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河间郡公元褒任原州总管。元褒,字孝整,河南洛阳人,是北魏皇族后裔,由周入隋。在他任总管时,原州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大商人在原州城内被强盗抢劫,他怀疑是与他同住一旅店的某客人所为,于是便不容分说地将那客人扭送到原州总管府交元褒处理。元褒仔细打量那个被商人指控为强盗的客人,见他眉宇端正,气色平和,替自己申辩的理由也令人信服。元褒认为他不可能是强盗,便毅然决定将此人放了。
那富商对元褒释放被他所认定的强盗十分不满,便不惜花费重金,长途跋涉来到京城长安向隋文帝告状,诉元褒收受金钱贿赂,徇私枉法,放走了强盗。严刑峻法的隋文帝马上派使者到原州调查处理此事。使者接到皇帝的圣谕后,便马不停蹄地急驰原州城。他见到元褒后,便拿出商人的诉状,责问说:“你为何贪图贿赂而放走劫掠财物的强盗?”元褒非常沉着和镇静,他不作任何辩解,承认了包括受贿在内的所有对他的指责。使者没有想到案子办得这样顺利,非常满意地带着元褒到长安复命。由于元褒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受金纵贼的指控,他被处以撤职的处分。
不久,那个真正抢劫商人的强盗在别处作案时被抓住了,并供出了抢劫商人的罪行。这样,元褒蒙冤受屈的事才真相大白。隋文帝对元褒说“:你出身皇族,又是朝廷重臣,你难道不知道接受贿赂、私放盗贼这类的罪名有损声誉吗?你为什么甘心引咎自诬呢?”元褒平静地说“:臣受命治理一州,却不能除尽强盗,这是臣的第一桩罪过。其次,州里的一个平民被人指控为强盗,臣尽管看出有疑,但未曾交付官府审讯,就自作主张仓促放人,这是臣的过失之二。其三,仅凭私心直感,不考虑形迹证据,不依据有关规章条令,妄自决断,招致别人怀疑受贿,这是臣的第三桩过失。臣既已明白有此三桩过失,又怎能逃避罪责呢?再者,倘若不承认自己受贿,使者必然会进一步深究,那么更多无辜的善良人就可能被牵连进去,这无异于加重臣的罪过。因此,臣经过深思熟虑后,以为还是暂时自认受贿为好。”隋文帝听了元褒的解释后,对他那种忍辱负重、严于自责的精神感慨不已,称赞他是一位仁厚的“长者”。
这件商人与司法发生关系的案例载于《隋史·元孝矩传》,目的是赞扬元褒的人品。不过,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到另外一个信息,那就是当时处于“丝绸之路”重要通道的原州,是有很多商人往来其间的,由此可见原州在古代丝绸之路中的重要位置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