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1)职业病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设市、省两级。其职责分别由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与监督科和法制与监督处承担。
(2)首次鉴定。向当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与监督科申请首次鉴定,并由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首次鉴定。
(3)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与监督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