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丧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况时可按下述方式处理:
(1)皮炎急性期及溃疡等,在治疗期间应根据情况适当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
(2)变应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可调换工种,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
(3)职业性黑变病及职业性白斑,确诊后应调换工种,必要时脱离发病环境。
(4)严重的职业性痤疮(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或聚合型痤疮)治疗无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