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即位后的整顿吏治,是从整顿和精简国家行政机构入手的。关于中央官制的改革,已如上述,而北朝的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问题亦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为机构冗赘。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由度支尚书出任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的杨尚希,目睹“天下州郡过多”,弊端百出,因而上表朝廷:
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且僚以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一,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敢陈管见,伏听裁处。
杨尚希的上表,对于地方行政机构冗赘弊端的抨击,可谓击中要害。隋文帝读过杨尚希的上表后,大为称赞,当即“罢天下诸郡”。在地方行政机构中,废除郡一级的建制,同时又省并了一些州县,只保留州、县两级地方政权。这就裁减了一大批冗官,不仅节省了国家的财政开支,又提高了地方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为整顿吏治开创了十分有利的局面。
隋文帝的整顿吏治,主要表现在对官吏的选任、考核、升降和赏罚方面:关于官吏的选拔,由于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度已走向反面,被隋文帝正式废除,命令每州“岁贡三人”。开皇十八年(公元589年),命“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和清平干济二科举人”,把州郡僚佐的选授权由地方收归吏部,即所谓“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铨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选拔官员时,把“志行修谨”和“清平干济”作为考核和选拔官吏的标准,把德行和才干放在首位,而不是看出身门第,这无疑有利于选拔贤才到各级政府机关部门任职。
隋文帝曾多次下诏表扬良吏。例如: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下诏表扬岐州刺史梁彦光,不久又表扬相州刺史樊叔略、新丰县令房恭懿。开皇十一年(公元591年),临颍县县令刘旷因考绩名列天下第一,被晋升为莒州刺史。五年后,汴州刺史令狐熙于吏部考绩第一,赐帛三百匹。布告天下,予以褒扬。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齐州行参军王伽,本是个微不足道的小官,州府令他押送李参等7名判处流刑的囚犯至京师。途中,王伽见流囚戴枷锁行路辛苦,便将犯人们的枷锁去掉,约定日期到达京师,并说如有逃脱,“吾当为汝受死”,然后令他们自行前往。流囚感激王伽,全部按期到京城报到,“一无叛离”。隋文帝闻知此事后,大为惊异,立即召见王伽,称赞良久。文帝令这7名流囚,携带妻子儿女入京,赐宴于殿庭,将7人一律赦免,并为此诏书天下:
凡在有生,含灵禀性,成识好恶,并识是非。若临以至诚,明加劝导,则俗必从化,人皆迁善。往以海内乱离,德教废绝,官人无慈爱之心,兆庶坏奸诈之意,所以狱讼不息,浇薄难治。朕受命于天,安养万姓,恩遵圣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于此。而伽深识朕意,诚心宣导。参等感悟,自赴宪司。明是率土之人非为难教,良是官人不加晓示,致令陷罪,无由自新。若使官尽王伽之俦,人皆李参之辈,刑厝不用,其何远哉(《隋书·循吏·王伽使》)
于是,提拔王伽为雍令,王伽在雍令任上以政绩突出而闻名。
隋文帝在奖励良吏的同时,还依法严惩贪官污吏。他经常派人侦察朝廷内外的官员,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便严惩不贷,甚至连他的儿子也不能例外。隋文帝的第三子杨俊,开皇二年时拜上柱国、河南道行台尚书令(正二品),洛州刺史,加右武卫大将军,领关东兵,时年仅12岁。据《隋书·文四子传》记载,“俊仁恕慈爱,崇敬佛道,请为沙门,上不许。”开皇六年,杨俊十六岁,任山南道行台尚书令,以山南道行军元帅,督三十总管,水陆十余万,屯汉口,为上流节度。在伐陈中,杨俊因军功而使“高祖闻而大悦,下书奖励焉”。然而,后来杨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隋文帝派使臣察问此事,与此案“相连坐者百余人”。但是,杨俊非但毫无改悔,反而变本加厉,“于是盛治宫室,穷极侈丽”,被隋文帝召回京师,因其奢侈而免官。左武卫将刘升劝谏说:“秦王非有他过,但费民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
“法律不可违犯。”文帝回答说。
刘升还是劝谏,文帝愤怒变色,刘升才不敢再谏。后来,上柱国、御史大夫杨素又进谏说:
“秦王的过错,不应受此处罚,愿陛下详察。”
“我是五个儿子的父亲,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远矣,安能亏法乎?”
隋文帝没有答应杨素的请求,到最后也没有更改对儿子的处罚决定:
又如大司徒王谊,本是隋文帝的同学,旧交颇深,又是佐命功臣,其子娶文帝第五女。后因犯法,“公卿奏谊大逆不道,罪当死。”隋文帝见王谊,怆然说道:
“朕与公旧为同学,甚相怜愍,将奈国法何?”(《隋书·王谊传》)隋文帝为此下诏说:
“谊,有魏之世,早豫人伦,朕共游庠序,遂相亲好。然性怀险薄,巫觋盈门,鬼言怪语,称神道圣……此而赦之,将或为乱,禁暴除恶,宜伏国刑。”
于是赐死于家。
由于隋文帝对犯法官员的严加惩治,隋初官员贪污犯法的事情,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
通过御史台这一监察机构来纠察官吏的失职违法行为,是隋文帝整顿吏治的又一内容。例如,李孝贞隋初任蒙州刺史,“吏民安之”。后来不安心于政事,“每暇日,辄引宾客弦歌对酒,终日为欢。”(《隋书·李孝贞传》),不久,被任命内史侍郎,与内史李德林参典文翰。由于不称职,隋文帝发怒而谴责他,并敕令御史弹劾他的过失,将他调任金州刺史。
隋文帝还经常派御史持节巡察州县。据《隋书·柳或传》记载,柳或为官清正廉直,不畏权贵,令商贩叹服,杨素怀恨;又曾多次上书言事,被文帝所采纳。隋文帝令柳或持节巡察河北52州,柳或“奏免长吏赃污不称职者200余人,州县肃然,莫不震惧。”文帝嘉奖柳或,“赐绢布200匹,毡30领,拜仪同三司。”一年多过后,加员外散骑常侍。隋文帝仁寿初年,柳或又持节巡察太原19州,回到京师后文帝又赏赐给他绢布50匹。
隋文帝为整顿吏治在精简地方行政机构、表彰与赏赐良吏、严惩贪官污吏、加强御史弹劾并派御史巡察州县等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努力,确实收到了实效,使隋初的官场风气和吏治较为清明,连同对中央官制的改革以及对官吏选用、考核和奖惩方面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这就为隋文帝所实行的其他改革、恢复和发展经济、统一南方和兴盛隋王朝,从组织路线上准备了必要的有利条件。