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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单一民族国家与和谐稳定的多民族国家(4)

在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中,平等原则往往得到更多的强调。民族平等的口号虽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既已提出,但西方国家把它比较自觉地纳入民族政策才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西方的民族平等政策较集中表现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它是在民族同化政策不断受挫后不得不采取的政策。本世纪20年代,美国犹太学者卡兰(HoraceKallen)首次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Pluralism)的概念,他认为“(各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价值”,“在多样性的影响中才能出现创造性”。而至70年代,西方学术界在比较政治学和民族学领域已较多地提倡“文化多元主义”,并以此取代“同化论”和“整合论”,成为西方民族政策的基础。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内由文化差异所决定的各种社会团体都应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些社会团体可以是民族集团、种族集团、也可以是语言、宗教或种姓集团。所以“文化多元主义”中的“多元”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这与西方社会不重“民族”而重“文化”的传统是一致的。加拿大是最早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宣布将“双语结构内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国策,80年代这一政策又被加拿大收入宪法和具体法规。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提出在各国引起了强烈反响。1973年澳大利亚开始推行这一政策,其后在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也都开始实行,只是有些国家并未直接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的提法。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基本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从《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的规定来看,这个政策主要包括:承认并促进人们对加拿大社会文化和种族多样性这一现实的理解;促进社会各民族的人们平等参与国家社会生活,承认不同民族社区的存在;保证所有个人受到平等的待遇和保护;鼓励并支持各种机构尊重和体现多元文化特色;促进不同民族间的相互理解和创造力;培养人们对不同文化的承认和欣赏;保护并加强非英、法语言的使用;在提倡多元文化主义的同时仍需要强调对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的支持等。可见,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就是承认国内各民族文化和社会地位平等存在的政策。尽管这种政策还主要是一种“文化”政策,还不可能在经济和政治领域造就出真正的平等,但它的进步意义还是巨大的,因为它至少在政策上或法律上承认了各民族文化和权利的合法性,承认各民族共存这样一个事实。

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政策是所谓的“整合”政策。“整合”来自英文“integration”,又被译作“一体化”。这一政策在本世纪中期前后先后在墨西哥、圭亚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一些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开始实行。对“整合”的解释各国有所不同。如墨西哥的“整合”理论认为,不同的民族应相互接近和融合。统一的墨西哥国民,并不排除不同成分的存在,并不要求他们在各方面都达到同一,只要有一些统一的东西可使这些不同的成分凝聚起来就行了。整合的最终目标“是要求生活在国家领土上的不同民族形成为一个国民”。②新西兰的民族“整合”政策的定义是:“结合(combine)而不是融合(fuse)毛利人和帕克哈人的成员以形成一个国家(nation),毛利文化在其中保持自己的特性。”新西兰推行“一体化”政策有两个明确目标,一是消灭民族之间的隔阂,包括对待毛利人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态度,使毛利人与帕克哈人真正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相互团结友爱,以便使毛利人更积极地参与新西兰的社会生活,使各民族成员都成为新西兰人;二是积极帮助和鼓励毛利人主动保护和发扬自己的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意识,同时引导帕克哈人尊重毛利文化。以期使新西兰变成具有多元文化的国家。澳大利亚的一体化政策是与多元文化政策并行的两种政策。前者是对于土著人的政策,它的特点是承认土著民族有权决定他们的未来,有权保留他们的种族特点,有权保留他们的独特社会;而后者则是对于非英裔移民的政策。圭亚那提倡“种族一体化”,这个由伯纳姆提出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政治上各种族不分大小,同样重要,权利平等;经济上各种族参与和分享机会均等;文化上肯定各种族的贡献,提倡发展共同文化;宗教方面尊重多样化,寻求各种族团结。“种族一体化”的目标是“一个人民、一个国家、一个命运。”可见,各国对“整合”的解释尽管不同,但基本内容都包括对各民族文化和社会地位的尊重,都提倡各民族权利的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构建共同的国家和人民(或国民)。从社会实践上看,实行民族或种族“整合”政策的国家,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正因为民族平等政策是一种进步的政策,它也因此正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199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详细规定了“少数群体”的各项权利。其中第一条的两个条款规定:

“1.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

2.各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实现这些目的”。

第2条的5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少数群体的具体权利,其中第3款规定: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区域一级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区域的决定。”

第4条规定:

“1.各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并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且切实行使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均可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习俗,除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外。

5.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

可见,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体、包括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正在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和推崇。

平等原则是一种公正原则,建立在公正原则上的社会现实自然可以使各民族获得应有的权利和价值信念,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族对国家的信任感和认同。然而平等原则毕竟是一种树立“多元”的原则,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造就民族的独立自主意识,发扬民族的各项传统和特征,但却不一定具有促使各民族凝为一体的自发性和推动力,这就必须要在民族政策中添加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同时也要辅之以国家认同的教育。无原则地提倡“多元”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民族结构和国家一民族关系的形成。如加拿大是最早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但1993年加拿大的一次民意调查却显示:74%的人对多元文化主义表示出不同程度的排斥:72%的人认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各民族和种族群体应努力适应加拿大社会环境,而不应该极力保持各自的文化传统;54%的人认为种族主义在近四五年又有所抬头。1995年10月魁北克独立问题的再次掀起浪潮也在实践上说明了这项政策的缺陷。实际上,多元文化主义的这项缺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如美国学者约翰·海厄斯就认为,同化理论不足取,因为它不允许差别存在;而多元论也有毛病,因为它未能回答人们向普遍性生活方式看齐有无必要。因此他以一种“多元一体说”来解释美国的民族关系走向。他在1975年出版、1984年修订再版的《把这些人送给我吧:美国城市中的移民》一书中谈到了“多元一体说”的优点:“与一体化模式比较,它不排除民族分界,但它也不会让他们它们原封不动。它会捍卫共同文化的正当性,所有的个体都有通向共同文化的道路,同时也维护少数集团保持和提高自身完整性的努力。”无独有偶,1995年4月末首届全球文化多样性大会在悉尼举行时,被人称作澳洲“多元文化之父”的杰西·朱伯勒斯基教授出人意外地宣称: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过时”,“应该弃用”。由于“多元文化主义”一词的概念含混,使得有些人实际上不是在促进多样文化的融合,而是在巩固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企图使这种差异永久化;有的人把出生国的政治冲突带到澳洲社会来,损害了澳洲的利益,各级政府扶持一些少数民族的短期倾斜政策长期不作调整,实际上形成了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歧视。因此他赞成应以“多种文化,一个澳洲”的口号来取代“多元文化主义”。历史学家杰弗·伯莱尼也认为,从前南斯拉夫、黎巴嫩、斐济和其他一些民族纷争不断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把多样化放到至尊的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多样性越是突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于是,根据这种意见,澳大利亚联邦诞生百年大庆(公元2001)顾问委员会宣布将“多种文化,一个澳洲”定为庆祝活动的主题。

所以,在把民族平等、“多元”作为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加以强调时,如不辅之以民族团结政策和国家统一的教育,不突出国家意识和共有价值观的核心地位,国家认同和各民族间社会一体性联系的建立是有困难的。民族平等和“多元”必须坚持,但表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一体”也不可或缺,“多元”只有和“一体”结合起来才是完整和完善的。

上述叙述说明,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即是先进的国家性质、民主合理的国家形式和平等团结的国家民族政策的统一。当代主要民族问题发生的基本原因是民族自觉与所在国家利益的冲突。我们说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能够造就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一国家关系,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国家机制能够满足多民族国家内民族自觉的要求。也即由先进的国家性质所保障,国家以自治、联邦或其他民主的形式使各民族能充分参与国家事务,表现自己的存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同时国家又以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使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得到尊重、保护、代表和维护。

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首先切实保证了国家机构中有足够数量的各民族代表。民族自治机构和按民族原则组建的联邦机构都是以本地区民族的代表为主,而在非民族自治和联邦的国家机构中也会有相当比例的各民族代表。只有保证有足够数量和比例的各民族代表进入国家机构,才能证明和保证他们都参与了国家事务。没有这个前提,是不会满足民族自觉的政治要求的。我国的国家制度对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给予了充分的保证。在我国,每个民族都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各民族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各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和自治县的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此外,在中央和非民族自治的地方,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着各级领导职位,参与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管理。在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各少数民族不仅享有同汉族同样的权利,而且受到各种不同的照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这使得每个少数民族,包括人口只有几千人的少数民族都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讨论和管理。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由于他们所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小,选举法还特别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样就使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超过了他们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从制度上有效地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

瑞士的国家制度也在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权力方面提供了例证。如除各联邦成员都有足够的自治权力外,在联邦一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中也都保证了各个民族都有足够的政治参与权。以立法机构为例,瑞士的立法机构由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两院具有同等的权力。联邦院的议员由各州代表组成。每州不论面积大小,也不分民族和人口多少,均占两个席位。议员们在联邦院中代表各州的利益。因此,联邦院突出了各州的自治地位。国民院议员的人数根据各州人口的比例确定,大体每3万人产生一名议员,居民不足此数的也有权至少选出一名议员。这使属于少数民族地位的居民政治权力也得到了保障。国民院的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这里没有任何民族限制。

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在使国内各民族充分参与国家事务的同时,也通过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体保障各民族利益的落实,真正使国内各个民族以平等的地位享有国家公民的各项权益。我国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除了一般地表现出这些特点外,为了解决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差距问题,国家还大力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如实行减免负担和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增加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拨款,组织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鼓励发达地区和外国企业向少数民族地区投资等等。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等方面也作了大量的工作。

总之,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是人们运用政治手段对民族关系和民族一国家关系作出的积极调节。这种调节能够满足民族自觉的要求,就在于它能保证各民族真正参与国家事务,使国家表现各民族的存在、代表和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从而使各民族自觉地认同于国家,从根本上化解一国多族的矛盾。然而需要指出,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实现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超越实际的期望和操之过急的举措都将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此外,国家不同,民族问题存在的状况不同,建立和谐稳定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制所需要的结构、政策等也应不同,不能指望一个模式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当然,我们说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能够满足民族自觉的要求,这里指的是正当和合理的要求,是需要人们认识到世界各民族需要和睦相处、共同发展作为前提。而对那些有意制造分裂的民族分离主义者和民族利己主义者来说,无论多么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也无法使其满足。因此,在国家保证各民族正当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各民族成员也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民族关系中,各个民族既要看重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利益;在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中,各民族既要重视自己民族的局部利益,同时也要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如果不是这样,势必导致民族矛盾和民族与国家的对立,再好的国家机制也是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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