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邓小平同志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有一段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名言:“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形成了十一届五中全会有关民主与法制的指导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以法治国”。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关于“一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1986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使法学界进一步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
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不仅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还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明确规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实现了我国成立以后近20年来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历史性总结。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标志着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符合时代精神的历史性转变。
二、依法治国的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依”与“治”
(1)依法治国之所“依”,是指治国的依据或者社会控制中至上性的权威力量。理想的法治模式是把法律当作治理国家过程中超乎于其他一切支配性力量的最高依据。法律是治国的一种“依据”而非“工具”。
(2)法治所依据的是价值优良的法而非价值中立的甚至具有负面价值的法。良法是法治的第一要义。一个完备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大厦的基石。因为法治强调民主、人权、正义的价值理念,弘扬法的文明价值和正义精神,绝对地排斥“恶法亦法”的观念。法律优良的实质含义在于将符合法治理想的种种理性化因素注入实在法规则与制度之中,发挥法作为正义与善良载体的独特功能,体现客观规律与主观期待的统一性。
(3)要发展一套详细的规则来保证单个法律规范之间、规范群之间以及部门法乃至法律体系整体具有协调、设计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如违宪审查制度,区域法律冲突处理机制,“民间法”与“正式法”,地方、单位的“准法律”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协调机制等,以实现法治之法的形式科学化。
(4)依法治国之所“治”,是治理、统治或控制、约束。从动态上讲,是指对整个国家的管束和统治。不仅国家法律创制活动和法律的施行本身是合乎法律规则与程序的,而且一切行政行为过程及管理国家的其他活动也都严守法律设置的标准,整个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符合法的应然精神与价值。从静态看,则是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最佳结果、状态或秩序,即个体与个体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以及个体与群体的互相作用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达到良性互动、合理定位的状态。人民权利受到平等的且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价值最受重视、人的尊严备受关怀,从而形成美好的社会关系。
(二)法治的三个满足条件
(1)法律应被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一视同仁地予以服从,而不得存在法外之人、治外之例。法律的内在信服力和外在压迫性不仅为主体所认识与发现,而且获得毫无例外地认同并内化为自觉意识的核心要素。法治的关键在于理性地依法办事与普遍地遵守法律,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至高无上的权威与尊严。因为法律权威的形成与服从本来就包含了依法办事这一内涵,而且更为广泛与准确,符合依法治国的本意与初衷。
(2)社会力量中的强势力量即从权利中受让渡而来的公共权力同样被法律机制所覆盖并演进成依法制约权力的法治制度。法治之治即是通过法律的权力之制。这是由法治的本质和权力的属性所决定的。法治所奉行的是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要对人的统治权力加以规制。
(3)国家和社会重大事项争议交由一个独立地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加以裁判。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对被治者的行为由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进行专门的法律评价,而且要求实现全面的司法正义。司法正义是法治运作的基本要求,法治的正义理念和价值最终必然体现于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
(三)依法治国的其他内容
(1)人民主权。即建立起以人民权力至上为核心的民主共和制政体,民主立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法治与人治得以区别的制度基础。
(2)人权保障。即无论是法治之法的创立与运行,还是法治方略及其构建的目标与理想,都应以人权保障为着眼点。人权是法治的起点与归宿,必须贯彻于法治的始终。
(3)律师自由。将依法自由地为当事人提供免受任何法外限制、免于任何法外顾忌的法律服务当作法治制度的一个方面,法律的大门对贫富平等地开放,是维持法治的主要条件。总体而言,可以简单地将法治之治归纳为通过依法治理的实践演进而达到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理性秩序状态。
(4)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一般表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这些表述通俗地概括了依法办事的逻辑含义,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形式原则,但并不是全部。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中的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依法治国,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均普遍适用。一方面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它也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它们滥用权力。
总之,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通过推进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各项权益,保证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