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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4 IPO与再融资

4.4.1 IPO的定价与折价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我国通常被称为新股、原始股。所谓首次公开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第一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是普通股)的行为。在国外亦被称为无前例发行。

1.IPO的定价

IPO定价是指在新股进入市场之前的定价,是对即将进入市场的股票价值的事前判断,是一种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行为,这就决定了要十分精确地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是相当困难的,也是不太现实的。然而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新股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新股发行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各参与主体的根本利益,并影响到股票上市后的具体表现。

对发行人而言,发行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其筹集资金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发行的成本,而且也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对承销商而言,发行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它的成本效益水平;对投资者而言,发行价格既是投资欲望转化为现实的决定因素,同时又是投资人未来收益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发行价较低时,新股发行较容易、顺利,然而若发行价过低,则可能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募集资金量少,发行公司的筹资需求难以满足,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若发行价过高,则增大承销商的发行风险和发行难度,并且也会增大投资者的成本,抑制投资者的认购热情,从而最终影响到发行公司的筹资需求。

1)IPO定价的基本原则

IPO定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第一,内在价值原则。股票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若股价不能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定价与股票内在价值的偏离度过高,就可以认为该股票一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偏差。股票的发行价格应该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一般可用现金流贴现法、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等进行计算。

第二,市场化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以市场化取向为原则来确定,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股票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以准确地反映市场对股票价值的认可,也就是说,股票发行价格应考虑发行时整体股票价格水平、供求状况等,兼顾各方利益。一方面,新股发行定价必须考虑满足发行人筹资需要。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是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目的之一,因此,新股发行定价应考虑发行人的筹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者的筹资需求。若新股发行价格过低,在发行量不变的情况下,则企业筹资规模会比较小,这不仅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成长。另一方面,新股定价必须考虑投资者和承销商的利益。出于投资成本考虑,投资者希望新股价格低,若新股发行价格太高,将会增加其投资成本,打击其投资信心,同时也增加了承销商的发行责任和风险,给二级市场增加压力,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上市公司再次增资扩股的能力。一般来说,定价是否合理,在股票上市后一段时期即能表现出来,大幅度地涨落均系不正常,上涨5%-20%通常被认为是比较正常的。如果定价不留余地,则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的定位将会发生困难,影响公司的声誉。因而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要注意给二级市场的运作留有适当的余地。

第三,符合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和基本模式,我国证券市场也必须遵循这种规律和模式,因此我国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引进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以便于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有其特色,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环境明显不同,尤其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与其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某些市场信号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特殊性(改制设立),所以价格制定要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照顾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不能盲目照搬。

第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股票价格由于其特殊性,其构成因素有许多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因此在价格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影响新股的可量化因素和不可量化因素。对可量化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而对不可量化因素则进行定性分析,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合理地制定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企业行业特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基本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新股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价格制定者运用定价原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经过科学的定价程序,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发行价格。

2)IPO定价的评判标准

评价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首先要看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否遵循了上述新股定价的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则,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才较为科学、合理。

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最终还是需要用未来的实践加以检验,即用发行成功与否来检验。发行成功了,就可以认为定价是合理的;发行不成功,无论是多么完美的定价理论得出的定价也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怎样才是发行成功,国外的标准较为简单,主要是考察上市首日的股价上涨幅度,若上涨幅度介于5%-20%之间,则认为发行成功;若上涨幅度小于5%,则认为IPO定价偏高,发行不成功;若上涨幅度大于2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如果新股定价满足以下条件,则定价较合理:

(1)发行公司能够据此价格按计划顺利筹集到理想的资金数量,这就说明投资者对新股定价是基本认可的。

(2)承销商不存在被动余额包销行为。所谓被动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没有将股票完全发售出去而不得不包销余额的行为。余额包销一方面意味着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不被市场认可,另一方面余额包销不仅要占用承销商大量资金,而且也可能导致承销商成为发行公司最大的股东,造成股权结构不合理,发行公司甚至会受到承销商的干预等。

(3)在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下,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在40%-60%之间,若低于40%,则认为IPO定价过高;若高于6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这一标准考虑了我国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达100%以上的现实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当代着名投资家、美国金融学教授阿科波尔认为,新股定价在比真实市场价值低15%-30%(即折扣率)的水平上,会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3)IPO定价的程序设计

按国际通行做法,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一般分两步:一是进行股票估值或公司估值。对发行公司进行估值,国外有多种成形的理论和模型,如现金流贴现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相对估价模型等,这种估值必须建立在对发行人的深入了解和对行业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主要目的是确定股票的内在价值,新股发行价格就是以该价值为基础确定的;二是发现股票市场价格。这种价格的发现主要是建立在充分的询价和竞价机制上,其中竞价制中具体定价方式有多种,包括网上竞价、网下竞价等。只有将股票价值发现和价格发现结合起来,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的市场化的发行价格。

参照国际上的IPO定价流程(程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实践经验,我国企业IPO定价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应用定价模型计算出新股发行理论价格。选择股票估值基本指标,应用定价模型确定新股发行的理论价格,是新股定价的整个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复杂的一环,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不仅是整个新股定价过程的基础,而且在以后步骤中对新股发行价格的修改和调整产生影响。

第二,对发行公司的特殊性因素和其他不可预见性因素进行适度调整。新股发行公司必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素,通过一些单纯的指标或模型计算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难以包含所有关于发行人、承销商等的信息,比如特殊的股本结构、表外资产、不可计量的债务等。

一般情况下,在步骤一所确定的新股发行理论价格基准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发行公司的特殊性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对新股发行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事件影响方向,主观地调高或调低定价、扩大或缩小定价区间。实施该步骤的质量效果,主要取决于承销商在事前对公司、市场所进行的调查与分析的质量,而对新股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幅度,则更多地取决于定价人员的经验与判断。

在特殊的证券市场环境下,一些不包含在新股发行理论定价指标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往往也会对新股的市场定位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导致最终的市场定价远远偏离所计算出的新股发行理论价格。这些不可预见因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变化等。某些政策性因素也会对市场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三,通过路演、询价、竞价等办法,最终确定新股发行的理论价格。运用固定价格、累计订单或混合定价方式,将经过第二步调整后的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通过路演、市场询价等,获得投资者认可的同时,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和评价,从而最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竞价方式下,将经过第二步调整后的新股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作为竞价的底价,通过法人、中小投资者或两者共同竞价,按照事先确定的竞价规则,最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IPO折价

IPO折价是指一个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第一天的收盘价格远高于发行价格的现象。IPO折价现象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难题,在学术上,有从各种不同角度解释的理论;在实际上,各个国家发行制度和发行市场本身都存在着差异。中国IPO折价问题的特殊之处在于:中国IPO折价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IPO折价理论主要包括:非对称信息理论、对称信息理论和分配理论。

1)IPO折价非对称信息理论

IPO折价的非对称信息理论认为IPO折价的关键在于IPO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从非对称信息角度解释IPO折价的理论主要有四种:信号传递理论、逆向选择理论、信息显示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

(1)信号传递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由于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购买一级市场股票时会面临柠檬市场问题:只能买到质量较差的企业的股票。因此,为了解决柠檬市场问题,高质量企业故意折价销售,以显示自己的质量。Welch(1989)模型的基本结论是,一级市场存在两类发行企业,高质量企业和低质量企业,发行者自己知道质量而投资者不知道其企业质量。当一级市场价格为平均价格时,投资者只能买到质量较差的企业的股票。为了与低质量企业相区别,高质量企业折价销售他们的股票,以显示他们是高质量企业。而当市场投资者知道他们是高质量企业后,高质量企业则可以利用续发股票的方式获得收益,以弥补初始折价销售股票的损失。低质量企业也可以模仿高质量企业的战略。但是即使低质量企业模仿高质量企业的定价,市场上的投资者也有一定概率发现他们是低质量企业,低质量企业模仿高质量战略总是存在较大的成本。所以,高质量企业通过折价能与低质量企业相区别,显示企业质量。

(2)逆向选择理论

逆向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部分投资者了解企业质量,而部分投资者不了解企业质量。处于信息弱势的企业在一级市场竞价时,面临赢者的诅咒问题,仅仅买到一级市场上质量较差的企业的股票。为了让处于信息弱势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发行企业只能折价发行股票。

Rock(1986)证实了模型化发行市场”赢者的诅咒的想法。基本观点是:一级市场存在两类投资者,一类为信息优势的投资者,清楚了解企业未来现金流状况,一类是信息弱势的投资者,不知道企业未来的现金流状况。信息弱势的投资者购买一级市场股票,往往主要购买到质量较差企业的股票,导致损失。为了鼓励信息弱势投资者购买,弥补其可能的购买损失,发行者只好折价发行。在Rock模型的基础上,Cater和Manaser(1990)考虑了承销商声誉对于折价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声誉好的承销商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只会选择承销那些质量高和风险小的企业的股票。于是,承销商的声誉机制则会起到筛选作用,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所以,承销商声誉可以减少一级市场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发行折价。

(3)信息显示理论

信息显示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发行者(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发行者不了解投资者的购买意愿。为了让投资者自己显示自己的购买意愿,发行者必须利用分派股权的权利和定价的权利,对于显示很强购买意愿的投资者进行补偿,折价销售。Spatt和Srivastava(1991)的信息显示模型证明固定价格销售或者折价销售是最优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了使购买意愿较大的投资者如实报告自己的购买意愿,必须对他们支付信息租金。如果仅仅利用固定价格发行股票,则发行者不能充分利用在给定信息结构下的信息,可能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如果利用增广的价格机制,即在固定价格机制之前再加一个廉价交谈,则发行者能够实现最优机制设计的结果——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理在于,在第一阶段,发行者和投资者各自报价,第二阶段,发行者根据投资者的报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哪些投资者获得购买股票的权利。由于第一阶段投资者的报价仅仅影响是否有权购买股票,所有的投资者都会如实报价;在此基础上,发行者根据第一阶段投资者的报价,可以确定最优价格,实现最大收益。

(4)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发行企业和承销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发行企业无法观察承销商的努力,因此,为了让承销商努力,必须允许承销商折价发行股票。Baron(1982)模型认为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存在利益冲突,承销商更加在乎自己的声誉以及发行是否能够成功,而发行企业关心发行收益的最大化。同时,发行企业的利益与承销商的努力正相关,并且发行企业无法观察承销商的努力。因此,为了激励承销商努力和获得相应的发行收入,有必要允许承销商折价销售。

Muscarella和Vetsuypens(1989)对Baron(1982)的委托代理的折价理论实证检验发现,如果发行者和承销商之间信息不对称为零时,则相应的折价水平比较低。他们考察了美国1970-1987年之间,38个投资银行自己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的折价情况,发现投资银行自身在一级市场发行的股票折价程度大于其他类型的股票折价。Michel和Ljungqvist(2001)在Baron(1982)的想法的基础上,结合Rock(1986)的想法,认为IPO的折价取决于发行者折价的激励,而发行者的激励与发行者参与IPO的程度负相关;IPO的折价有利于促进IPO的销售,降低IPO的销售成本,而IPO的促销可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降低折价,因此,IPO折价与IPO的促销是相互替代的。在Rock(1986)的模型基础上,Michel和Ljungqvist得出IPO的营销成本是发行者参与IPO程度、不确定性以及股票的稀释程度的递增函数,IPO的折价水平随着IPO的营销成本的增加而减少,随着发行参与IPO的程度的增加而减少。

2)IPO折价的对称信息理论

IPO折价的对称信息理论从对称信息角度解释IPO折价,认为IPO折价关键在于法律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从对称信息角度IPO折价主要有两种理论,法律成本理论和市场交易理论。

(1)法律成本理论法律成本理论的主要观点为,一级市场发行价格较高时会导致事后更高的可能性卷入法律的官司,为了避免法律官司和保险的需要,折价发行股票。Tinic(1988)在Rock(1986)模型引入法律成本。但是,Hughes和Thakor(1992)发现如果考虑时间一致性和理性预期假设,则法律成本不会导致折价。其原因在于如果投资者预期发行者会折价销售,则二级市场价格下降不会导致法律官司,而理性发行者预期到这一点则不会折价发行。为了在理性的框架中,考虑法律成本导致的IPO折价,Hughes和Thakor在Tinic(1998)的模型基础上,引入承销商的类型,即市场存在长期承销商和短期承销商。短期承销商只在乎眼前利益,不计较法律成本,因此总是溢价销售IPO,而长期承销商在乎长远利益,会考虑法律成本。所以,在一级市场总是存在溢价销售的股票,投资者如果在未来发现在一级市场购买的收益远远低于预期值,则诉诸法律。考虑到高价格导致更高的被起诉的可能性,而被起诉承销商要承担巨大的法律成本,承销商有折价发行的积极性,降低承担法律成本的可能性。

Drake和Vetsuypens(1993)根据Tinic(1988)的理论获得实证检验结论,折价越高的发行者被起诉的可能性越低,他们发现实证结果与预测相反,IPO折价随着起诉的可能性增加而减少。Lowry和Shu(2002)指出Drake和Vetsuypens(1993)的结论存在内生性问题,因为被起诉可能性较高的发行者,或者风险较大的发行者可能折价越高。Lowry和Shu根据美国1988-1995年的数据发现,美国IPO的公司涉及法律成本巨大,平均大概在发行额的百分之十一。因此,他们认为IPO折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减少法律成本。为了检验IPO折价的法律成本理论,他们采用联立方程组,考虑IPO折价和法律成本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的基本结论为,如果仅仅简单考虑IPO与法律风险的关系,IPO折价随着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减少;如果考虑两者的相互作用,他们发现IPO折价随着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而法律风险随着IPO折价的增加而减少。

(2)市场交易理论

市场交易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发行者在一级市场的收益与发行者在二级市场的收益是相互作用的,一级市场的折价可能是考虑二级市场的收益导致的。

Boehmer和Fishe(2001)正式模型化市场反馈理论,其基本观点是承销商折价销售股票,可以导致二级市场交易活跃,承销商获得更多交易佣金收益,但是折价则降低承销商的承销收入。因此,折价的关键在于一级市场的承销收入与二级市场的交易收入的折衷。具体而言,一级市场的折价和二级市场的投机需求都是内生决定的;折价随着承销商的收入增加而减少,随着二级市场交易收入增加而增加;二级市场投机需求随着承销商收入增加而减少,随着二级市场的收益增加而增加。

3)IPO折价的分配理论

IPO分配理论主要关注发行累计投标询价制度本身与折价的关系,主要是发行者和承销商的歧视性分配的发行股票与一级市场折价的关系,主要理论有信息显示理论、代理成本理论、投资者歧视和产权结构理论。IPO折价理论是在IPO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和对称信息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涵盖了部分关于信息非对称和对称的解释。

(1)信息显示理论

信息显示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投资者比承销商具有信息优势,为了激励投资者如实报告自己的信息需要折价,而歧视性分配和发行可以降低激励成本和折价水平。Benvensite, Busaba和Wihelm(1996)考虑承销商的二级市场价格支持与IPO折价的关系,基本观点是:承销商的二级市场价格支持制度与IPO折价是相互替代的获得投资者信息的手段。具体说,承销商为了获得投资者对于IPO评价的信息,必须让投资者获得信息租金,折价发行IPO。但是,由于承销商缺乏事前承诺能力,总是有向市场与信息优势投资者高报IPO价值的激励,因此,承销商无法实行灵活的价格机制,从而导致更大的折价水平。为了避免承销商操纵信息,承销商必须承担稳定二级市场价格的义务,当二级市场价格低于IPO的发行价格时,承销商有义务从二级市场以发行价从投资者手中重新买回股票。但是,如果所有投资者都会从价格支持中获利,则承销商从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成本就会增加。

因此,为了降低激励成本,承销商实行歧视性的价格支持,只有那些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获得价格支持的期权,在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可以以IPO的发行价卖给承销商。

(2)代理成本理论

代理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是,IPO折价水平与企业治理环境有关,发行企业的决策者与发行企业的利益不一致,与发行制度中承销商决定IPO分配的权利相结合,导致企业的IPO折价。Loughran和Ritter(2001)在解释IPO折价水平随时间变化时认为,IPO折价水平变化的关键在于发行企业的目标发生了变化,而不是发行企业的风险变化与发行企业的决策者承担的发行成本的变化。他们认为90年代以来,IPO的决策经理的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重点关注IPO的发行收入,而在于发行能带来私人收益。而发行企业决策者目标的变化主要通过两个效应起作用,一是分析师效应,一是旋转效应。分析师效应是指在IPO发行中,承销商的分析师的作用越来越大,是否有顶级的分析师成为承销商选择的关键因素。其原因在于:一方面,90年代以来,IPO的价值主要是发行企业未来可能带来的现金流价值,而不是目前资产的价值,所以需要顶级分析师分析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另一方面,90年代以来,顶级分析师的分析和评论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旋转效应是指90年代以来,发行公司的决策者可以利用折价销售IPO,将企业资产转移到自己腰包中。90年代以来,许多企业的决策者都在主要的投资银行设立自己的私人账户,直到IT泡沫结束才被明令禁止。这些私人账户为承销商与发行公司的决策者合谋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两者共同操纵IPO的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折价销售,而后承销商利用分配IPO的专有权利,将部分IPO转移到这些私人账户。所以,IPO分析师效应与旋转效应相结合,企业的决策者与企业利益不一致,决策者与承销商合谋转移企业资产。在以上分析基础上,Loughran和Ritter得出结论,承销商的声誉对于IPO折价水平的影响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80年代,IPO折价水平的影响随着承销商的声誉增加而减少,90年代至IT泡沫时期,IPO折价随着承销商的声誉增加而增加;后IT泡沫时期,IPO折价随着承销商的声誉增加而减少。

承销商的声誉的时间考虑是解释IPO折价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Loughran和Ritter(2002)将行为金融和代理成本相结合,引入期望理论解释IPO折价,期望理论认为发行者之所以默许IPO的折价关键在于IPO折价总是伴随着发行者财富的例外增加。他们认为发行者不仅关注IPO发行是否折价,而且关注IPO发行带来他们本身持有股票的价值变化。只要IPO发行导致他们持有股票的价值的意外增加大于可能IPO折价导致的财富损失,则发行者默许折价。而根据代理理论,发行者与承销商存在利益冲突,承销商利用IPO折价,不仅可以降低承销成本,而且可以获得间接收益,歧视性分配IPO可能带来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增加。根据期望理论,承销商和发行者根据承销过程获得信息部分调整IPO的价格——IPO价格部分调整,因为IPO价格的完全调整会导致发行者的意外收入降低。由于IPO价格部分调整的原则,当整个市场显示利好消息,所有的IPO仅仅部分调整其发行价格,同样由于市场利好导致发行者因持有发行企业的股票而使意外收入增加,为了分派市场带来的利益,通过更大的折价,投资者和承销商都获得利益。因此,市场利好导致IPO更大的折价。同时由于IPO的发行上存在时间重叠,所以市场的利好导致IPO折价之间自身显示很强的自相关,即IPO折价的共同波动现象。

(3)投资者歧视

投资者歧视的基本观点是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发行IPO的过程中,承销商歧视不同的投资者,即对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而这种投资者歧视与IPO折价存在密切的关系。

(4)产权结构理论

IPO的产权结构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发行企业利用询价制度选择投资者,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而同时为了激励更多的投资者参加IPO,对IPO进行折价销售。

Booth和Chua(1996)认为IPO折价与发行企业对于分散的产权需求有关。为了分散企业产权结构,保证企业股票在二级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发行企业必须选择合适的投资者。而为了能够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必须有足够投资者参加IPO的发行,即必须有足够的超额认购倍数。而投资者要参加认购IPO,必须获得关于IPO的足够信息。投资者为了获得关于IPO的足够的私人信息,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

因此,为了补偿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IPO必须折价销售。

4.4.2 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

1.国际市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不同方式由于上市公司产业发展或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最佳方式之一。在国际市场上,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增资发行、供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配售和分拆等六种方式。其中,供股发行即配股,配售即定向增发,而认股权证和分拆这两种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曾经使用或已不使用。在成熟的国际证券市场上,上述六种的基本方式又可以派生出多种衍生方式和金融工具,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其运作的方式、范围及影响也有所差异。

增资发行(SPO)是与初始发行(IPO)相对应的证券发行方式,在国外证券市场中泛指除IPO之外的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本性证券,其含义基本上与我国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概念相同。这一增发含义以美国为典型代表,而英国则以比例配售新股的增发方式为主,与我国的配股概念相对应。上市公司增加发行新股经常与上市公司的收购、拆股行为联系在一起,尤其在英国和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在收购一家公司后,会发行新股筹集资金或置换被收购公司的原有股权,这时有可能并不涉及现金的流入。从国际市场来看,二次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初次发行之后再次发行新股。为了实现增资以扩大生产或改进技术或者实现发起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变现,上市公司可以再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供股发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实行的授权资本制紧密关联的。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总额可以预先登记,但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足或募足,未予认购的部分,则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其注册资本仅仅是公司预计发展的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并不要求公司股东一次全部认缴。如公司首发(IPO)只发行部分的实际资本,剩下的部分可在适当的时候二次发行,即供股发行。这可以为公司实施经理人员股票期权(ESO)、员工持股计划(ESOP)和管理层收购(MBO)等提供股票来源。

认股权证是一种权利契约,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一方有权(非义务)于契约期间或契约到期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事先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股权证的交易即为决定是否买卖特定标的证券的这种选择权的交易,其实质为一种期权的买卖。认股权证具有衍生性、收益性、流通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同时也是一种短期的融资工具。1992年至1996年间,我国证券市场曾推出过认股权证的交易,然而因各种因素未能得以持续发展。

分拆即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将一部分资产从原有的公司分离出来,组成一个新的公司并发行股票认购原有的资产,同时向公众发售新股的一种再融资方式。

如TCL集团拟分拆TCL移动到香港上市。海外的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与国内情况大致相同,但其债券的种类更丰富,转换条款也更灵活。

从国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上市公司通过上述六种方式进行再融资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现象。世界主要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巨大,如美国从1991年到1999年所发生的再融资总量已经超过了过去20年的总和,在这期间,美国共有5212家公司进行过再融资,涉及金额高达2万亿美元。但不同的国家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也不一样。英国的再融资方式为增发新股,而在加拿大、欧洲和大部分亚太地区国家的证券市场中,比例配售仍为主要的再融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配股,实行比例配售的融资方式有实施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有时,股票进行比例配股再融资只需要几分钟即可全部完成。

2.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现状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从1990年到2005年上市公司共实施了1244次再融资,募集资金3123亿元,从融资相对规模角度来说,可以说是与国际市场的水平比较接近了。就目前我国股市的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十分稀少,在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较重的情况下,股价的高估就在所难免,投资者也就不愿意以较小的折扣申购其再融资的证券。此外,投资者参与股市所获收益的主要来源是二级市场上股价的波动,而非上市公司分红所得,因此一旦上市公司再融资后业绩增长不能跟上股本的扩张速度,就无疑会使公司的股价大打折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将逐渐成熟,我们应该对再融资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成为保障证券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际证券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且每一种基本方式又可能派生出多种衍生方式和金融工具。例如在美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途径除了上述三种途径外,还有期权、抵押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等,可选择性很大。

相对而言,我国再融资途径较少,目前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再融资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可转换债券的平均融资额最高,增发次之,配股最小。同时上市公司对再融资的选择在不同时期有显着不同的特点:(1)1998年以前再融资主要以配股为主,1990年到1997年,上市公司共进行了466次再融资,其中以配股386次,增发B股79次,发行可转换债券1次;(2)1998年到2001年三种再融资方式并举,上市公司共进行了655次再融资,其中配股565次,增发80次,可转换债券10次;(3)2002年到2005年增发和可转换债券逐渐占据再融资主体地位,上市公司共进行增发49次,募集资金381亿元,发行可转换债券21次,募集资金223亿元,配股46次,募集资金118亿元。2005年开始,随着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进行,认股权证这种方式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可以通过政策创新,增加再融资的方式,一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多样的再融资方式,另一方面也丰富了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

3.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常采用的三种再融资方式。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1)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三种再融资方式,都是在核准制框架下,由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组成的证券发行制度。

2)三种再融资方式都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最低的要求,且投资者都要以现金方式认购,强调同股同价等等。

这三种再融资方式尽管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但是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是上市公司选择再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差异如下:

(1)融资条件不同。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及安全性,监管层分别通过净资产收益率、以往分红情况及融资时间间隔等严格规定了再融资的硬性指标。就净资产收益率要求而言,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要求最高,增发的要求最低。如配股和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增发还有放宽要求的例外条款,即如果不满足6%的条件,但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与发展前景,且增发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的也可增发)。可转债则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

(2)就融资前是否有现金分红而言,发行可转债对现金分红的要求比发行新股要严格。配股和增发要求披露公司现金分红信息,对于最近三年未分红派息但能给予合理理由的,原则上仍可配股或增发。而发行可转债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近一年必须有现金分红。因此,若上一会计年度有现金分红,才可以考虑发行可转债,否则只能考虑用配股或增发融资。

(3)就融资时间间隔而言,发行可转债更具优势。配股距前次发行至少应间隔一个会计年度,增发只要求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至少一年,而发行可转债就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4)就融资规模而言,一般来说,增发融资规模最大。三种方式中,配股要求配股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发行可转债的上限为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增发目前尚没有具体的融资规模限制,而即使考虑到监管层加强对增发监管的因素,增发也可能是融资规模最大的一种再融资方式。

(5)就发行定价而言,可转债发行定价稍高,增发次之,配股略低。为了迅速完成配股,上市公司倾向于将配股价定得低一些;而增发则一般以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距发行日最后若干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来确定。可转债发行价格的确定一般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6)就融资后的经营压力而言,配股和增发有摊薄作用,都可能导致公司当年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未来是否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也是上市公司需要考虑的,如配股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增发后应至少实现盈利预测80%以上,否则应予以说明或公开致歉。因债息具有税盾作用,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影响不大。另外,配股和增发可补充公司资本金,风险较小,而发行可转债则需考虑到期未转换债券的还本付息问题,财务压力较大。

(7)就大股东控制权而言,如参与配股,则对控制权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增发的股权稀释作用较为明显;可转债对股权的稀释是逐步的。

(8)就融资后财务成本而言,股权融资的财务成本明显高于债权融资。原因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且股息是税后支付,可转债的利息率较低且债息是税前支付。

另外,如果资产负债率较低,为优化财务结构,宜选择可转债融资;如果资产负债率较高,偿债压力较大,则应选择股权融资。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见,三种再融资方式各有不同特点和优势,适合不同情况下企业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再融资方式,而不是单纯依赖于股权融资,甚至是哪种方式门槛低就采用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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