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融资融券的业务活动。随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已经颁布,使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信用交易开始走上了舞台。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现实意义
魏旭阳等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实行证券信用交易具有特殊意义,有利于证券公司提高竞争力,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有利于根除资本市场的透支顽症,有利于资本市场信用制度的重建,有利于释放资本市场的风险,有利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总量多、总市值大,使资本市场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证券信用交易的负面效应,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了现实的物质条件。券商和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不断加强,树立了明确的风险意识和正确的投资观念,政府的监管权能得到强化,监管能力得到提升,为我国推行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积极的市场环境。我国资本市场实行证券信用交易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其推出已经是大势所趋。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
陈红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不成熟,风险控制能力较低,很难准确把握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较大,信用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中,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约束,鼓励各种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虽然在我国资本市场实施的时机不成熟,但是该模式仍然是全球证券信用交易的发展趋势,为推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信用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融资融券市场的核心,虽然国情有相似之处,但是在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难以明确定位,由此引发的高度垄断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适合在我国资本市场实施。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十分复杂和独特,简单模仿国外模式行不通,应该吸取各种模式的优点,根据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本土化创新,创建出一种全新的、具有前瞻性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目前我国应该选择以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过渡模式,以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度建设的基础,遵循先规范后发展、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水平,在适当的成熟阶段,适时转为高度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切实发挥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
(三)证券信用交易的制度规范
陈红认为,由于证券公司的资信状况和管理水平各不相同,应该建立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许可制度,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被授予证券信用交易资格;由于股票会因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对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委托保证金率的变更、保证金中现金比率的变更、代用证券担保率的变更等进行严格监管;由于客户信用决定着信用交易协议的履约能力,应该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对客户账户真实性、合法性、历史资信状况等进行考察,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相应的授信或者不授信。
胡英来等认为,由于我国规定券商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则风险只能由券商自担,而国外证券信用交易可以通过转融通机制,将券商的抵押资产变成更具有流动性的资金,从而优化券商的资产结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建立后,应该逐步建立转融通机制,扩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渠道,分散券商的风险,做好证券的托管工作,制定合理的抵押比率,提高对抵押资产定价的能力。目前我国可以把转融通范围限定在券商和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之间,以后逐步扩展到券商和商业银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