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虽然第三方平台对网络交易提供了担保,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增强了买卖双方对于网络交易的信心,但它自身的安全和信用却没有得到担保。特别是当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涉及大量企业时,如果出现了问题,第三方自身能否担当起相应的责任?这其中隐含的风险不仅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影响重大,而且更关系到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及时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并想办法解决问题。
6.4.1 第三方平台支付清算中存在的资金风险问题——在途资金问题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中,资金的支付过程和相关的账务处理应该是付账人账户的借记与收款人账户的贷记同时进行,而当支付的账务处理和支付指令的处理不同步时就会对支付双方的账务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在途资金。在途资金对支付系统的某些用户来说是增加了随机成本,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则是得到了一笔意外收入。
作为一个有资金流动的支付系统,第三方支付系统也存在着在途资金,并且由于第三方支付系统支付流程的独特性,在途资金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银行的支付系统中,在途资金的产生来自于银行业务处理的异步以及周转环节,并且其产生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尽量避免。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支付流程是资金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平台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经第三方平台转手给收款方,这样的支付流程就决定了支付资金无论如何都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一定时间的支付停留而成为在途资金,从而对支付系统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在途资金影响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由于在途资金存在着价值,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利用结算周期的不同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从而影响到资金的周转进而影响到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大问题。目前,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往来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理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其次,在途资金量的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面临一定的信用风险。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量的增大,在途资金量也日益加大,而这种加大无法通过类似在银行支付体系中采取某种控制进行缓解。
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着一个资质问题,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放在平台上有一定的安全问题。
对此,有学者认为后续出台的支付指引中应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在途资金管理的规定中考虑以下问题:
(1)如何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途资金的安全?
(2)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实经济中的身份定位如何?
(3)是否应该就第三方支付的效率问题出台相应的规定?
(4)如何加强在途资金的监管,从而进行有效地控制?
6.4.2 第三方平台支付清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客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客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并不复杂,主要涉及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客户协议中都有相应条款加以调整。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客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做不受管制的银行。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账户(FDIA-insuredbanks)中,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中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人,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支付宝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表示,它仅仅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非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其许可经营范围内写明了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对于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空白。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然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用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美国等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中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他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2网络支付中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整个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了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方、银行、认证服务方、系统运营商、系统开发商,如何界定其各自的责任仍有待探讨。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调整电子支付关系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合同法和侵权法来处理。这样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中,作为消费者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网络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而言,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用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用户。如果用户出现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用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者系统故障使得用户遭受损失,这时候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信息、个人资料和交易资料被盗取,使得用户遭受损失,责任如何承担?就这些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支付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一旦出现了问题,是由消费者举证,还是平台来举证?举证责任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纠纷的解决。
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律法规尚存有不少漏洞和空白。对此,应该大力加强有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不断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6.4.3 第三方平台支付清算中存在的身份认证及信用评价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有两大瓶颈:支付问题和物流问题。就支付问题来说,其根源就在于信用体制的建立不够完善。电子商务之所以在美国能够获得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已经建立了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而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除了要满足用户支付的需要,还要扮演着信用中介的角色。
虽然第三方支付商的出现降低了买卖双方交易的风险,但是信用的危机还是存在的,其主要的原因是基于网络环境的交易和信用模糊问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不容忽视。
阿里巴巴作为全球最大的网上贸易市场,拥有一整套完善的诚信体系,主要包括:诚信通档案、诚信论坛、投诉曝光机制、信用记录搜索。诚信通档案是阿里巴巴为从事网上贸易的商家建立的网上信用活档案,它结合传统信用认证和网络互动的特点,多角度、及时、持续、动态地展现企业在网上贸易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让诚信的企业赢得用户青睐以达成更多交易,对不诚信的企业进行曝光。诚信通档案包括企业身份认证、用户评价、证书荣誉和资信参考。
企业身份认证是诚信通服务的基础,每年进行一次,由与阿里巴巴合作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华夏邓白氏、上海杰胜、澳美咨询、赛立信、中诚信、中德)对申请诚信通服务的会员进行“企业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核实以及“申请人是否经过企业授权”的查证。认证内容包括工商注册信息(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营业期限、登记机关、最近年检时间)和认证申请人信息(认证申请人姓名、性别、部门、职位)。
用户评价是指交易双方就某笔支付宝交易的履约情况,向对方所作出的评价。用户评价是企业重要的信用参考记录,分为好评、中评、差评3种类型。
证书荣誉是指诚信通会员可以将企业所获得的各种证书、荣誉奖杯等拍摄扫描成电子图片,上传到其诚信通商铺,使企业线下经营所获得的信用资料可以延伸到网上,以赢得网上用户的信赖,达成更多交易。
资信参考包含了“资信参考人”和“阿里活动记录”两部分内容。“资信参考人”可以是与企业有密切良好合作关系的采购商、供应商、代理商、开户行、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阿里活动记录”是指诚信通会员在阿里巴巴网上市场的经营活动记录,包括购买的服务、注册成为会员的时间、发布的信息数量、在阿里巴巴获得的荣誉等,体现了该企业的活跃程度。
诚信论坛,诚信安全频道是阿里巴巴诚信体系的一个载体。2006年4月诚信安全频道正式开始运营,会员们可以从频道中了解到最新的安全警示并参与案例分析,掌握典型骗术的防范手法。
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评分标准及身份认证与阿里巴巴的基本类似,但阿里巴巴做得更为全面和细致。
由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网络市场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制,形成良好的信用行为和可靠的信用关系才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促进网络市场的成熟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