队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定额包工的约占55%,包产到组的约占25%。此外,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等各具特色的责任制形式。6月以后,包产到户有较大发展,初步估计,现在可能达到20%左右,并且向中心地区发展。于是,产生了争论。
* 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大致分为联产和不联产两大类。不联产的,在当时主要形式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也就是定额包工。一般是按农事季节将 农活包给作业组或个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后,由生产队按定额规定拨付工分。联产的,在当时主要形式是包产到组。一般是将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固定到作业组,制定出产量、用工和生产费用等三项指标,由作业组承包完成;完成任务后,包产部分上交生产队统一分配,由生产队按原定指标拨付生产费用和工分。在实行包产到组的同时,有些地方把承包单位下放到劳动力或农户,出现了包产到劳、包产到户等形式;还有的地方采用了田间管理责任到人以产计酬的形式,即田间管理联产制。土地的承包办法也各不相同:在生产分工不太发达、以种植业为主的地方,一般是按人平均分包,也有的采用按人承包口粮田、按劳力承包责任田的办法;在生产已有了一定分工、生产项目较多的地方,还出现了按专业分工实行包产的办法,即专业分工包产制或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制。此外,在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上,有的地方开始采用了取消工分分配形式的包干制,群众习惯上称之为“大包干到户”,即承包者按照事先与集体经济组织商定的条件,除包交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金作为集体提留,保证完成向国家交售产品的任务外,所得收入及剩余产品统归承包者所有。
事实上,两年来争论范围还要大得多。围绕生产责任制问题,也联系到人民公社体制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值得重视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如政社合一的体制是否适宜,公有制是否就是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否一定要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过渡还是搞联合,个体经济作为辅助经济的地位如何对待等。这两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战线上思想最活跃的一个时期,这种趋向是应当鼓励的。
(四)我国地大人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本身又有多样化的结构,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结构与形式必须是多样化的,过早地主观地把它定型化是不利的,也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多样化,才能达到定型化,而定型化,仍然将是多样的定型化。
多样化,包括适用于生产力水平较高地区的一些形式,也包括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某些过渡形式。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排斥运用多种多样的低级的过渡性的适合群众要求与水平的组织形式和斗争形式。既然过渡,必然是不稳定的,性质不甚明确的,不完善的。有些地方过去走得太快了,群众跟不上来,需要适当迂回或退却,把群众积极性调动起来,然后前进。这样,将更便于我们达到最终的目的。
合作化初期,曾采用互助组及半社会主义形式,在私有基础上联合经营。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1955年底,加快合作化步伐,一些地区一步登天,从单干跳到高级社。而今,群众又主动退下来了,不过变了个办法。一年来,综合群众要求,一是劳动报酬与产量挂钩,二是把经营范围划小,从队到组、到户、到个人。而“到户”,就是退到农户经营。
(五)包产到户是什么性质?
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因为肯定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且都程度不同地与集体的经营保持着某些联系。“大包干到户”虽然成了独户经营,自负盈亏,但它仍然通过承包形式与集体相联系,成为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与过 去的单干有所不同,因此也应算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经营形式,即一种责任制形式。
这个问题上一些不一致的认识,可留待实践中解答。
(六)《代拟稿》提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即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穷落后的困难地区,长期“三靠”(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社队,集体经济办得很不好,维持不下去,可以包产到户;在一般地区,群众无此要求,可以包产到专业组、到专业队。
全国农村共有核算单位5066万个。据504万个单位计算,社员平均分配收入在40元以下的占16%,50元以下的占27%,60元以下的占38%。50元除去粮、柴草外,无剩余。人均口粮,旱粮地区在150公斤以下的占19%,水稻地区在200公斤以下的占18%。按每个队159人计,共1.5148亿人。人均40元以下的最穷队,60%左右是分布于云、贵、豫、鲁、甘、宁、蒙、闽、皖等9省(区),约占农村人口的20%。这里,一是穷;二是集体经济没有吸引力,农民丧失信心;三是长期以来,领导上用过许多办法改不过来,始终缺乏一种内在动力。搞各种形式的责任制,首先应照顾这个状况。解决这里第一位的温饱问题,不限于用包产到户的办法,但包产到户的办法有利于激发群众积极性,多投工,把田种好,改变依赖国家,吃返销、靠救济,无所作为的状况。集体经济办不好,群众不积极;群众不积极,集体经济更办不好,形成恶性循环。包产到户可以作为一种对恶性循环的突破,不失为较好的选择。调查表明,实行包产到户后,大多增产。它虽有一些副作用,只要有领导地搞,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上述这些地方,也有一些办得好的社队,应该进一步办好。
在其他地区,有20%左右的生产队,可以算作巩固的队。此外,则是处于中间状态的了。这里群众不要求搞包产到户,可以不搞。上述两类生产队的有利条件是,他们占有全国社队800亿元公共积累、全国7亿亩灌溉面积和18亿马力农业机械的绝大部分,这是吸引社员的经济力量。如果生产规模太大可以划小,可以采取适合于这类地区的责任制形式(如专业分工包产、田间管理联系产量),尽可能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有各式各样的问题,必须去积极解决,如果群众自发搞包产到户,就应积极去领导,而不可顶牛或放任自流。
(七)包产到户的社队,占全国总队数的20%左右。这是大体估计,不应死抠百分比。有些是不应当或者说可以不搞的,不该搞而搞了的不要硬纠。还有些是需要搞而没有搞的,任群众自主选择,以免与群众对立。这些地方,可以在群众愿意的条件下采用适当的形式加以引导。在这样做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时机,不能强求。要把稳定大局,发展大好形势,作为总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上,强调分区分类指导,防止自流。自流会引起破坏。
(八)在讨论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有一个较大的政策性问题,即关于农村独立经营的个体劳动者问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的前提下,农村也要允许有多种经济形式存在。实行这一条,还必须制定一系列与之相应的政策。这项工作,须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逐步地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