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电子货币的产生
从货币的发展历史来看,货币形式的变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商品货币阶段。商品货币以牛、羊、贝壳等形式存在,大多是在局部地区和较短的时期内充当货币,具有难保存、易损耗、不易分割、不便携带和流通等缺点。第二个阶段是金属货币阶段。金属货币包括金银等贵金属货币以及后来出现的铸币,铸币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磨损,成为不足值的货币,但不足值的货币依然可以完成足值货币的交易功能,此时货币开始具有信用货币的一些特质。第三个阶段是信用货币阶段,信用货币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是靠国家强制力或一定的信用担保发行的,如纸币、银行创造的存款货币、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和债券等。信用货币是一种优秀的货币形式,非常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
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化,现有的信用货币在流通过程中表现出一些缺点,如现金交易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局限、在安全性和流通携带中的局限,传统的转账支付在交易中的时间滞后等。尤其是在人类迈向网络经济的今天,传统的货币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因此,随着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更便捷、更安全的货币形式——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使有形的货币凭证变成了无形的电子数据,存储在物理介质或计算机系统中,一方面使用户携带和使用起来更加的方便,用户只需要携带一张卡或者待在家里利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轻松地完成支付;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应用越来越普及,电子货币在网络中发挥了传统货币不可比拟的作用,它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传递电子支付指令甚至直接传递电子货币,使货币支付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有利于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费用,并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电子货币的使用也对金融电子化和安全认证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支付与结算体系作支撑和先进的安全技术作保障,电子货币的应用必然会受到限制。
4.1.2 电子货币的概念
由于电子货币采用形式的多样性,目前关于电子货币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定义。
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电子货币界定为: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上(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这里提到的“储值”产品包括两种,一种是预先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这种物理介质一般为各种卡介质,如磁卡、IC卡等;另一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流通的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开始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有三个。
定义1: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具有支付功能的货币。
定义2: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该数据本身即可成为电子货币。
定义3:电子货币主要是指依靠先进的电子化系统而采用的无纸化支付手段,包括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储值卡等,其实质就是代表一定商品价值的数字符号。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金融业务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与传统货币相比,除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有的属性:
(1)传统货币具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电子货币的这一属性使其与传统货币在存储方式、传递方式和交易方式上都存在很大差别。
(2)传统货币都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中央银行承担其发行的成本,享受其收益。而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有所不同,从目前来看电子货币的发行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
(3)传统货币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币,是标准产品,由各个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制接受和广泛使用。目前的电子货币大部分是不同的机构自行开发、设计的带有个性特征的产品,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各个发行者自身的信誉和资产,风险并不一致。其使用范围也受到设备条件、相关协议等限制。如果缺乏必要的物理设备,即使是中央银行代表发行的电子货币,也不能强制人们接受。
(4)一般来说,传统货币的匿名性比较强,即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无从知晓货币的流向、支付金额和交易对象等,这也是传统货币可以无限制流通的原因;而电子货币要么是非匿名的(可以详细的记录交易、甚至交易者情况),要么是匿名的(几乎不可能追查到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5)传统货币的防伪可以依赖于物理设置,而电子货币防伪只能采取电子技术上的加密算法或认证技术来实现。
4.1.3 电子货币的性质
从货币理论的角度该如何给电子货币定位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电子货币的性质。
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被广泛接受的、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金融资产。一些人把电子货币视为超越信用货币阶段的第四个阶段,这样的话,就意味着电子货币必须作为一般等价物来独立的执行货币职能(即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
然而,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来看,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以执行货币职能的某种可能性,还不能完全的视为通货。就交换媒介而言,首先,现在大多数电子货币还没有被广泛的用于支付,只能在愿意接受这种电子货币的场所使用,而且在向特约商户支付时,特约商户并没有完成款项的收回,他们还需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收取实体货币之后才真正完成了款项的收回。其次,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的既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发行主体将货币的价值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人们愿意接受电子货币,并不是基于电子货币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等额法定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货币。就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而言,单凭电子货币本身也不能满足,只有当电子货币能随时兑换成等值的实体货币时才能充分地发挥这两种货币职能。而实际上,有些电子货币是由非国家的经济主体发行的,当发行主体出现财务危机时就难以保证电子货币兑换成等值的实体货币,甚至变的一文不值。因此,现阶段的电子货币还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货币形式完全地取代信用货币。
虽然电子货币就其职能而言与通货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是它代表了货币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且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货币终有一天能够取代纸币,独立的执行货币的职能,就像纸币最终取代了金属货币一样。
4.1.4 电子货币的分类
电子货币是一个整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不同类型的电子货币具有不同的特征,充分认识这些特征是正确认识电子货币的前提。按照电子货币价值的存储媒介,可以将其分为卡基型电子货币和网基型电子货币;按照在流通和支付过程中,是否需要同中央数据库联系进行联机授权,可以将其分为联机型电子货币和脱机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与银行账户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存款型电子货币和现钞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的发行人的行业性质,可以分为金融型电子货币和商业型电子货币;按照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单一型电子货币和复合型电子货币。
卡基型与网基型电子货币卡基电子货币,是以各种类型的含有计算机芯片的塑料卡为货币价值的存储媒介的电子货币,它是将集成电路芯片嵌入塑料卡中,将货币价值预先存入芯片,利用芯片的计算、存储等功能来实现货币价值的转移。
网基型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它是将特殊的软件装在用户的计算机上,通过计算机网络同银行和商户相连,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货币的一种支付手段。
联机型与脱机型电子货币联机型电子货币通常存在一个中央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可以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设立的,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设立,它的主要作用是对电子货币使用者的电子货币进行确认。在使用者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特约商户需要通过其终端将电子货币使用者传来的电子货币传送给中央数据库,由中央数据库进行确认,如果确认该电子货币是真实的,就向特约商户发出接受该电子货币的指令。
脱机型电子货币是在使用这种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不需要提前联机授权,在这种电子货币系统中没有中央数据库,鉴别电子货币的真伪主要依靠货币卡、交易终端本身的技术措施,主要是利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许多电子货币都允许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商户与商户之间进行直接的货币价值转移,在此过程中不需要向发行人进行联机授权,只要这种转移符合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的要求,这种转移就为发行人所承认,具有转让效力。
存款型与现钞型电子货币存款型电子货币是指以特定账户为载体,只能在不同账户中流动的电子货币。这种电子货币不能脱离账户而独立存在,只能在账户之间实现货币价值的转移,不能像现钞货币一样由其拥有主体直接掌握和支配并完全独立地进行各种直接的支付,它只能在账户管理者的协助下进行转账结算。实践中,存款型电子货币的账户管理主体通常是银行,现在也出现了一些专门进行这类账户管理的公司,为存款型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提供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服务。
现钞型电子货币是指具有电子货币的独立载体,并且该载体可以直接由电子货币拥有主体控制和支配的电子货币。它不像存款型电子货币那样必须依赖于账户管理主体的账户而存在,而是像现钞货币一样由使用者直接持有,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像现钞货币一样直接用于支付,货币流通和支付行为可以在交易双方直接完成,不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其支付活动。
存款型电子货币的实质是账户管理主体的账户存款,这同传统的银行存款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其流通和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是以电子信息传输的形式将货币从某主体的存款账户转移到另一主体的存款账户,变化的主要是流通和支付方式而不是货币本身。现钞型电子货币则是货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货币价值不是记载于纸质的货币证券,而是记载于电子信息存储工具中。同时,它也使货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记载于电子信息存储工具中的信息不是法定货币信息而是电子货币信息。
金融型与商业型电子货币传统意义上的货币,都是由金融机构发行和回笼的,代表的是金融机构的信用。然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完全限制于金融机构,它既可以由金融机构发行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发行。按照发行主体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金融型电子货币和商业型电一子货币。其中,金融型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而发行的电子货币;商业型电子货币,是指以非金融机构为发行主体而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信用货币本位制条件下,任何形式货币的发行都是以发行主体的信用为基础的,除法定货币外货币发行本身是以发行主体的财产作担保的,发行主体的信用是保证货币财产价值,以及货币能够作为货币而被社会所接受的前提。
因此,金融型电子货币与商业型电子货币,在其担保能力和信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金融型电子货币代表的是金融信用,商业型电子货币代表的是商业信用。
在当代社会金融信用是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的现实保障的,金融机构作为社会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监管,有非常严格的设立制度、经营制度、挽救制度和破产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金融机构,特别是其中的银行具有最高程度的社会信誉,在正常条件下,不会出现用户的财产权利经常受到威胁的情况。即使用户财产权利受到了威胁,也能够通过相应的保护制度得到基本的保护。但是,商业组织的信用就没有这样的法律和现实保障。商业组织作为社会法律体系中的普通主体,其设立制度、经营制度和破产制度都是一般性的,这就使其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从而使其发行的电子货币难以有像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因此,对不同信用性质的电子货币也必须予以区别。
单一型和复合型电子货币:单一型电子货币和复合型电子货币的区别主要在于流通与支付领域的不同。单一型电子货币,是指只能用于某一待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流通与支付的电子货币。复合型电子货币,是指可以用于两个以上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流通与支付的电子货币。通常,单一型电子货币只能有某种类型货币卡的功能;复合型电子货币则是将许多种货币卡的功能集中于一个载体,使用者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其中最满意的方式,实现卡内电子货币的流通与支付。
4.1.5 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工具”一词在汉语中的解释是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近年来,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支付方式的兴起,各种电子支付工具也随之产生。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电子支付工具起到辅助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过程的作用。电子支付工具的应用不仅可以使电子货币的支付过程更加简便、快捷,还可以提高电子货币在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是保证电子支付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对于电子货币,我们可以从货币形式的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电子货币是为了适应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满足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货币形式,是对传统货币形式的一种补充,它采用无形的电子数据代替有形的纸质凭证,在快捷性、方便性、安全性等方面弥补了传统货币在流通和支付过程中的局限。而对于电子支付工具,可以从辅助工具的角度去理解:电子支付工具是适应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方式的一种辅助手段,电子货币的快捷性、方便性和安全性有时需要借助一些支付工具才能真正的实现,如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PayPal等,就是为了解决C2C网上交易中的支付的安全问题而设计的。
电子钱包是顾客在电子商务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电子钱包就如同生活中随身携带的钱包一样,我们可以将银行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存放在电子钱包中,进行统一管理。将银行卡装入电子钱包后,需要为每张银行卡申请数字证书以保证安全。在进行电子支付时,用户只需打开电子钱包,选择用于支付的电子货币即可,电子钱包会自动对支付过程加密以及保存交易记录,从而使电子货币可以方便、安全的转移到商家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