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在梳理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轨迹的基础上,主要运用事件研究法(CAR)分析了神火股份可转债发行、万科地产公司章程修订以及清华同方、金牛能源股改三个机构行动的案例,找到了机构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直接证据,同时也发现了抑制机构股东作用有效发挥的重大因素——机构股东与控股大股东的合谋。基于机构投资者行动的案例得到如下结论: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高调扮演“积极投资者”的角色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提交股东议案等方式影响公司重大的筹资与投资决策,且对公司治理的干预程度逐步加深,从一般性的涉及股东、董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开始转向监察公司内部执行与控制风险等方面。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的制度性缺失、自身的双重代理问题、相关法律的限制以及与管理层的合谋是目前制约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发挥的主要障碍。
§§第五章 机构股东对高管薪酬机制影响的实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