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2)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3)发生三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4)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
(5)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将采取相应调查核实和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